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隐患整改的管理部门
隐患整改由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管理,具体实施按项目、专业、类别分别由各项目经理部执行。主要领导需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负首要责任。
第三条 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2、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3、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评估和分级管理
1、事故隐患评估:对存在的各类隐患必须保证每年重新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级管理。
2、事故隐患分级:
序号 1 2 3 4 5 LEC值 75000以上 7501-75000 751-7500 321-750 320以下 隐患级别 国家级 总公司级 公司级 项目经理部级 生产作业队级 管理单位 指挥部 指挥部 指挥部 项目经理部 生产作业队 3、事故隐患管理
(1)项目经理部、生产作业队分别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台帐。台帐设在安全管理部门。
(2)隐患整改必须严格遵循“四定”原则,即定防范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方案,定整改负责人。
(3)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时,必须优先安排事故隐患整改计划。整改项目一经确定,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抓好资金、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的落实。
(4)安全技术措施资金必须优先解决事故隐患的整改。 (5)各级隐患治理必须按技术措施管理的有关规定,由隐患所在单位及时上报并纳入计划整改。需检修中解决的由隐患所在单位列入各检修计划中实施。
(6)各级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由存在隐患的部门制定出临时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报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备案。
(7)项目经理部要定期对隐患整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8)隐患项目竣工并运转基本正常后的一个月内,要由项目经理部安全主管部门会同指挥部共同验收,并报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9)对不立即处理有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发生爆炸、着火的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停机、停工、停产和撤离人员,按操作规程和事故预案进行紧急处理。在条件许可时应先报各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后执行。
(10)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权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有关单位接单后必须将指定隐患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否则由此导致事故责任自负。对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单位,指挥部有权给予一定的处罚,情节严重时追究有关领导和管理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