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正在进行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甲乙双方对该项目进行具体研究工作(以下简称“合作”);
3、双方就该项目的实施以及合作过程中,向对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提供方合法所有;
4、甲乙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经双方协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达成本协议。 一、 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
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甲方提供给乙方的:1、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2、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等;
以及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乙方以任何方式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获得的与合作有关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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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资料、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媒介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视听形式传递。 二、双方的义务
1、乙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合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2、乙方保证对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并对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且至少采取适用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4、乙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从事该项目研究的负责人和雇员范围内知悉。在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5、乙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也不使任何第三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单位指示和在业务需要的程度范围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甲方单位内部员工或单位外业务单位进行保密内容交流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单位内部、外部的人员泄漏保密信息。
6、经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料归还给甲方,或者按照甲方的指示予以销毁。项目终止后,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将保密信息资料交还。
7、乙方保证不组织、计划组织以及加入任何与甲方相竞争的企业或活动;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不得直接或间接劝诱、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保密信息的员工离开甲方。
8、甲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时,如以书面形式提供,应注明“保密”等相关字样;如以口头或可视形式透露,应在透露前告知接受方为保密信息,并在告知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该确认应包含有所透露的信息为保密信息的内容。
9、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在签署本协议之时或之前,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乙方所有; (2)保密信息在通知给乙方时,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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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不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责任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10、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直至甲方公布上述保密信息为止。
三、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实施违约行为的一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1、损失赔偿额为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开发、培植相关保密信息所投入的费用,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产品销售量减少的金额,以及依靠保密信息取得的利润减少的金额等;
2、如依照前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3、因调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如果守约方确认,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仅采取赔偿的补救措施是不够的,则守约方还有权采取禁令、实际履行或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
四、免责条款
由于地震、水灾、火灾或政策变化等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及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六、本协议长期有效。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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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电话: 传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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