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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挑战及对策

2022-06-22 来源:易榕旅网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挑战及对策

时间:2014-04-15 10:15:59 来源: 评论:0 点击: 718

王 烽

[摘要]: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明确要求,是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教育体制改革的难点问题。经济社会领域的深刻变化,特别是社会管理创新和教育发展方式转变,对民办教育提出了新要求,分类管理是落实民办教育优惠政策和建立规范制度体系的前提,也是开拓民办教育发展空间的需要。当前,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但围绕可行性、分类标准、营利性学校的市场准入等问题,还存在激烈争论。本文提出,推进分类管理要处理好大胆改革与风险控制、坚持分类标准与选择改革策略、中央宏观指导与地方资助创新、推进试点改革与兼顾非试点改革等关系,并从明确策略原则、厘清重大问题、设计关键制度、制定优惠政策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推进改革试点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分类管理、必要性、分类标准、策略、制度政策

作为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推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举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这项改革对于创新社会管理、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推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涉及民办教育的性质界定、治理机制和政策协调等各个方面,牵涉的民办学校和相关部门多、范围广,是教育体制改革的难点问题之一。《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后,一些地区已开始启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试点,标志着这项改革以从理论探讨阶段走向政策实践阶段。从各地启动改革试点的情况看,对分类管理改革的思路、政策、步骤和策略等重要问题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鉴于此,本文将针对目前分类管理研究及实践探索中的若干关键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提出进一步推进改革的思路和政策建议。 一、分类管理的政策背景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是我国公共服务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民办教育发展新阶段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在以经济体制改革为轴心的社会转轨

进程中,非政府力量举办教育和其他公共事业增加了公共服务资源,顺应了人民群众需求多样化趋势,促进了公共服务管理制度和方式的变革。然而,伴随民办公共事业的发展,一些争论和置疑从未停止,一些矛盾和问题凸现了理念、制度、政策和实际发展需求之间的落差。30年以来,民办公共事业发展的实践,并没有像民营经济发展那样促进社会各界在政府与市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等一些基本问题上形成共识,也尚未形成一个相应的制度框架。《教育规划纲要》明确了大力支持、依法管理民办教育的基本方针,新的阶段、新的使命,使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的必要性更加突显,也为探索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空间。 1.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宏观背景

上世纪后20年,我国民办教育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松动而恢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快速发展。这期间,经济领域和教育领域的主要矛盾是相似的,即供给不足导致的总量性短缺。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体制改革的成果,起到了扩大教育资源、补充教育供给的作用。进入21世纪以来,经济、社会和教育领域发生的一些重大变化,使民办教育面临新的发展环境和发展任务。

一是教育总量供求矛盾的缓解和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的增长,使民办教育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作用面临重新定位。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基本普及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实现,我国教育发展已经基本解决了总量不足的矛盾,即人民群众“有学上”的问题,但“上好学”的问题仍然突出。着力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已经成为整个教育工作的重心。民办教育也由补充教育资源和发挥为公办教育拾遗补缺的作用,转变为提供高质量、特色化、多样化的教育服务。总的来讲,由于政府职能的限制,公办教育满足公众个性化、选择性教育需求的能力是有限的,而这正为民办教育提高社会地位和认同感,体现自身独特价值提供了可能性。

二是政府财政投入的增加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强化,使民办教育的发展空间面临重新调整。我国政府财政收入大幅增长,为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了有力支撑。近年来,国家实现了城乡义务教育免费,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建立覆盖所有学段的学生资助体系,推动了公办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改革;一系列政策强烈冲击着仅靠学费生存、低成

本运行的民办学校,使其面临空前的压力。另一方面,国家对各级教育的投入力度不断增加,特别是把义务教育作为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的重点领域,使各级民办教育发展的空间发生了分化,民办学校只有凝练教育理念、加强内涵建设,提供特色化、选择性的服务,才能获得必要的生存发展空间。

三是社会管理创新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新任务,使民办教育在社会事业和教育改革中承担的使命得到重新认定。《教育规划纲要》指出,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建设的重要领域。作为政府之外的民间力量举办的社会事业,民办教育为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公共服务体系和治理机制,提供了动力和试验平台。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主线,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任务,为民办教育治理机制的改革提供了重要指导,也使民办教育肩负的使命更为重大。《教育规划纲要》还指出,民办教育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民办教育具有风险意识强、机制灵活、接近市场、快速反应需求的优势,在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将承担更重要的角色。

然而,经过30年发展后,民办教育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总体上仍然很低,资金来源渠道单 一,旧的发展模式惯性依然存在,制度政策不完整、不配套,与时代赋予民办教育的新使命极不相称。当前,民办教育发展进入了历史转型期,必须真正确立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厘清民办学校与政府、市场和公办学校的关系,压缩模糊空间,完善根本性和关键性的制度,建立整合一致的政策框架,才能为民办教育承担新的历史使命创造必要条件。

2.实行分类管理的重大意义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是突破长期制约民办教育发展制度和政策瓶颈的根本手段,也是新阶段民办学校自身健康、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然而事实上,由于教育发展的迫切需求与国家财力不足的矛盾突出,民间资金进入的限制被放宽,

致使大量寻利性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同时管理规范制度建设滞后于民办教育发展现实,形成多数学校存在营利倾向和行为的事实。一方面,民办学校希望落实政府在非营利组织假定基础上形成的民办教育发展优惠政策,同时倾向于抵制或回避作为非营利组织、甚至作为企业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另一方面,政府又根据多数民办学校并非非营利组织的事实,不积极落实法律法规中的扶持政策,同时不断对民办学校规范管理提出新要求。长期以来,由于不能清晰界定民办学校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导致民办教育扶持政策和制度规范的基本依据不足,导致民办学校举办者对政策的诉求与政策实际走向发生严重错位甚至对立,成为民办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障碍。具体来讲,实行两类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体现在:

首先,分类管理是落实民办教育优惠政策的基本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在财政、税收、教师流动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但在实践中,政府各部门之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对于法律和相关政策的理解不一致、执行标准不统一,法律规定的优惠政策并未落实到位,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抱怨的焦点,极大地影响了广大办学者的积极性。事实上,我国关于民办公共事业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尚不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缺乏其他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呼应对接。例如关于税收优惠,2004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是面向整个教育行业而非专门针对民办教育的税收政策,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条款则遵循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原则设计,二者的不一致导致政策执行中标准不统一。只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管理,相关政策设计才能具备一个基本准则,政府部门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才能产生共识,也才能为优惠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扫清障碍。2010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制定和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公共财政资助、金融、社保等政策,这些要求也只有在分类管理的前提下才能实现。

其次,分类管理是完善民办教育基本制度的必要前提。准入制度、产权制度、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治理结构、政府服务和监管的基本制度等,是民办教育健康

发展不可缺少的基本制度。在民办教育恢复和发展了30年之后,这些基本制度规范仍很不健全,有的甚至处于缺失状态,使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一些迫切问题缺乏解决的基本依据。根据国际经验,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组织分类的框架下,私立教育相关制度才有了发展和完善的前提和基础。由于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在组织目标和价值、运行规律、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有明显差别,两类组织与政府、市场、社会、服务对象的关系,以及组织存在和发展所遵循的基本规则也有明显区别。因此,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区分,是民办教育制度建设的逻辑起点;而这一起点的缺失,形成了目前民办教育基本制度建设和民办教育的发展现实之间长期不可调和的矛盾:民办学校法律地位不落实,资产产权不明晰,教师和学生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合理回报政策难以实践,会计制度不适用,学校内部治理存在家族化倾向,政府服务与市场监管缺位。部分民办学校一方面希望继续在模糊状态下政府优惠和市场效益均占,一方面抱怨民办教育竞争缺乏规则。模糊路线蕴含着巨大的资金风险,不正当竞争损害了民办学校的整体声誉。当前,民办教育面临的一些新问题使这种矛盾更加凸显:一是随着学龄人口数下降和公办教育的发展,民办教育进入洗牌期,在新学校建立的同时,大批民办学校倒闭将不可避免。在此背景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尚未建立,特别是剩余财产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值得警惕,而建立退出机制的前提是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清晰界定。二是经过30年的恢复和发展,第一代民办学校举办者因年龄原因进入退休高峰期,由于学校资产产权不明确,举办者权益特别是所有权的继承问题日益突出,“民二代”现象不断拷问着学校的公益性和私人财产权利的关系。如退出机制一样,学校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规定,而是涉及学校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营利与非营利的划分的复杂问题。

第三,分类管理是开拓民办教育发展空间的迫切需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也就是说,国家把教育作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领域。然而长期以来,我们既缺少一套健全的鼓励非营利教育机构发展的制度体系,又缺少允许营利性教育存在的制度环境。分类管理将在以下方面为民办教育发展开辟新的空间:一是为捐资办学的发展扫清道

路。《民办教育促进法》秉承《教育法》的精神,将民办教育作为公益事业的一部分,按照非营利事业对待。而针对民办教育发展现实制订的具体政策却无法给民办学校以非营利组织待遇,致使在政策上将捐资办学等同于出资甚至投资办学,这就极大影响了社会捐资教育的积极性,限制了捐资办学事业的发展。“分类管理”将围绕非营利性学校的特点和发展需要,制订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体系和配套政策,为捐资办学的发展铺平道路。二是为营利性教育发展开辟道路。虽然我国《教育法》不允许教育机构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并没有法律禁止营利性机构开展教育培训业务。事实上,一些营利性培训机构为了获得合法性,已经通过注册公司的方式实现企业化经营,并在境外股票交易所上市。近年来,在传统的非营利性教育之外,营利性教育培训产业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甚至在美国、南美、澳大利亚、东南亚等一些国家和地区,营利性的学历教育机构也成扩张之势。分类管理将支持营利性教育培训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三是通过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为民间办学创造公平环境。不少民间办学者认为,“名校办民校”等“假民办”学校,凭借原来学校的资源优势、体制优势,挤压了“真民办”的发展空间;不公平竞争是民办教育遇到的最大问题之一。不可否认,对地方政府来说,“名校办民校”是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有效途径。事实上,不少“名校”举办民办学校背后的动力是巨大的利润诱惑。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不分,使这些“名校”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地方政府支持的同时获得可观的资金回报。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势必将“名校”举办的民办学校纳入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种发展轨道,为规范办学行为提供最有力的制度支持,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3.分类管理的政策含义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涉及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提供的基本思路和基本制度。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也发生着重大变化,从单纯政府(包括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提供和管理向政府和民间力量共同提供、政府和社会共同管理转变。这种转变要求在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基础上,理清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关系,明确各方权力、义务和行为规范,从而在公共服务的数量与质量、公平与效率等方面满足社会需求。正是在这种背景下,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提出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2009年3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又把“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作为医疗体制改革的一个指导思想。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立法过程中,“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思路就被提出;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制定过程中,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管理曾经作为“办学体制改革”一章的核心内容被提出,后因部分民办学校举办者反对而进行了折中,出现在“依法管理民办教育”部分,提出以试点方式推进。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中,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明确在列。从教育规划纲要制定的过程、文本的有关表述和改革试点安排,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政策信息:

一是各界对分类管理的含义具有底线的和隐性的共识。按照《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 有关条款,民办教育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民办教育事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这就是说,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是得到法律认可的。由此可见,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无非是在按照非营利组织对民办学校进行规范的同时,为非营利性教育形式的存在和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对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含义,《教育规划纲要》文本中并没有明确。一些民办学校举办者,一方面对明确民办学校法律地位、产权,落实优惠政策有强烈要求,另一方面却反对分类管理,并视之为对民办教育发展“又一次冲击”,这恰恰说明政策的制定者和反对者在分类管理的含义,特别是非营利组织的规范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共识。

二是分类管理推进的策略和方法需要在试点中摸索。尽管实行分类管理非常必要和迫切,但是,目前我国民办学校以出资和投资办学为主,办学形式和产权构成十分复杂,各地区之间、民办学校之间民办教育发展程度、水平差异很大;特别是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在策略和方法方面的研究和实践还很欠缺,很多重大问题有待破解,整体推进分类管理的时机仍不成熟。因此,《教育规划纲要》将分类管理以试点方式推进,鼓励地方尝试解决重大问题,探索完善配套制度,制定分类管理的策略和步骤,为整体构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体制进行先期探索。

二、分类管理改革的进展及遇到的问题

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以后,按照《教育规划纲要》部署,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十大改革试点项目已经全面铺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正在渐次显现。及时总结和反思在试点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对于改革推进策略的调整优化具有重要价值。

1.分类管理改革的进展

为了推进《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教育体制改革各项工作,2010年年8月成立了“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2010年5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出《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被列为四项重点改革任务之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被列在其中的“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子项之下。2010年11月26日,“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成立”,按照分工,其中的“办学体制改革”工作小组负责对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试点进行指导和咨询;随后,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对各地、各学校提交的改革试点方案进行了评审。后来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发的《教育规划纲要任务分工方案》,明确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任务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有关部委配合。这样,改革的领导机构、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咨询指导机构都已明确。

2011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确定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为试点地区和单位,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其中,上海市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作为独立项目,深圳市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作为“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的子项目,浙江省确定了宁波市、温州市作为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地区。另外,福建省改革试点项目“建立和完善民办教育扶持政策”方案中,将“探索利用社会捐赠资产举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制度”作为试点总体目标之一。此外,新疆、内蒙古、宁夏、甘肃、江苏、海南、吉林、辽宁、河北、天津、江西、安徽、湖北、湖南、河南、贵州、云南、重庆、四川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在本省的教育

规划纲要中提出,探索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从形势发展的要求看,国家层次改革试点的推进,将对各省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实践产生重要的标示和指导意义,进而对整个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目前,各试点地区和学校正在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从2010年11月提交国家教育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试点方案来看,地方试点的思路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注重分类标准的界定。明确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标准,是推进改革的前提。上海市、深圳市、浙江省宁波市都把明确分类标准作为改革前期的基础性工作。然而,分类标准和分类原则有待进一步研究。二是注重配套制度建设。配套制度是实施分类管理的重要支撑,在目前的民办教育发展现实下,制度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各地提出的配套制度清单,涵盖了分类审批登记制度、学校资产产权制度、学校财务制度、督导检查和社会监督制度、法人治理制度、教师人事制度、捐赠激励制度等,以及财政、税收、政府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政策。但总的来看,各地对相关制度建设的系统性还认识不足,多数方案中都有一些重要制度没有列出。三是注重改革的渐进性。福建提出了试点学校的初选范围,深圳提出引导不同类别的举办者自愿选择办学性质或申请改制的原则。然而各地方对分类管理的最终目标和成功指标还缺乏准确的界定。各省教育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分类管理设想,目前还缺乏具体设计。 2.改革试点遇到的主要争议

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中的改革试点项目,是地方政府主动申报、经省级政府教育部门上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确定的。相对于其他改革项目,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试点数量较少。《教育规划纲要》对该不该分类管理作出了明确回答,然而,对于试点地区在多大程度上、多大范围内推进,以及改革的基本思路、主要任务等重要问题却没有说明,相对于这项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试点的理论准备和实践铺垫都相对不足,试点推进的初期阶段伴随着激烈的争论,这些争论有的涉及推进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有的涉及对改革的基本要求和重大思路的理解,承担试点任务的地方政府面临巨大压力。 一是关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的可行性与风险问题,例如:民办教育最迫切的是落实平等待遇还是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否会“促退”民办教育发展?当前社

会捐赠办学的社会基础是否存在?在《教育规划纲要》征求意见过程中,江苏一位民办学校举办者在一次会上的发言很有代表性:“《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关于民办学校、民办教师地位上的‘平等宣示’始终未能兑现,民办教育一直是在一个不公平的环境下与公办学校竞争。平等尚未兑现,又何谈加强规范管理?” 同样一个问题,在一些学者和管理者那里则有截然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正是民办教育分类不清,才造成了扶持和规范都缺乏依据,政策模糊的现象。中华全国工商联民办教育协会联合有关机构作的一次问卷调查显示,在30位民办学校举办者中,仅有20%的人认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具有可行性,80%的人认为不具有可行性或现在时机不成熟。同时,负责这项调查的人士也指出,一次关于民办教育发展的研讨会发布的简报显示,绝大多数与会者赞成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如果说前面争议与观点的持有者的身份和立场有关,那么关于分类管理是否会阻碍社会资金进入教育、是否存在现有办学者抽逃资金的风险,即是否会“促退”民办教育的担忧则更为普遍。在上述中华全国工商联所做的调查中,反对分类管理的一个理由就是“重新分类,可能会引起民办学校不稳定”。还有更多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学者表示,目前民办学校绝大多数属于投资办学,“在办学许可证上注明‘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其举办者多数是想取得合理回报的”,捐资办学的社会基础还很缺乏。如果不具备一定的社会基础,如果民办学校举办者普遍反对,地方政府开展分类管理的积极性和力度将会大打折扣。

二是关于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区分标准问题。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认定条件,目前并没有一个政策层面的准确界定,但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非营利组织的认定都有明确的标准。部分民办教育界人士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之所以肯定和合理回报的法律地位,就是把捐资办学、出资办学甚至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作为非营利性学校看待。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会长黄新茂认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认定应当符合中国国情,避免简单化、理想化。“如果根据我国现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来界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必定会使‘分类管理’的实施陷于十分尴尬的处境。……不愿把办学投入当作捐赠,也无可厚非,应予理解和尊重。将这部分人

举办的学校排除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之外,在理论上说不通,在实践上肯定有害而无益。”他据此提出,可将“捐资举办”和“出资保值”型民办学校都认定为非营利性学校。围绕分类标准的争议,背后是关于这项改革的基本要求和方向的争议。民办学校举办者对非营利性的理解,与学术界、其他政府部门的理解有明显差异,使分类标准问题成为继“要不要分类管理”之后民办学校举办者向政府和社会反映诉求的一个焦点。

三是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经营范围问题:哪些教育类型可以允许营利性机构举办?分类管理的一个内容就是要探索把一些民办教育机构转型为营利性机构,或者允许营利性组织经营和提供教育服务。《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和兴办包括高等学校、中小学、幼儿园、职业教育在内的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但没有明确限定民间资本的性质。按学术意义理解,“资本”和“捐赠”的意义不同,“参与”和兴办的意义也不同。如果允许“资本”“兴办”各级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就可以理解为允许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办成营利性机构;但是这个文件又把这些教育统归入“社会事业”,而不是“企业”,让人难以透彻理解其准确含义。关于非学历教育可以举办营利性机构,目前基本没有争议。从教育本身的性质来看,学历教育、幼儿园是养成教育,应主要遵循人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而非经济规律、市场规则,这一点与非学历教育具有重大差别。因此一部分人的典型观点就是,学历教育不能举办营利性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中,都对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做了明显区分。但是这种限定现在看来并不符合营利性教育发展的新趋势,在一些国家职业教育类营利性学历教育机构发展很快。黄新茂认为,“既然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方式兴办各类教育,就应该允许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营利性学校”。另一方面的意见认为,因为涉及强制性、免费性,义务教育阶段不可以举办营利性机构。经某地民办教育主管机构摸底调查,确实有一些民办高校愿意转型为营利性机构,面对现实的要求,我们的理论和政策准备还很不足。

三.推进分类管理改革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当前,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需要的社会共识和所做的战略、技术准备,与

这项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相比,显得极其不相称。在教育发展方式面临深刻转变的关头,民办教育面临的内外压力使之产生了寻求变革的要求。但总的来讲,改革的预期利益的长远性、滞后性与预期成本的现实性、即时性相互矛盾,而且短期来看改革的受益方不是很明显,他们就无法作为一个整体参与政策博弈。中央和地方政府政府作为改革的倡导者和实施者,缺乏利益相关方的有力支持,改革的动力依然不足。因此,要使改革试点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就要注重改革技术路线的研究和设计,同时借助民办教育领域自身的变革力量,减小改革成本,并且使改革的预期利益明显化。具体来讲,须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几对关系: 第一,大胆推进改革与有效控制风险的关系。

推进改革需要决心和魄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牵扯面广、难度大,地方政府申请作为试点的勇气值得钦佩。没有这些地方敢于当先,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基础制度建设将徘徊不前,新格局将无从开启。然而,改革的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改革虽然是在民办教育转型时期对于新的发展道路的探索,但是不少民办学校举办者都将之视为一个信号:利益格局的调整不可避免,原有的获利方式不可持续,甚至多年积累的办学资产也有可能会被剥夺。如果在这种担心下,新的办学资金不敢进入教育领域,或者大量办学资金抽逃,那么这项改革就真的有害无益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民办教育面临发展转型的时期,学校的优胜劣汰不可避免,而且任何规范管理都会有使一些不规范办学退出的风险,分类管理本身带来的风险不宜过分夸大。

从已有的经验看,风险的控制要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一要加强沟通和宣传,要及时了解民办教育界的呼声和动态,让民办学校举办者理解政策。不少地方曾经就分类管理问题征求过民办学校董事长的意见,有的甚至做过问卷调查,对改革方案的设想也与这些人士及时沟通。这样,民办学校举办者就能及时参与政策制定,掌握政策制定的过程和内容,避免了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猜疑和担忧。二要确定一些基本原则,如保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试点学校遴选的自愿性原则等,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时安抚。三要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即使不进行分类管理试点,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也是民办教育管理的当务之急。改革风险的大小恰恰与风险管理机制是否健全直接相关,将调查研究与风险监管、风险处置相结合,

可以增强应对风险的能力。

第二,坚持分类标准与选择改革策略的关系。

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认定标准的争议,是一个学术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政策问题。从学术的角度看,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从概念的外延定义,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区别于企业和政府的组织;二是从观念内涵定义,非营利组织具有产权、运营、分配等方面的显著特征。外延定义便于理解,但区分度不够,不具有政策价值;政策的制定基本上是根据组织的内涵进行区分对待。从政策的角度看,显然没有必要对非营利组织做出学术上的定义,而只是为政策的实施制定限定条件。因此,在我国关于非营利组织认定的相关法律和文件中,只是提出适用该法律和政策的非营利组织必须满足的条件。而这些条件的核心部分基本上与学术界对非营利组织内涵的认识和其他国家的政策使用范围相一致。事实上,关于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认定标准,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都没有多少干预的机会,他们所能做的,不过是争取更宽松的政策,而不是提出更宽松的标准。分类管理改革试点的价值,是围绕分类建立相关的制度体系,促进各类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试点的难度在于,在坚持分类标准的前提下,结合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探索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制度。如果把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的概念置换为按照现有民办学校类型进行分类管理,针对捐资、出资不要求回报、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和经营性培训机构分别制定不同的政策,或者适当合并后区别对待,这样改革的难度和风险都会大大降低。但是据了解,教育部正在制定类似政策,准备在全国推行,果真如此,这样的试点就会变得没有意义。

民办学校举办者争议和担忧的焦点在于非营利性学校认定标准中的一些要件,如出资者对学校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等。目前,这样的标准对于多数民办学校来讲都可能太高。但是分类管理试点并非因此就无法推行,关于民办教育发展,《教育规划纲要》的基调是大力扶持,分类管理只是试图突破的、涉及试点地区的政策安排。我们也注意到,在全国工商联的调查中,有20%的民办学校举办者赞成分类管理,这可能就是推进改革的基础和对象。需要指出的是,改革成本需要分担,而且政府分担更多改革成本是顺利推进改革的关键。

如果根据实际确定试点的有限目标,鼓励学校自愿选择加入试点、配套一定的奖励和补偿政策,加大对试点学校的支持力度和政策优惠,以制度创新来化解目前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担忧,相信在基础较好的这些试点地方可以吸引一批学校参加试点。 第三,地方自主改革与中央宏观指导的关系

《教育规划纲要》把探索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主要任务留给了地方,一是因为从国家层面已经认识到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管理的必要性,但改革的理论准备和实践探索并不充分,改革的难度太大,同时民办教育发展的地区差异非常大,需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先行先试。二是因为一些地方政府民办教育政策的进展也对分类管理也产生了需求,例如不少地方政府设立了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民办学校的财政支持力度正在加大,但是民办学校实际上的营利性使政府资助受到掣肘和质疑。分类管理试点首先是要解决制约地方民办教育政策的制定依据和合规性问题。不同的试点可以有不同的侧重点,同时探索一系列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这就需要给予试点地方充分的自主权,允许地方冲破一些条条框框的束缚,激发地方改革的活力。

同时,中央应加强对试点的宏观指导。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试点,是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战略的一部分,承担的是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任务,要保证试点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推进。然而,关于这项改革,教育规划纲要中只有一句话,后来也未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出面进行进一步解读或出台指导性意见,即中央对推进这项改革试点的要求还不够明确。当前,试点地方制定分类管理方案显然缺乏一个基本的底线性依据。这种情况下,试点地方为降低改革难度,就有可能模糊分类要求,泛化非营利组织的概念,从而降低试点的意义;这样,试点获得中央和地方其他有关部门支持的可能性也会降低。而希望按照中央各部门对非营利组织认定标准进行分类管理试点的地方,则受到来自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其利益团体的强大压力,迫切希望中央通过明确的表态给予支持。另一方面,地方分类管理试点涉及教育、财政、税收、民政、土地、物价等多个政策领域,这些领域政策的突破和调整,往往不是地方政府自身所能决定的,即政策决定权在中央。在2010年11月份提交的试点方案中,地方都对相关配套政策的支持提

出了要求。在试点方案的细化和落实过程中,这些要求将更为强烈和具体。哪些政策可以突破,那些不准备突破?中央政府必须与试点地方政府建立顺畅的沟通指导机制,视情况对地方提出的要求给以明确答复。为加强中央的宏观指导和支持,除制订推进分类管理改革的指导性意见、建立沟通指导机制以外,还需要有效利用项目倾斜、财政支持等现有宏观政策调控手段对地方试点予以支持,并将这些手段作为推进改革的有利杠杆。 第四,推进试点改革与兼顾非试点改革的关系

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部署中,关于民办教育的专项改革,除“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外,还有“清理并纠正对民办教育的各类歧视政策,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云南省);“完善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具体政策,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深圳市,云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改革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云南省,西安欧亚学院);另外还有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浙江省)。这些改革既要互相协调一致,又要有所区别和互补,才可能达到改革的目的。从改革的层次上看,分类管理改革试点之外还有更多的其他试点,试点改革之外还有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层次对民办教育改革的总体部署,三个层次的改革都不能等待、需要同时推进,这就涉及一个相互衔接和协调的问题。都是民办教育改革,需要分清哪些是个别试点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哪些是三个层次改革都面临的共性问题。三个层次的改革涉及的政策都需要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指导,需要有关部门去制订和突破,这就要求在改革铺开一个时段后,从总体上对各层次改革进行重新整合,制订一揽子推进计划、和政策制度清单。

另外,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显示,所有承担分类管理试点任务的地方,都同时承担着民办教育的其他试点任务,也需要按照中央部署落实民办教育总体改革任务。分类管理试点是地方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同时,如果不能在短期内形成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和局面,分类管理改革就不能涵盖

其他试点改革,也不能涵盖国家层次的整体改革。即分类管理改革的难度和渐进性决定了地方政府民办教育改革任务的综合性,从而突出了分类管理改革自身价值的独特性,也决定了其阶段性目标的有限性。

四.推进分类管理改革试点的政策建议

尽管各试点地区民办教育发展水平、鼓励政策和配套制度建设的情况差异很大,但是改革的全局性思维和顶层设计是少走弯路的重要保证。改革思路应当系统,措施应当配套,一般要求应当明确。同时,在在改革成功指标、侧重点、范围、进度方面,在解决问题的方法方面,应给地方以更大的空间。为顺利推进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试点,现提出以下设想和建议,供参考: 1.明确策略原则

——明确分类标准,循序渐进

目前,对分类标准问题争议较大。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组织的分类标准认定问题上,教育行政部门并没有界定的权限,只能在接受财政、税务等部门认可的核心标准的前提下,就一些非核心标准与有关部门协商沟通(分类标准问题后面部分专述)。这势必会受到大部分办学者的反对,增加了试点推进的难度。然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在这点上操作的余地很小,任何放宽标准的做法将无法争得其他部门的认可,也不符合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所以,只能在坚持核心标准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技术策略推进试点,这也决定了试点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维护出资人权益,引导自愿选择

由于历史和政策原因,多数民办学校属于出资举办,原来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属于社会资产,《民办教育促进法》则对此没有做出规定。因此,执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认定标准,涉及保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必须建立在出资人自愿的基础上。出资人自愿地、理性地对所办学校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做出选择,前提是能让他们充分了解关于这两类民办学校的配套政策,特别是增加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吸引力。

——强化部门协调,制度建设为重

分类管理的认定标准、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涉及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税务、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等部门,没有这些部门的协调一致,教育行政部门无法单独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分类管理试点也就无法推进。要以制度建设为中心,把现有的政策进行梳理整合,上升到制度层面,才能避免政策的矛盾和反复,增强民办教育办学者的预见性,引导理性选择。要特别注重围绕鼓励举办符合标准的非营利性学校,并为这些学校的健康发展制定一整套制度规范,应是试点工作的重点所在。 ——坚持点面结合,以两端带动中间

根据渐进性和可控性原则,现阶段的分类管理改革,不是把辖区内的民办学校简单分类,而是在学校自愿的基础上,以试点学校为中心探索建立分类管理的政策和制度体系。必须通过制度和政策设计体现出对两类民办学校特别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的鼓励支持。通过对符合标准的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的扶持,帮助他们走上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从而吸引出资(但非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向这两种类型发展。 ——制定有限目标,实行新旧有别

分类管理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体系和管理体制。但考虑民办学校发展的历史现实,即使在试点地区,既不符合非营利组织认定标准,又不同于企业的民办学校类型还将在很长时期内存在,应该留给这些学校应有的发展空间,并采取积极鼓励的政策。因此,分类管理试点的阶段性目标应是逐步完善制度和政策,逐步扩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比例。试点地区可考虑要求所有新建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的规范进行登记、实施管理。 2.厘清重大问题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涉及一系列的制度创新。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考虑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历史延续性和调研过程中反映的民办教育办学者的关注和诉求,借鉴国际相关经验和做法,我们提炼出以下几个重要的问题。这些问题对保证试点的正确方向、获得民办学校办学者的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顺利推进分类管理试点意义重大。

——明确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区分标准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分别提出了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标准,其中最主要的是四条:一是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二是取得的收入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事业;三是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四是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全部用于非营利事业。这四条标准是相互关联的,其中第一条是核心标准,要求办学出资的性质是捐赠办学。很多民办学校反对这一条,事实上,如果没有这一条,其余几条在法律上就会是站不住脚的。这四条标准符合国际上对非营利组织认定的惯例,也应当成为区分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的标准。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中还有一条标准,即“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薪资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参照这一条,考虑国家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要求和教师行业的特殊性,建议对非营利学校增加一条:“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不超过当地教育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调动办学者参与试点的积极性

据调查,民办学校出资人对分类管理有疑虑的原因,一是害怕失去对学校资产的所有权,二是害怕失去对学校的控制权。调动这些办学者参与试点的积极性,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补偿和奖励手段:第一,政府可根据办学投入、办学贡献,视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补偿或奖励;第二,以税收优惠的形式给予补偿,即出资人明确放弃出资人对学校资产的所有权,可以根据出资人个人原始投入和累积性投入数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第三,名誉补偿,学校或校内标志性设施可以出资人或出资人家族、企业的名称命名,并且通过协议设定不得变更的期限;第四,成立私募基金会。出资人可成立以本人、家族成员或企业命名的基金会,将学校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基金会名下。 ——完善社会资产管理体制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为捐资举办,终止办学后的剩余资产属于社会资产,继续用于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捐资办学受捐方应当是学校或者基金会,但不应是政府,否则学校将事实上转为公办学校;学校终止办学后的剩余资产,也应该明确所有者和管理者。

因此,需要完善社会资产管理体制,建立社会资产管理机构。

第一,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将个人出资转为捐赠,可直接捐赠给学校,也可以捐赠给以自己、家族成员或企业命名的基金会。同时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第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成立的私募基金会,可作为学校终止办学后剩余资产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第三,出资者如不愿成立基金会,或者学校资产达不到成立基金会的要求的,可在政府指导下成立多所学校的联合基金会。

——划定营利性学校的经营范围

这是一个分类管理必须解决的前置性问题。很多国家并未划定营利性学校的经营范围,但是很少有义务教育阶段举办营利性学校的。主要是在义务教育国家能够提供保障,而且大致均衡的情况下,营利性教育并无足够的市场空间。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近来一些国家和地区出现的营利性学校,主要是高等职业教育,这些学校均遵循商业运作模式,以公司面目出现。据研究,职业教育与市场结合紧密,受教育者对教育效果有清晰的判断依据,弥补了信息不对称。而我国国情不同,一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之间差距明显,升学考试竞争压力极大,很有可能催生营利性的学校;二是高等教育招生纳入国家计划,学生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国家实际上为学校的学历质量提供担保,如果允许营利性学校颁发国家学历,就存在国家信誉资产私有化的风险。因此,试点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允许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举办营利性学校。营利性学校须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企业法人资格。营利性学校必须产权清晰,遵守《公司法》运作;第二,营利性民办学校市场化自主招生,不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采取行业、专业组织认证、评估的方式获得所发文凭的市场信誉,政府必要时可通过评估认证,认可其学历。

——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不少办学者担心,民办学校转为真正的非营利学校后,就会像公办学校一样运作,办学自主权受到进一步侵蚀。为解除这种担心,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慎重研究,出台保证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制度和政策。第一,保障民办学校管理自主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决

策机构是理事会(董事会),政府应支持民办学校校长在理事会领导下行使学校行政管理权力,同时做好宏观指导、监督和服务;第二,保障民办学校招生、教育教学自主权。非营利学校根据办学条件核定招生规模,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录取办法,在专业目录范围内自主设置专业,在完成国家要求的课程的前提下自主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地方政府采取督导、认证、评估、项目资助等手段进行宏观管理。 3.设计关键制度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最重要的是制定两套完整的制度,为两种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其重点和难点是建立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

——办学许可和注册登记制度

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资格,保障其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改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登记办法,从源头上规范捐资办学的非营利性质。根据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的部署,现阶段,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新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必须是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登记注册时,必须明确非营利性质;长远考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之始,应当先在民政部门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后,按照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筹办。条件具备后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 ——产权和资产管理制度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非营利民办学校要依规对财政拨款、政府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受赠资产以及办学积累形成的资产进行分类记入固定资产账户,定期进行清产核资,实行分类会计核算;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结余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营利性项目,学校终止,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归由举办学校的基金会或者由审批机关安排,继续用于教育事业。 ——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暂时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建立银行专款账户,将收取的学费、财政拨款、政府补助等公共性资

金分项存入专款账户,专款专用,保证资金用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学校财务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制度,每年终了要将学校的学费收入、财政拨款、政府补助等公共性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报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校园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会计年度终了,由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法人治理和内部管理制度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地方党委和政府代表、办学方、社会贤达人士、教师代表等组成,保证非办学方代表在董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席。理事会(董事会)对学校章程、校长聘用、学校发展计划、内部机构设置调整、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议决;保障校长独立行使职权。校长对副校长人选提名、校内教师和管理人员聘用、财务和资产使用管理、学校教学科研事务等具有决定权;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教师工会、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作用,实行校务信息公开。

——政府监督和行业自律制度

完善年度检查机制,教育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年度检查,重点检查招生、收费、财务管理、资产使用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落实优惠政策的依据。鼓励民办学校根据办学层次、学校类别成立行业组织,实现行业自律和监督;完善督导评估制度,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纳入教育督导范围,鼓励专业性学术组织对民办高校进行评估和认证;政府扶持和规范行业、专业组织的发展,对这些组织进行评估,将一些职能依法授权或委托这些组织承担。

——教师、校长职业资格制度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逐步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校长执业资格制度;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具有校长执业资格的校长,依法享有与公办教师相同的法律地位,待遇依法予以保障。

——捐赠管理和激励制度

疏通捐赠渠道、培育捐赠文化,依法支持有能力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办学,引导捐资人成立基金会或将捐赠资金委托有能力的基金会办学;在尊重捐赠者、出资者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引入公益信托机制,依法通过基金运作筹集办学经费;以更大的税收优惠支持教育捐赠,提高个人和社会组织捐赠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比例的上限。 4.制定优惠政策

长期以来,我国未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作为一类民办教育对待,对捐资办学也未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导致民间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积极性未被充分调动起来。为使分类管理试点顺利推进,有必要加大对捐资办学的鼓励和支持力度,这对整个民办教育朝着健康、规范的方向发展至关重要。 ——加大财政支持

财政支持是推动分类管理试点的重要杠杆,也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的重要保障。建议国家设立支持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项目经费,试点地区政府加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投入,重点支持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分类管理,补偿和奖励参与管理试点的民办学校,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和水平,奖励为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议在财政教育预算中,视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发展规模,安排固定比例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用于补助教师社会保险、购买教师岗位、购买教育服务、资助学校改革创新等事项。

——强化政策优惠

建议允许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转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人将出资形成的资产所有权捐赠给成立的私募基金会,等同于捐资办学;基金会将这部分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免收契税、营业税;地方政府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合理用地需求纳入用地规划;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用地,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用地政策。学校建设所涉及的规费予以减免。 ——加强教师权益保障

对取得教师资格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政府按照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政府、学校、教师个人分担社会保险费用的机制,政府参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给予补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在评优评奖、职称晋升、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在工作调动、档案转接、教龄计算、人事代理、户口迁移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服务。 ——落实学生待遇

将各级各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生纳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助学体系,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待遇;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生在评优评奖、升学考试、社会优待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待遇。 ——促进资源共享

建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共享校外教育基地、实习实训基地、公共文化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共资源的机制;建立优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对口帮扶机制,组织公办学校教师、社会知名人士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行讲座、教师培训、兼课。鼓励优质公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共建、资源共享、联合攻关。 ——重点支持

选择有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帮助和支持,建设若干所示范性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发挥对其他民办学校的引导、示范和激励作用。

(作者系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育体制改革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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