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师院人字〔2013〕 16号
绵阳师范学院关于印发《绵阳师范学院教职
工请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绵阳师范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12曰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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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师范学院
2013年9月2曰
绵阳师范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严肃劳动工作纪律,切实维护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占有事业编制〈人员控制数)的
在职在崗人员,严格遵守本制度是全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义务。编制外聘用人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勤与请假
第三条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全体教职工要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教师要按时上下课,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并按时参加规定的集体活动。实行坐班工作制的各类人员,
应按时上下班,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崗位。各类人员的考勤工作由所在部门负责。
第四条一线教师可不实行坐班制,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圆满完成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并按学校要求参加政治学习、教研活动及其它集体活动。
第五条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均应按本办法办理请销假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的,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第三章请假类别及其待遇
第六条病假。
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 〔1981〕52号)等相关规定,教职工请病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教职工请病假,本人应持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 办理请假手续。
(二)病假期间的待遇:
1.基本工资:按川人工38号文规定,请病假者执行病假工
资:
门)病假在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构成,下同)全额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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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从第3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907。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 年
的,按基本工资的707。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基本工资的
80 7计发;
(斗)试用期、见习期和熟练期间人员的病假待遇,分别以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2,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补贴:病假期间全额发给。3,绩效工资:学校给予教职工全年15天带薪病假,带薪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常核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教职工全年病假超过15天的,病假期间,每月以实际天数计,按实际耽误的天数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单位依据其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核发。
(三)因公负伤者(因自身原因造成事故者除外)在住院期间和医学休养期内,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拨付;奖励性绩效工资 由各单位依据其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核发。职工因公 造成伤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全年病假时间累计超过半年,不参加年度考核,当年不计算工龄。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办
理病退或退职。病假期间,在外兼职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经发现,停发其间的全部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补贴及绩效 工资。
第七条事假。
教职工请事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教职工一般不得请事假,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前履行请假手续。
(二)教职工请事假,三天以内由本人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超过三天的,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
(三)教职工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当年年度考核为 不合格。
(四)事假期间的待遇:
事假期间,按实际请假的天数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单位依据其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核发, 基本工资不变。
第八条产育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619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版)》, 教职工请产育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产假期限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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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教职工请产假应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持有关
证明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
2,女教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15天,实行晚育〖24周岁以上)的增加20天,持纯母乳喂养证明增加1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 加 15 天。
3,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产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在内,产前、产后连续计
算。
教职工产假如遇寒署假可顺延,是否顺延由教职工自行选择。
(二)产假期间的待遇:
在规定的假期内,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补贴、基础
性绩效工资照常核发,其它福利待遇不变;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单位依据其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核发。
(三)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增加30分钟。
(四)晚育女职工分娩后,对在校内工作的配偶可给其15 天的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绩效及相关福利待遇不变。
(五)做计划生育各类手术。根据卫妇0984 ) 1号文,女职工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1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男性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女性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产后结扎输卵管,在产假基础上另加
40天,中止妊娠同时输卵管结扎,休息40天。上述各类手术如遇
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六)本条规定各类情况,在请假时均需提供由医院出具的相关医学证明。
第九条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等相关规定,教职工请探亲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休假者必须是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在家住1宿或休息半个白天),可享受探亲假。
(二 〉未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年给假1次;已婚职工探父母的,
每4年给假1次。
〈三)教职工丧偶或离婚满1年以上,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 可按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处理。
(四)
对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其往返交通费按川人工
^94^ 15号文和学校计财处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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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婚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教职工出境探望配偶、父母;未婚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台胞、台属教职工探望其亲兄弟姐妹,每4年 给假 1 次。
(六)凡属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的教职工, 其探亲待遇均按劳人险(^卩〗)16号、(^纟〗)71号、(扨纟卩)13
号、〖1982 ^侨政会字第011号、〖1986 ^侨政会字第006号等文 件执行。
(七)凡享受探亲假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学校寒署假内 探亲。
(八)教职工申请探望在国内外工作的子女,不享受国家规 定的探亲假待遇。
(九)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假满后应及时持有关手续到人事处销假,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婚丧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等问题的通知》〈〔1980 〕劳总
薪字29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教职工的婚丧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双方符合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教职工结婚,经本人申请,可给予3天婚假;晚婚者(男25岁,女23岁以上)享受婚假23天。有一方不够晚婚年龄者,不能享受 晚婚假待遇
(二)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时可给予5天丧假。
(三)教职工婚丧假的交通费等一切费用自理。 ( 四) 婚丧期间的待遇:
在规定的假期内,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常核发,其它福利待遇不变;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单位依据其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核发。
第四章请销假手续
第十一条教职工请假(含前述各类请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理由和要求,并提供有关证明,按规定权限,经批准后生效。
第十二条教职工遇特殊情况或具备相应条件需要续假者, 应在原假未完前提出续假申请,获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本部门及原批假处销假,返岗时间以销假时间为准,恢复正常的经济待遇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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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以销假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事先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应在事后3天(节假日顺延)内补办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手续的,视为旷工。假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假期结束3天内未销假的,视旷工处 理。
第五章请假的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病假5天以内,事假3天以内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批;病假5天以上,事假3天以上及婚假、丧假、产假,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批。
第十六条正处级(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请假须书面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副处级干部请假须书面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时将请假手续报组织部备案,事假3天以上者须同时报人事处。
第六章考勤办法及相关说明
第十七条学校各单位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凡因事、病、婚、丧、探亲、生育等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工作者, 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严肃考勤制度,各单位要有人专门负责考勤工作,校内各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至30日将本单位的考勤情况 报送人事处
第十八条月考勤记录表中应明确记录教职工病假、事假、探亲假、婚育假、丧假、产假、出国、进修、迟到、早退、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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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具体情况。对于漏报、瞒报本单位考勤的,一经发现,除对考勤人员处理外,将扣发负责考核工作单位领导当月基础性绩效工 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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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全校通报批评,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本年度评优,情节
严重的,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逾期未报送考勤情况的,将暂停发放该部门当月基础性绩效,及时说明情况进行补报并经学校同意后,可于次月予以补发,同时将在年终量化考核中,对该单位作扣分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涉各类假期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 曰(特殊注明的除外X
第二十一条超假和不按规定请假的处理
超假和不按规定请假的按旷工处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
不实行坐班制的教师,除按规定完成教学任务外,必
须参加学院或系部规定的例会及教研室活动,无故缺席1次,按 旷工1 天处理。
(二) 教职工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既没有上班又没有履行请
假手续者一律视为旷工。
〈三〉对旷工的处理: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者在本年度不予提职、提薪,不予评优,年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者当年考核为不合格。旷工1个工作日停发1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旷一 10
— 工2个工作曰,停发2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以此类推,直至
扣完当年基础性绩效工资为止;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可解除聘用合同,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在当事人连续旷工10个工作曰或1年内累计旷工20个工作
日时,由人事处通过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限期返岗通知书,如当事人已外出无法联系,通知书送达其同住成年家属,由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通知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通知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釆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2,通知书送达满30天,当事人仍不返岗工作的,由人事处上
报学校研究解聘的处理意见,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解聘手续。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绵阳师范学院关于教职工请销假的暂行规定》(绵师院人字〔2004 〕9号)和《绵阳师范学院教职工产育假补充规定》〈院人字〔2007 〕17号)文件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
绵阳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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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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