山东理工大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过程和培养方式的总体设计,是课程建设和专业建设、组织和监控教学、以及学生选择专业和个性化发展的基本依据。为加强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执行及调整的组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二条 专业培养方案应明确业务培养目标、业务培养要求、主干学科、主要课程、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毕业标准、学制与授予学位等内容。业务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以学校定位和人才培养为指导,根据学科特点和办学特色提出更具体的业务培养目标。
第三条 学分要求:按照学校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设置总学分与各类课程的学分分配,主要包括公共必选课、学科(专业)必选课、学科限选课、专业方向限选课、公共选修课以及实践教学环节等。
第四条 必选课程安排表、学科限选课程安排表、专业方向限选课安排表和实践教学环节安排表。对所设置的课程要注明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对限选课要注明选课要求。
第五条 各专业在专业方向限选课中可以预设3-5学分的学科前沿性课程,具体课程根据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需要确定。
第三章 专业培养方案制订
第六条 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是按照学校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根据学校学科发展和专业特点,在增设新专业时提出的。
第七条 学院结合学校关于新上专业的有关精神,根据本学院需要,进行充分调研。 (一)社会需求调研。主要从社会对该类专业的需求进行综合调研。
(二)同类或相近专业调研。主要是对国内外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培养、师资和就业等方面进行调研。
(三)自身调研。主要是进一步明确本学院办学实力、培养特色、师资力量和引进教师计划。
第八条 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对调研报告、论证报告和专业教学培养方案进行讨论后,一并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批准,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的通知要求上报。
第九条 新上专业批准后,学院组织教师制订培养计划中所有课程的教学大纲,并完善各类教学指导书等教学文件,该方案方可执行。
第四章 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条 专业培养方案的运行由教务处组织、协调和监督,各学院(教学部)负责具体落实。
第十一条 每学期的第12-15周,各学院(教学部)应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下一学期教学任务的确认,教务处审核后,教学任务将不再变更,由选课中心组织教学任务的落实。
第十二条 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是法定工作任务,必须严格执行。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学院、教学部以及其他归属部门承担,由教务处划分、协调并落实。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部门在教务处主持下协调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属转移问题。
第十三条 在实施培养计划过程中,教务处和学院通过学生座谈会、教学检查、学生评教、领导听课、教学督导等方式,加强质量监控,确保培养计划的顺利实施,并为下一轮教
学计划的修订提供依据。
第五章 专业培养方案修订
第十四条 严格维护培养方案的严肃性,保持培养方案的相对稳定。对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培养计划,不得随意改动其中所列各门课程的名称、编码、学时、学分、开课学期、考核方式、开课单位、实践环节等。
根据学校安排,如需对培养方案进行修订或学院提出局部调整,应认真论证,应当有充分依据,调整后的专业总学分、总学时原则上保持不变。
第十五条 各专业对培养方案进行修订时,按照学校的布署和指导精神,应由学院组织系(教研室)进行调研(毕业生调研、用人单位调研、社会需求调研和国内外学校调研等),写出调研报告,以及相关的支撑材料,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学院提出局部调整时,应由系(教研室)主任提出具体调整意见,并提供院部论证报告或相关背景材料,填写“山东理工大学专业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经系(教研室)主任签字、分管教学院长审定后,在确认教学任务前2周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长审批后方可执行。批准后的“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教务处教学研究科、一份由学院留存。
第十六条 所有经批准修订的培养方案一律从下一学期开始执行,不得对本学期正在执行的培养计划进行调整。未经批准擅自改动专业培养方案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专业,专科专业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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