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如下:
序号 修改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修改后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章程》与《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 2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章程》与《广东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系《公司章程》的附过之日起生效,其修改由股东大会批准。 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修改由股东大会批准。
其他条款不变。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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