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现就****诉****以及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我公司对事故发生、责任认定以及投保情况没有异议,但由于肇事车辆驾驶人****为无证驾驶,所以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我公司依法予以免赔。另外退一步讲,由于事故车辆仅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所以即使法院认定我公司承担责任,那么我公司也仅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并保留向实际侵权人的追偿权。
二、由于本案属于侵权法律关系,本案中的肇事车辆驾驶人****和所有人****应为共同侵权人,所以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因此驾驶人****和所有人****应为本案的必要共同被告,依法必须参加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应通知其参加本案诉讼,同时我公司也申请法院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否则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我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后期医疗费的鉴定不予认可,由于鉴定意见书为原告单方委托鉴定并且原告仅仅住院**天,其伤情也达不到十级伤残的标准,所以我公司对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
四、原告的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其开具的调查报告无法证实其截止交通事故发生之日已经连续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其提供的宅基地使用证本身就属于农村用地,所以综上所述,原告的赔偿标准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五、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本起事故的直接损失,依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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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的规定,我公司不予承担。
六、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我公司均有异议,意见如下:
1、医疗费、二次手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仅在交强险10000元医疗限额内赔偿;并且由于对鉴定意见不认可,所以对于二次手术费不认可,应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住院病历、入院证、医嘱单以及医疗费票据的姓名与原告姓名不一致,我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所以与此相关的上述费用也不予认可;医疗费应提供费用清单,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15元每天计算,营养费没有医嘱不认可。
2、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对鉴定和户口均有异议,所以对此费用不予认可,并且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直接损失,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
3、护理费没有提供护理人员身份证明以及护理人员实际护理和护理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认可。误工费应只计算住院期间。
4、被扶养人生活费由于出具的赡养证明仅仅证明原告有赡养的义务,不能证明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事实,并且原告的鉴定我公司也不认可,所以依据法律规定不予赔偿。
5、鉴定费用由于鉴定不认可,所以鉴定费也不予认可。
6、摩托车损失费没有提供摩托车证件和发票以及维修或者车损鉴定,所以无法证实车辆为本案受损的车辆以及实际损失大小,所以,不予赔偿。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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