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高温防护工作,防止中暑或高温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温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的作业。wBGT指数又称湿球黑球温度,是综合评价人体接触作业环境热负荷的一个基本参量,单位为℃。
第三条股份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按照第二条的规定,具体核定高温作业的类型和岗位。
第四条各单位应针对高温生产制定高温防护计划,采取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综合措施,并对高温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单位应改进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的国家标准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期监测。
第七条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八条高温作业场所应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第九条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毒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向室内送入清洁空气等措施,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第十条特殊高温作业,如高温车间的天车驾驶室、车间内的监控室、操作室等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使室内热辐射强度小于700w/m。,气温不超过28℃。
第十一条夏季野外露天作业,宜搭建临时遮阳棚供员工休息。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高温岗位的情况,为高温作业员工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鞋、护腿、围裙、眼镜、隔热服装、面罩、遮阳帽等。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针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制定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的变化,适时调整作息时间。对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员工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第十四条应对从事高温作业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健康
检查的周期为1年。凡有职业禁忌症,如II期及III期高血压、活动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肾炎、未控制的甲亢、糖尿病和大面积皮肤疤痕的患者,均不得从事高温作业。
第十五条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并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
第十六条对高温作业的员工,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作业现场提供含盐清凉饮料,并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中《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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