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
第三条 监事一人,由全体股东过半数表决权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任职资格条件与董事相同。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遵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监事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议应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参会人员通过,并在决议、会议记录上签字。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议;并向股东大会作监事工作报告。
第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及监督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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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有权要求他们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的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召开会议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书面送达全体参会人员。
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至少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参会人员。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议题以及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传真方式,但应将议事过程做成记录并由所有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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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议决议应经半数以上参会人员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七条 监事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议记录要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 监事除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则在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与《公司章程》冲突之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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