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成品及成品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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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确保公司质量检验活动有效开展并促进公司半成品及成品质量不断提高、,特制订本规程。
2.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对公司半成品及成品制造过程开展的质量检验活动进行控制。
3. 职责:
3.1 科技部是本规程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规程的制定、修订和监督管理。
3.2 质检员负责专检活动的具体实施。
3.3 制造部和车间负责产品自检、互检活动的开展和管理。
3.4 车间班组长负责自检、互检活动的日常检查。
3.5 操作工负责自检、互检活动的具体实施。
4. 程序和要求:
4.1 半成品检验
4.1.1 自检
4.1.1.1 操作工在进行加工前首先要对前道工序转来的零部件进行验收、符合要求方可加工,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要及时进行标识并隔离存放。随后,操作工要立即报告检验员以进行处置。
4.1.1.2 各装配工序在装配完工后必须由装配者本人在部件规定位置上打上工号钢印。
4.1.1.3 装配组长按照装配过程质量控制规程和产品技术要求对装配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并核对工号钢印。
4.1.1.4 组长在验收时要填写相应总成件的检测记录,如吊臂装配完工检查时填写《吊臂总成检测记录》RCDA-111等。检测记录内容中除检验员、检验时间、专检情况、 总体判定栏由质检员填写外,其余内容都由组长填写。产品检查情况如实填写在记录自检情况一栏内。
4.1.1.5 组长在检查产品符合要求并填好记录后立即将记录交质检员进行专检。
4.1.2 专检
4.1.2.1 质检员在接到组长交来的完工装配检测记录并确认记录符合要求后即可进行实物质量检查。
4.1.2.2 质检员要将检查结果填写在检测记录的专检情况栏内,并签署姓名和检验日期。合格产品要填写总体判定合格,不合格产品按不合格控制程序处置。
4.2 成品检试验
4.2.1 自检
总装完毕进入试验技术状态前试验员要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试验大纲要求方可进行试验。
4.2.2 专检
试验由试验员操作,试验情况由质检员填写在《出厂试验记录表》RCDA-1014中。
装配过程中各总成件个人工号、关键部件的使用情况登记由检验员填写在《出厂试验记录表》RCDA-1014附页栏内。
4.3 建立质量档案
质检员在试验完毕后将《出厂试验记录表》RCDA-1014(包括附页内容)与该完工产品各装配过程检测合格记录(RCDA-111、112、113、114、、115、116、117)、及各过程不合格品处置的相关记录及特殊过程质量控制记录RCDB-017进行整理合订在一起,从而建立了该产品质量档案
4.4 编制出厂号
合格产品此时可以确定出厂编号,出厂编号由质检员填写在相关记录的出厂编号栏上并打制在出厂铭牌上交由装配工将铭牌安装。质检员要将出厂编号进行存档。
4.5 建立产品关联号
当产品需要拆分开保存或运输时,要建立拆分开的各部件总成间相互对应的关联号。该项工作由质检员在产品拆分前完成,可用扎线将同一组号码标牌分别记在被拆分部件上。同时该号码要记录在《出厂试验记录表》RCDA-1014记录附页的整机部件总成关联号码登记栏内。
4.6 出厂检验:
4.6.1 待该产品出厂日期确定后,质检员在出厂前提前进行出厂检查并填写《出厂检查记录表》RCDA-1009,记录要注明出厂日期。此时质检员需要在出厂铭牌上打上出厂日期。
4.6.2 整机产品拆分出厂时出厂检查要对拆分产品关联号码牌与《出厂试验记录表》RCDA-1014记录附页中整机部件总成关联号码登记项目逐一对应检查,确认是同一组号码时方可放行。此号码牌在产品重新组装在一起并确认可以交付使用时方可拆除。
4.6.3 出厂检查合格后质检员方可填写合格证。
4.6.4 出厂前质检员要将该产品各过程相关记录组成的质量档案整理完毕交质量主管处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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