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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知识讲座会议纪要

2022-03-25 来源:易榕旅网


消防知识讲座会议纪要(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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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知识讲座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2018年6月7日,16:00-17:10 会议地点:澳龙广场裙楼三楼会议室 主持人:新疆七进防火中心讲师蔡章龙 记录人:Linda

出席人:宁国荣、澳龙广场业主、物业中心工作人员 会议内容:消防安全知识讲座

2018年6月7日,澳龙广场物业中心特邀请新疆七进防火中心讲师蔡章龙在澳龙广场裙楼三楼会议室进行消防安全知识讲座。会议要点如下:

一、 消防三防指的是:人防、物防和技防。

1、所谓人防,就是在人员上进行防范火灾。这里的人防不是简单的人数上,更重要的是科学合理安排人力,对人员勤务方式要实施科学的指导;

2、所谓物防,就是在物质上,特别是消防装备、设备上加强火灾防范;

3、所谓技防,就是科技防范,采取信息化火灾防范措施。 人防、物防和技防,三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做到火灾的防范安全。 二、三 级防火责任制分别是:

一级(单位法人)防火责任制 。

二级(管理人,消防干事)防火责任制。 三级(保安和员工)防火责任制。

死亡三人,重伤十人以上,经济损失三十万以上,领导干部一票否决,严

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三、 消防安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一点决定了公共消防安全法律规范是由多种法律综合构成的。与消防工作密切相关的有7部相关法律,今天我们只聊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和消防相关的“七宗罪

第一宗罪 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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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宗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宗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宗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五宗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宗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或者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宗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灭火器的种类; 一、干粉灭火器; 二、二氧化碳灭火器; 三、1211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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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泡沫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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