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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人类学论文

2021-07-08 来源:易榕旅网


读摩尔根《古代社会》的读书笔记和思考

作为文化人类学的泰山北斗——摩尔根是古典进化论学派的重要代表,他是美国人类学的创始人,对文化人类学做出了新的贡献,1877年,摩尔根发表了他的主要著作《古代社会》,在先前研究的基础上,全面地提出了社会进化的理论,阐述了人类从蒙昧时代经过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的发展过程,说明人类社会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从原始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并将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灭亡而揭开社会的下一个更高的阶段。他通过研究印第安人和世界其他地区的部落及希腊、罗马等古代民族史,揭示了氏族的本质和氏族制度存在的普遍性,证明母系制先于父系制,说明氏族制度发展的结果必然产生它本身的对立物──政治社会即国家。

摩尔根把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作为论证的出发点——物质资料生产的物质技术基础是历史进步的指示器。他说:“在人类进步的道路上,发明与发现层出不穷,成为顺序相承的各个进步阶段的标志。”但是,摩尔根并没有据此形成生产结构、经济结构这样的社会物质关系的概念。如果把摩尔根的这句话与马克思的一段相类似的话作一比较,就可以看得很清楚。马克思说:“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 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在这里,马克思明确地提出了“经济时代”、“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物质关系的概念,而摩尔根却看不到这一点。正因为如此,摩尔根才不无踌躇地写了这样一段话:“顺序相承的各种生存技术每隔一段长时间就出现一次革新,它们对人类的生活状况必然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以这些生存技术作为上述分期(指历史时代的分期——笔者)的基础也许最能使我们满意。”摩尔根就根据这种孱弱的思想把人类社会的历史时代分为三个大的阶段,即蒙昧社会(包括低级、中级、高级三段)、野蛮社会(包括低级、中级、高级三段)和文明社会。 摩尔根认为,人类的“生存技术”是社会历史发展长河中的第一类“事实”。此外还有三类“事实”,其一为政治制度,包括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社会”和以地域、财产为基础的“政治社会”;其二为“家族制度”;其三为财产制度。摩尔根说,这“各种社会制度,因与人类的永恒需要密切相关,都是从少数原始思想的幼苗发展出来的;它们也同样成为进步的标志。可见这后三类“事实”,并非发端于“生存技术”,而是从“思想的幼苗发展出来的”——在真正进入社会领域后,观念形态的东西又成了摩尔根的出发点。摩尔根《古代社会》全书第一、二、三、四编的大标题——“各种发明和发现所体现的智力发展”、“政治观念的发展”、“家族观念的发展”、“财产观念的发展”——就是这样制定的。总之,摩尔根说,“上述四类事实沿着人类从蒙昧社会到文明社会的进步途径平行前进”这就是摩尔根的结论。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摩尔根的社会历史观并没有真正统一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而是一种多元式平行发展的历史观。其所以如此,关键在于没有形成物质资料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的概念,因而也不能用这种社会物质关系去解释摩尔根的“各种社会制度”。这就是摩尔根的自发性倾向人类最早的婚姻状态是群婚。即一个原始群内部生理成熟的男女之间不受限制的杂乱性交。(它主要是从对近现代尚处于原始状态的民族的考察及对历史记载的研究得出的结论。)它之所以是人类最初的两性关系,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首先,从人的生理上看,人类比其他动物有更旺盛的性欲,经常地处于发情期,因而性成熟的男女之间的性交就更经常、普遍;女性在哺乳期也并不需要男性经常、特殊的照料。其次,从原始人群的内部社会情况来看,当时的人们所拥有的生产工具、生活器具极其落后,经济生活主要是采集、捕鱼、狩猎等野外的近乎纯粹的体力劳动,这极大地增加了原始人的野性,同时也使她(他)们无意识地把自己融于群体之中,所以,男女两性的占有就是共同的和互相的。再次,只有集体生活才能在恶劣的外部环境中生存下去,而专偶制则是营集体生活的抵触力量。

这种群婚制保证了原始群的凝聚力。然而自然选择开始发生作用:人们逐渐认识到杂乱性交对于后代素质的危害,遂开始禁止不同辈人之间的性关系,这种规定并不能很快就起到根本性的作用,实际上,杂乱性交还隐蔽或公开地残存着,根除则是很长时间以后的事了。较之不同辈人之间的性交更难禁止的是母系同辈兄弟姐妹之间的性交,因为她(他)们的年龄比较相近。但毕竟是禁止住了。人类婚姻形态史上的这两次改革是在不同地区首先发生的,通过新旧形态下不同情况的对比而在各自的周边群体中逐渐推行开来。改革等于否定了在一个群体内部的婚姻,唯一的选择是群体外婚。由于群体内部的亲疏关系依然不是很分明,所以,青年男女的婚姻仍是群体性的,即特定的一群姐妹与另一群体中的一群兄弟结成“伙婚”。“伙婚”后,兄弟之间、姐妹之间不再是兄弟或姐妹,而是“普那路亚”。普那路亚婚成为制度,标志着原始群转变为氏族。

氏族公社分为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两个时期。母系氏族从原始群直接转变而来。它的主要特征有:一、世系以母系为准;二、氏族内部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氏族成员共同劳动,共同占有生产品,只有一小部分如个人装饰品、武器属于私有,但必须保留在本氏族内部;三、全体成员选出酋长,他并没有特殊权力,只靠道德风尚和生产中的模范作用影响和教育氏族成员;四、母系氏族社会基本的组织体系有氏族、部落(部分地区还有部落联盟),部落、氏族之间还部分地存在胞族,氏族之下还分出母系大家族(这是新氏族的前期),不论胞族、部落,都是两个基本氏族发展而成的;部落议事会由各氏族酋长组成,商讨全部落事宜,有一定的决定权;还有全体成员参加的人民大会,人人都可以发表意见,氏族全体成员的决议可以撤免酋长,但部落议事会也可违背该氏族的决议保留酋长;军事首领只是在战时指挥部队,平时无特权,军士由全部落的成年男子自愿组成;五、氏族、胞族、部落都有自己的图腾;六、氏族有自己的宗教活动。可以看出,整个氏族制度是建立在生产力水平低下、财富贫乏和人们的婚姻形态还处在不稳定阶段之上的。

早在“伙婚”制开始时,就已经出现主夫主妻的形式,即一个女子在一群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一个男子在一群妻子中有一个主妻。随着农业的产生、发展,定居生活使人类的生活状况逐渐走向文明化、稳定化。妇女推动了“伙婚”制或主夫主妻制向对偶婚方向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使妇女对“伙婚”感到羞耻,而男子对性的欲望是很难得到满足的。对偶婚是男子方面的访妻婚,男子的这种居住时间逐渐地延长了,这时的父子关系已经确定,但由于对偶婚是极不稳固的,所以,父子关系还并不是最亲密的。

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发展,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同理,如果生产力极端落后,即使对偶婚在历史上出现了,它也会因氏族的强大凝聚力而把男、女对偶双方牢固地留在各自的氏族内。而母亲也不会把自己的孩子与别人的孩子严格地区别开来。但生产力的向前发展是确定不移的。在氏族内部,母亲的遗产大部分是留给了子女,小部分分给了近亲——母亲对子女的私心起码在班辈婚(禁止不同辈人之间有性关系)实行以后就较强地产生了。随着氏族外婚、对偶婚和财富的增多而渐次增强起来。并且,氏族的土地在对偶婚的中晚期已有了公有、私有之分,相应的劳动资料很可能也做了相应的归属划分。这样,氏族中的成年男性就处在一个尴尬的境地,他们的劳动成果不是给了自己的妻儿,而是由比妻儿关系疏远的姐妹兄弟及其子女与自己分享,他们对这种分配方式有了强烈的不满,要求建立一夫一妻制家庭,以使自己的财产能够留给子女。 夫妻双方结合而做为一个稳定的生产单位,可由两条路来实现:一是男子永久地到女方家中生活;二是女子嫁到男方家中。但在农业和商品交换活动中,男子占据了主导地位。女子的出嫁成为必然。出嫁标志着女子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开始被男子统治了。女子出嫁后还会在母亲家居住一段时间,这是一夫一妻制对原始传统妥协的产物,即表示女子出嫁是访夫居。这段时间的长度逐渐减少。这种表面的“访夫居”与对偶婚时期男子的访妻居有本质的不同:这时的女子已属于夫家,父母的家已不再是她的家了,她只是在别人的家中

暂时居住,最终还是要回到夫家的。

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公有制建立在生产力不发达和人类婚姻关系不明确的基础之上,女性因作为世系的确定基准、从事大量的劳动而受到普遍尊敬,男女两性并不存在显著的地位差别。而父系氏族公社则只是个体家庭的联合体,男性家长具有绝对的专制权力。妇女已明显处于劣势。初期,妇女特别是老年妇女可能还会有较高的地位,但这只是地方性的、表面性的。因为这时的妇女实质上是丈夫购买来主要用于传宗接代、满足性欲、做辅助性劳动的工具。她们从属于丈夫,工作主要被限于家务劳动,被束缚于小家庭内部。这样,即使处身于氏族公社中,也只是做为全体男子的管家而已。

随着生产力的改进,特别是冶铁业的出现,农业生产水平大幅提高,个体家庭日益向私有化方向迈进,父系氏族公社逐渐崩溃。另一方面,则是氏族首领利用权力大量占有公社奴隶,在与外界交换商品时侵吞公社利益,成为富裕的贵族奴隶主。私有者通过生存竞争,也分化为奴隶主、平民、奴隶。这类奴隶主主要是工商业奴隶主,他们与贵族奴隶主之间的矛盾冲突集中在政治权利的分配上。平民逐渐地被奴隶主剥削得赤贫化;奴隶主要来源于战俘和破产平民,他们在充斥着严刑酷法的牧场或庄园、手工业工场为奴隶主劳动。奴隶主(贵族、工商业)、平民、奴隶三大阶级集团构成了奴隶社会阶级斗争的主体。

生产力的发展使各地(地域大小不等)的联系频繁与紧密起来,人口的迁徙、商业的繁荣,使地缘社会较之血缘社会占了上风。国家这种上层建筑以公共事务操作者的面目出现,开始了对地缘社会,即民族的统治。它本质上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因为管理公共事务的目的正是为了奴隶主的利益。

奴隶的集体劳动是粗放型的经济活动,依靠大量的人力、物力、投资获取利润。而大奴隶主产业的兼并使小农破产,王室又加剧了这一趋势;奴隶不断的反抗斗争,使奴隶主的产业受到“破坏”。奴隶集体协作劳动的产品市场愈益萎缩,以至奴隶劳动成为奴隶主的“累赘”。除了少数服务于王室和奴隶主家中、牧场的奴隶之外,大部分奴隶成了由奴隶主转变而成的新兴地主的农奴(直接或间接)。

奴隶社会是原始社会解体后私有者贪婪本性最充分的暴露,突如其来的自由获利的机会、方法和对外来奴隶的敌视使他们残暴成性。奴隶社会本身不过是封建社会的前奏,封建社会是前资本主义时代“正常”状态的私有制,奴隶社会是封建社会的一个特殊情况,是新兴的奴隶主阶级急功近利的、不成熟的表现。 封建地主被迫对农奴实行了有限的让利,这是较奴隶摩尔根在此书中进一步发挥了《人类家族的血亲和姻亲制度》(1871)一书中提出的家庭进化理论﹐并全面阐述了人类社会从低级发展到高级阶段的进化学说。全书分四编。 第一编“各种发明和发现所体现的智力发展”﹐概括地叙述了人类经济文化的发展﹐认为人类遵循大体一致的途径前进﹐从阶梯的底层开始﹐不断进步﹐登上文明门槛。他根据生活资料生产的进步﹐把原始时代分为蒙昧﹑野蛮时代﹐又各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阶段﹐每个阶段以发明发现为主要标志﹐阶级社会归入文明时代。实际上是以生产力的发展作为分期的基础﹐认为生产力是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因素。 编辑本段政治观念的发展 第二编“政治观念的发展”﹐指出人类社会有两种组织方式﹐原始时代是以氏族﹑部落为基础的氏族制度社会组织(见原始公社制)﹐文明时代的阶级社会是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政治社会即国家﹐认为这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途径。摩尔根用大量的资料详细地叙述了氏族组织的发展过程﹔论证了原始时代氏族制度存在的普遍性﹐氏族是当时社会制度的基本组织单位﹔阐明了氏族的本质。北美易洛魁人的母系氏族制﹐世系和财产由女性继承﹐有一套包括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的社会组织﹐按原始的民主制组成﹐各层组织都有自己的职能。他认为氏族出现时人类处於群婚状态﹐只能按母方识别世系﹐因而最早的氏族

必然是母系制(见母系氏族制)。欧洲人到美洲时﹐印第安人大多已组成母系氏族﹐部分为父系氏族(见父系氏族制)﹐少数部落的氏族制已解体。他描绘了荷马时代希腊人以及古代罗马人的父系氏族制﹐指出氏族是从母系制发展为父系制的﹐促成这一转变的动力是私有财产的出现﹐父亲要把财产传给自己的亲生子女。摩尔根以历史事实阐明﹐氏族制度发展的结果﹐必然由于私有财产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它的对立物──国家。他以雅典人和罗马人为例﹐探讨了国家产生的历史过程。在雅典﹐经过几次政治改革﹐历时数世纪才使氏族制度彻底消亡﹐形成了雅典国家。罗马国家是在平民与贵族斗争中摧毁了氏族组织而建立起来的。 编辑本段家族观念的发展

第三编“家族观念的发展”。摩尔根从研究各民族的亲属制度入手﹐探讨了家庭婚姻的历史。他认为亲属制度以婚姻﹑家庭形态为基础﹐马来亚式﹑土兰尼亚─加诺万尼亚式和雅利安式三种顺序发展的亲属制﹐反映了与此相应的婚姻﹑家庭发展序列。人类自脱离了原始杂交状态之後﹐经历了顺序相承的婚姻﹑家庭形态﹕血缘(婚)家庭﹑普那路亚(婚)家庭﹑对偶(婚)家庭﹑父权制家庭(特殊形态)和一夫一妻制家庭。介於群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之间的对偶家庭和父权制家庭未能产生新的亲属制度。普那路亚婚和级别婚都是氏族产生的根源﹐而氏族组织又使通婚的群缩小从而形成对偶婚。他把家庭婚姻的发展阶段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联系﹐认为共产制的生活方式同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和对偶家庭相适应﹐一夫一妻制是由于私有财产的出现和继承财产的需要而确立的。摩尔根的家庭史研究﹐批判和推翻了主张家庭是社会的原始细胞﹑父权制家庭是最古老的家庭的“父权论”。 编辑本段财产观念的发展 第四编“财产观念的发展”﹐阐明了历史上存在的两种财产所有制﹐即公有制和私有制﹐以及前者向後者的转变。摩尔根指出﹐是私有财产导致奴隶制和国家的产生。最後他谈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之後的未来社会“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 编辑本段影响

这本书对文化人类学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它以原始社会历史研究的具体资料﹐丰富和证实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因而得到K.马克思和F.恩格斯的高度重视和评价。为此﹐马克思写了详细的摘要和批语(见《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执行马克思的遗言﹐就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作的。他赞扬“摩尔根在他自己的研究领域内独立地重新发现了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并且还对现代社会提出了直接的共产主义的要求”。

摩尔根在科学上第一次将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关系区分为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物质的社会关系指婚姻形式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思想的社会关系指亲属制度,是婚姻形式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的确切反映。

人本身生产上的生产关系与物质资料生产上的生产关系是统一的社会物质运动过程中的两个环节;一般说来,物质资料的生产关系起着主导作用。人本身生产方面既存在着生物学关系,又存在着社会关系是明确的,那么我们必须明确回答一下几个问题: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关系中什么是思想的社会关系?什么是物质的社会关系呢?这方面的物质社会关系与物质资料生产上的生产关系又是什么关系呢? 恩格斯于1884年说过:“摩尔根在美国,以他自己的方式,重新发现了四十年前马克思所发现的唯物主义历史观。”(《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页)所谓以“自己的方式,重新发现”,是指摩尔根在对于远古社会的研究中,没有参照马克思的学说而独自形成了唯物主义的历史观。摩尔根这种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两点。一是它的独创性,摩尔根首次科学地解决了亲属制度(亲属名称体系)同亲属关系、婚姻形式之间的关系问题,从而为唯物史观关于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科学原理增添了新的内容。二是它的自发性,虽然摩尔根看到了“生存技术”对历史发展

的决定性“影响”但他却没有据此进一步形成生产结构、经济结构这样的社会物质关系的概念。因而在许多历史范畴的演变问题上又不得不求助于观念形态的东西,从而表现出不自觉的倾向。摩尔根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这两个特征,与我们通常看到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相比,形成一种奇特的对照。一般来说,物质资料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写得具体明确,而关于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则含混不清,甚至舍弃不问;摩尔根那里则相反,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内容丰富,有血有肉,可是关于物质资料生产方面社会物质关系的概念,却还没有形成。因此,在阐述摩尔根唯物主义历史观两个特征的同时,论及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及其与物质资料生产关系的关系,就能够比较容易地看到社会物质关系的全貌,从而形成全面完整的社会物质关系概念。

摩尔根关于亲属制度是婚姻形式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的确切反映的理论,在科学上第一次将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关系区分为思想的社会关系和物质的社会关系;虽然摩尔根这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的概念还不够明确,但它毕竟是对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一项重要的新贡献。那么,摩尔根是如何做出这样的区分,并阐明二者之间的关系的呢?我们知道,摩尔根对古代婚姻形态的研究是从北美印第安—易洛魁人的亲属制度着手进行的。在方法论上,摩尔根首先采用了问卷调查方法,对印第安人的社会组织和生活与真切的了解,易洛魁人的亲属制度同我们习惯意义上的亲属制度很不一样,这种亲属制度把全部亲属分为若干类,每一类都用同一个亲属称谓统称之。比如,“母亲”这个称谓,是指本氏族上一辈分的全体女子;“父亲”这个称谓,是指婚盟氏族上一辈分的全体男子;“舅舅”这个称谓,是指本氏族上一辈分的全体男子。同辈之间,本氏族的全体男女都是兄弟和姐妹,没有亲疏远近之别;婚盟氏族的全体男女都是表兄弟和表姐妹,也没有亲疏远近之别,如此等等。像这样的亲属名称贯彻到了易洛魁人亲属制度的一切称谓之中。可是易洛魁人的现实亲属关系与这种亲属名称体系并不相符合。易洛魁人那里实行的是对偶婚姻,因此,一个人的生身父母原则上是可以确知的。那末,这样的亲属名称体系是从何而来的呢?摩尔根认为,“家族形态的发展步骤必然要速于亲属制度,亲属制度是跟随在后面来记录家族亲属关系的”。“家族”family一词,通常译作“家庭”),易洛魁人的亲属制度是对以前存在过的现实亲属关系的确切记录。按照当时所掌握的民族学资料,摩尔根的这个推想得到了证实。在大洋洲的波利尼西亚人那里,特别是夏威夷群岛上,发现了一群姐妹与另一群男子结为婚姻联盟,或者一群兄弟与另一群女子结为婚姻联盟的情况,由这样的婚姻形式所产生的亲属关系与易洛魁人的亲属制度是完全一致的。这就是所谓普那路亚婚姻和普那路亚家庭。可是,夏威夷人的亲属制度与普那路亚婚姻所形成的亲属关系又不相符合。于是,摩尔根根据同一原理再次推出了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

摩尔根明确地得出了亲属制度同婚姻形式、亲属关系之间的关系的科学原理,他说:“亲属制度并不基于天然关系(即生物学关系),而基于婚姻;并不基于虚想,而基于事实;每一种亲属制在其使用期间都是既合乎逻辑、也合乎实况的制度„„亲属制度以最明白的方式直接准确地反映了古代社会的情况。”这一段精彩的论述不仅把人本身的生产划分为自然关系——“天然关系”,和社会关系——“亲属制度”、“婚姻”等;而且,在科学上第一次将人本身生产的社会关系又划分为思想的社会关系——亲属制度,和物质的社会关系——婚姻形式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并且摩尔根通过自己的研究证明,亲属制度“直接准确地反映了”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

摩尔根还把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亲属制度科学地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比较古老的,就是易洛魁人所属的那种亲属制度,摩尔根叫做类别式的亲属制度。这种亲属制度的每一个亲属称谓都不是专指一个人,而是对某一类人的称呼。这样的亲属制度所反映的是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亲属关系,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亲属关系只能是群体与群体之间婚姻形式的产物。因此,类别式亲属制度是群婚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的确切记录。另一类晚近的,就是我们习惯意义

上的亲属制度,摩尔根叫做叙述式的亲属制度。叙述式亲属制度所反映的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亲属关系,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亲属关系只能是个体与个体之间婚姻形式的产物。因此,叙述式亲属制度是个体婚姻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的确切反映。这样,摩尔根就把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全部亲属制度和婚姻形式都纳入了他的理论体系之中,因而使他关于亲属制度同亲属关系、婚姻形式之间的关系的科学原理具备了普遍的性质。

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出版,于今已有105年。在这段期间内,关于远古社会的科学资料又有了很大的增长,学者们对古代婚姻形态的研究也深入细密得多了。科学的发展,虽然已经证明摩尔根所说的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作为人类婚姻家庭发展史的一个历史阶段是不存在的,摩尔根的普那路亚群婚概念也带有片面性,但这些主要是由于摩尔根受到当时所掌握材料的限制,对波利尼西亚人、特别是夏威夷人的社会发展程度做了错误的判断造成的。这种具体群婚概念上的缺点丝毫都没有影响到摩尔根研究古代婚姻形态所得出的上述原理。相反,一百多年来不断增长起来的大量事实材料却一再证明摩尔根的上述原理是正确的,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这一原理一直指导着关于婚姻形态的研究,取得了愈益卓著的成就。 观点

既然如此,是不是可以做出结论说,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就是婚姻形式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呢?我认为是可以这样说的*。不过,摩尔根本人并没有形成这样明确的社会物质关系的概念。比如前面的引文中,当摩尔根说到“家族形态”、“家族亲属关系”时,我们把它解释为婚姻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当摩尔根说到“亲属制度并不基于天然关系,而基于婚姻”时,这里的“婚姻”也被我们解释为婚姻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其实,摩尔根并没有明确地说过,亲属关系以婚姻为基础,有什么样的婚姻形式就会产生什么样的亲属关系;他只是说,家庭以婚姻为基础,有什么样的婚姻形式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家庭。摩尔根关于人类历史上顺序相承的五种家庭的定义,就是按照这个原则制定的。这样,摩尔根就把家庭与婚姻完全叠合起来了,因而也就把家庭与亲属关系完全等同起来了。然而,家庭是一种具有各种社会关系的综合体。摩尔根这样做混淆了许多科学上的界限,因而是不正确的。故此,说到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那只能是婚姻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 怎样认识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婚姻是两性关系的社会组织形式,亲属关系是两性关系所产生的血亲关系的社会组织形式。人类一代接一代地繁衍下来,就是在一定的婚姻形式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之中实现的。婚姻形式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构成为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具有这样的社会物质关系正是人类的自身生产与动物的种的繁衍的本质区别。这里,首先需要回答两个问题;(1)为什么说亲属关系是由婚姻形式产生,而不是由血亲关系直接派生出来的呢?这是因为,当两性关系社会地组织起来之后,社会对两性关系的承认就只限于婚姻,婚外的性关系社会是从来都不承认的;因此,对于两性关系所产生的血亲关系,社会也仅仅以婚姻为基础承认它们和组织它们,婚外性关系所产生的血亲关系社会同样地不予承认和组织。(2)为什么说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是物质的社会关系呢?这是因为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有其自身的客观必然性,它是按照一定的社会规律发展变化的。在人类历史上有过不同形态的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形成一定的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也像物质资料的生产关系一样,其发生和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这个过程同样是不以人们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的。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并不是一种空洞的抽象,它有其生动具体的现实内容。我们知道,无论在哪一种社会条件下,婚姻双方都负有一定的为社会所核准的权利和义务,亲属与亲属之间也是一样。在氏族与群婚的时代,结为婚姻联盟的氏族双方,其各自的成年男子和成年女子都有与对方氏族的成年女子和成年男子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都有不与婚盟氏族以外的异性人群发生性关系的义务,以及干预婚盟氏族的人们与非婚盟氏族的异性人群发生性关系的权利。氏族内部,舅舅们和母亲们既有抚养、教育外甥、外甥女和儿子、女儿的义务,年老之后也有受

到下一代人供养、照护的权利。在对偶婚条件下,夫妻双方虽然没有独占性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一般说来,此时群婚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符合群婚规范的性关系仍然为社会所承认,而且群婚还调节着对偶婚姻),并且财产平等,但由于生产上存在男女之间的劳动分工,生活上却有互相交换劳务和劳动产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共同抚养子女的义务(对男子来说,凡妻子所生的孩子,他都有以父亲的身份进行供养、教育的义务)。至于阶级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男女平等的个体婚姻,以及这些婚姻形式所产生的亲属关系,其中权利和义务的纷繁复杂在历史上和现代各国的民法法典中都有详细的记载——虽然法律上的条文不一定都符合事实,但这些内容大体上是人们所熟悉的——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人类自身的生产就是通过这一切权利和义务实现的。

这些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呢?这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权利意志关系,是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的权利意志表现,它的实际内容就是由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所规定的。这一切权利和义务都准确无误地分别包括在各个亲属称谓的内含之中——无论是否正式写在法律条文上——因此,这些权利和义务无非就是各个亲属称谓之间的关系,而它们的总和无非就是亲属制度。正如恩格斯所说:“父亲、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可见,亲属制度不是别的,它恰恰就是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的权利意志形式。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正是通过亲属制度这种权利意志形式才得以实现的。所谓亲属制度是婚姻形式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的确切反映,最终就应当在这个意义上去理解。我们知道,社会的物质运动与自然的物质运动不同,社会物质运动中的社会物质关系必然要外化为人与人之间的权利意志关系,通过这种关系(物质关系的人格化)这种物质运动形式才能实现。物质资料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运动是如此,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运动也是如此。我们切不可以为亲属制度仅仅是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的简单记录,它也决不只是消极被动地反映着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亲属制度对于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有着重要的相对独立的反作用。在澳大利亚,几千公里以外,通过亲属称谓既可以找到妻子或丈夫,也可以找到兄弟和姐妹,因为这些称谓正是他们的婚姻类别的标号。摩尔根曾被易洛魁联盟塞内卡部落的鹰氏族收养入族。一旦收养入族,就会取得该氏族一定的亲属称谓,于是与这个称谓相联系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也同时为全社会所承认,因而成为该氏族的正式成员。在氏族社会里,或者由于战争,或者为了友好,收养入族的事情往往是成批地进行的。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义父、义母、义子、义女,都能取得与父、母、子、女相同的亲属关系,并为社会所承认,也是亲属制度对亲属关系的反作用的典型事例。总之,亲属制度一旦形成,它对于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就会以社会的名义进行干预,而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也只有通过亲属制度才能实现。这种情况与物质资料生产方面的社会关系十分相似。我们不妨做一个简单的类比。马克思说过,物质资料生产上的社会物质关系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这四个环节的总和就是社会的经济关系,即物质资料生产的生产关系。这种生产关系是怎样运转起来的呢?是通过它的人格化,即经济关系的权利意志形式运转起来的。举商品交换为例。马克思说:“商品不能自己走到市场上去进行交换(虽然它已具有价值这种社会物质关系——笔者)。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的所有者。„„这种物品要能当作商品相互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就必须当作有本人意志在这种物品之内的人来相互发生关系,以致一方必须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依双方共同的意志行为,才在让渡本人所有的商品时,占有别人的商品。„„这种权利关系,不问是不是依法成立的,总归是在契约的形式上,是一种意志关系,在其中,有经济关系反映出来。这种权利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也就是由这种经济关系规定。在这里,人是互相以商品代表者,商品所有者的资格存在的。„„经济舞台上的人物,原也不过是存在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的人格化。”如果我们把马克思这段话中的“经济关系”全部换成婚姻形式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那末这里所说的“权利关系或意志关系”也就全部成为各个亲属称谓之间的关系了。这决不是巧合,这是社会的物质运动

所具有的共同特点。 所以,怎样理解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呢?简单地说,就可以按照物质资料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的一般特点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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