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广告法》等有关法规,经协商订立本协议,并签订如下条款:
一、 广告牌位置: 本合同中所指的广告牌位于 二、 广告牌形式:
本合同所指的广告牌为LED全彩色电子显示屏。 三、 广告发布:
由甲方进行品牌和业务宣传,由乙方负责播放广告画面及日常维护。
播放时间:乙方保证每天8:00---21:00时全天不少于 12 小时循环播放, 30 秒/次,合同期内累计播放次数不少于 10800 次。
播放内容: 甲方 提供的形象、品牌和业务宣传资料。 四、 广告发布期:
本合同广告发布期为 XX天 ,自XXX年XX月XX日至XX 年 XX月 XX 日。
五、 广告发布费: 共元人民币(大写:整)。 六、 付款方式:
广告费结算方式为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本合同签署并生效后 XX年 XX月XX0日 前,甲方凭乙方提供的合格发票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百(100%),即人民币:整。
乙方帐户信息: 全 称: 开户行:
帐 号:责任的约定:
1、甲方保证宣传资料中所包含的创意、设计、图形、图片、文字等以及因本合同产生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图案、图像、配音、配乐、文字、专题片语、卡通人物形象、FLASH片等的合法性。
2、乙方保证广告画面的完整和洁净、在工作时间内正常播放,根据甲方要求免费对广告内容进行更换。
3、乙方负责办理广告发布的一切手续,由此引起的一切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由于广告牌建设质量造成倒塌、坠落及其他问题引起的事故和纠纷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八、纠纷解决约定
在合同执行中,如甲乙双方就合同事项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将此合同项下纠纷交由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 其他: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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