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意义: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3、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内容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4、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的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2)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3)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备案的业务活动的;(4)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的。
6、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罚款;(3)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7、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8、商业银行有以下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4)调整业务范围;(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6)修改章程;(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9、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的资产负债比例规定: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七十五;(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二十五;(4)对同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10、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11、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2、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的;3、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13、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14、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15、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
例交存存款准备金;(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16、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17、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8、《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9、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20、保证的方式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23、权利质押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4、《担保法》规定,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5、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26、《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27、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8、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0、《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31、《会计法》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32、《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3、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34、《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5、《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36、《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7、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合同。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可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38、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39、《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决定。
40、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有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给予警告,并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41、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从事账外经营行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未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资金损失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44、根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1)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2)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3)具有与担任职务
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4)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5)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45、根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担任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担任国有商业银行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46、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临时主持工作超过三个月的副职,应按正职任职资格审核程序和条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7、根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分管业务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质量、赢利水平等;(2)分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3)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4)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5)审计结论。
48、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1)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2)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3)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4)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49、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程,运用计算机技术实施会计内部控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信息。
50、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1)内部控制环境;(2)风险识别与评估;(3)内部控制措施;(4)信息交流与反馈;(6)监督评价与纠正。
51、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统一的授信操作规范,规定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操作要求:(1)贷前调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报告授信调查掌握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不因任何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调查结论;(2)贷时审查应当做到独立审贷,客观公正,充分、准确地揭示业务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3)贷后检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记录,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有关人员,不得隐瞒或掩饰问题。
52、商业银行应当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实行监督:会计账务应当做到账账、账据、账款、账实、账表和内外账的六相符。凡账务核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权限进行纠正或报上级机构处理。
53、《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1)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 (2)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3)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54、《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既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既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55、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让步的贷款。 56、分类时,应将贷款的逾期状况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57、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1)借款人的还款能力;(2)借款人的还款记录;(3)借款人的还款意愿;(4)贷款的担保;(5)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6)银行的信贷管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5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规定,各银行对已获准开的新业务,可授权符合条件的下辖分支机构开办。各银行分支机构经上级行授权即可开办新业务,仅须在开办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银监局、直属分局或银监分局书面报告。
5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规定,各中资银行、外国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在本机构内作同级职责平行调动的高级管理人员,若已经经过任职资格审核,原任职资格仍然有效,无须重新进行核准。可在离任后一个月内向所在银监机构报送离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
60、金融许可证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1)机构编码; (2)机构名称; (3)依据的法律法规; (4)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5)营业地址; (6)颁发许可证日期;
(7)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公章。
61、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扣押、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62 、在何种情形下,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 (1)机构更名; (2)营业地址变更; (3)许可证破损; (4)许可证遗失;
(5)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更换许可证的情形。
63、金融许可证颁发、更换、吊销或注销时,应在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64、机构领取或换领金融许可证应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哪些材料? (1)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2)金融机构介绍信;
(3)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65、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的主要内容?
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 66、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统一原则。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适度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预警原则。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67、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的信息资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必要时,商业银行可要求集团客户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应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
68、集团客户是指具有哪些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69、《商业银行法》对贷款关系人是如何界定的?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关系人贷款中的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70、《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关联企业是如何界定的?
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关联方关系主要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71、金融机构衍生产品的基本种类有哪些?
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料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72、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可分为哪两大类?
金融机构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或为获利进行衍生产品交易。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
金融机构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其中能够对其他交易商和客户提供衍生产品报价和交易服务的交易商被视为衍生产品的造市商。 73、商业银行资本构成包括哪些项目? (1)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2)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3)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74、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的风险有哪些? 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75、新旧《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资本充足率计算方面的主要差异在哪里?
新《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把市场风险考虑进去,并对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76、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那些项目? (1)商誉;
(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77、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那些项目? (1)商誉;
(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 (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78、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对于涉及商业机密无法披露的项目,商业银行可披露项目的总体情况,并解释特殊项目无法披露的原因。
79、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包括哪些事项?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 (1)授信;
(2)资产转移; (3)提供服务;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80、商业银行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应如何控制?
(1)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2)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0%。
(3)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融。 81、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回避制度,内部审计监督,信息披露,处罚办法等内容。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当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82、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1)全面性原则; (2)统一性原则; (3)独立性原则; (4)公正性原则; (5)重要性原则; (6)及时性原则。
8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应从哪几个方面进行:
内部控制评价应从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等四个方面进行: (1)过程和风险是否已被充分识别。
(2)过程和风险的控制措施是否遵循相关要求、得到明确规定并得以实施和保持。 (3)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4)控制措施是否适宜。
8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中的过程评价包括那几个要素?
过程评价是对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监督评价与纠正、信息交流与反馈等体系要素的评价。
85、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有哪些?
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含利率风险)、操作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等。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措施包括哪些? (1)高层检查; (2)行为控制; (3)实物控制;
(4)风险暴露限制的审查; (5)审批与授权; (6)验证与核实;
(7)不兼容岗位的适当分离。
8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绩效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1)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程度;
(2)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遵循程度;
(3)事故、险情和其他不良的内部控制绩效的历史情况。
87、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结果评价包括哪些指标?
结果评价主要包括十项指标: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成本收入比、大额风险集中度指标、关联方交易指标、资产质量指标、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指标、流动性指标、案件指标。 88、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包括哪几个步骤?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评价准备、评价实施、评价报告形成和反馈等步骤。 89、商业银行市场风险主要分为那几类?
市场风险可以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包括黄金)、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分别是指由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带来的风险。 90、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包括的基本要素有哪些? (1)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 (2)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3)完善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度; (4)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的外部审计; (5)适当的市场风险资本分配机制。
91、商业银行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分别包括哪些内容?
(1)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 (2)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92、商业银行不得对哪几类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 (1)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93、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94、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重点监测客户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2)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3)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4)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5)授信的偿还情况;
(6)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95、商业银行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要求项目必须具备的“四证”是什么?
商业银行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96、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主要包括哪几类?
房地产贷款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97、商业银行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其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为多少? 商业银行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其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 98、如何加强已核销贷款档案管理?
贷款核销后必须坚持账销案存的管理原则,即核销后的贷款虽不再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上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但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仍然存续(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完全终结的除外)。各行应按规定对贷款核销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和健全贷款核销档案,包括核销申报材料、逐户建立的台账、相关责任人名单等,作为银行信贷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贷款没有最终收回之前,应当一直作为未
结交易档案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失或自选销毁。贷款收回之后,银行再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9、如何对已核销贷款进行会计核算?
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已核销贷款进行会计核算。对于已核销后又收回的贷款,作转回贷款损失准备处理,超过原贷款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的应收利息,计入当期利息收入。对于取得非现金资产抵偿已核销贷款的,按实际抵偿部分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转回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处置时取得的抵债收入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贷款损失准备。 100、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如何调整的? (1)钢铁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5%及以上提高到40%以上;
(2)水泥、电解铝、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以上; 101、如何加强信贷风险控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关注行业发展,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尽快调整信贷投向,认真组织对《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涉及的贷款进行清理,采取有效措施,保全信贷资产;要加强市场信心预测,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产业变化趋势,实现科学决策,合理配置资金,规避信贷风险;对风险较大的行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加强风险控制。 102、怎样才能切实加强和完善票据业务管理?
(1)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规范票据业务经营行为的认识; (2)改进票据服务,促进票据业务进一步健康发展; (3)严禁承兑、贴现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4)加大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 (5)严格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6)加强商业汇票交易背景的审查;
(7)加强票据从业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培训工作,严防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103、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哪些资产?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104、什么是支付结算办法?
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105、何谓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106、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那些项目不能更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107、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哪些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108、银行如何维护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上述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
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109、票据是否可以背书转让?
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110、票据债务人对那种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⑴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⑵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⑶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⑷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⑸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⑹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⑺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111、什么是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12、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哪些事项? ⑴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⑵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⑶出票金额; ⑷付款人名称; ⑸收款人名称; ⑹出票日期; ⑺出票人签章。
113、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哪些事项?
⑴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⑵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⑶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⑷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⑸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⑹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114、什么是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15、商业汇票分为几种?由谁承兑?
⑴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⑵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⑶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⑷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116、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⑴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⑵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⑶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117、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哪些事项?
⑴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⑵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⑶确定的金额;
⑷付款人名称; ⑸收款人名称; ⑹出票日期; ⑺出票人签章。
118、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如何办理?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119、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如何计算?实付贴现金额如何计算?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120、承付货款分为几种?承付期如何规定?
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⑴验单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⑵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12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四不准”?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122、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九不准”?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123、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应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承担哪些责任?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应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124、企业占用贷款买卖股票任何处理?
银行不得贷款给企业买卖股票,若发现企业占用贷款买卖股票(包括认购新股),银行要立即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期限内对违规企业停止贷款,由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
125、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发生哪些重大事项应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报告;
⑴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情况,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
⑵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 ⑶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因辞职、撤职等原因造成岗位空缺,或因意外伤害、疾病、学习等原因造成岗位空缺1个月以上。
126、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遵循那些原则?
⑴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⑵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⑶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⑷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超越授权,应视越权行为性质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要实现权责一致。主要负责人离开现职时,必须要有上级部门做出的离任审计报告。 127、商业银行授权、授信分为那两种方式?其权限如何?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分为基本授权、授信和特别授权、授信两种方式。 (1)基本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经营所规定的权限。
(2)特别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特殊业务,包括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业务所规定的权限。
(3)基本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每个地区、客户的基本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 (4)特别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特殊需要,对特殊融资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授信。
128、商业银行授权和授信的有效期为几年? 商业银行授权和授信的有效期为1年。
129、对受权人超越授权范围从事业务经营的行为,视越权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哪些处分? ⑴警告; ⑵通报批评; ⑶限期纠正或补救; ⑷停办或部分停办业务; ⑸调整或取消授权;
⑹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1年至终生在金融机构的任职资格。 130、如何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操作风险?(论述题)
答案见《关于进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及业务理论考试的通知》(宛银监通[2005]49号)附件《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 131、如何做好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工作? ⑴进一步端正经营思想,积极做好信贷支农工作; ⑵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支持春耕生产; ⑶严格贷款管理,确保支农重点; ⑷进一步完善贷款方式,改善金融服务;
⑸坚持贷款公开和利率优惠政策,接受群众监督; ⑹健全信贷岗位责任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⑺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信贷支农工作的顺利进行。 132、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坚持哪些原则?
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133、以县联社为单位统一法人募集的股金中,持股比例如何规定?
单个自然人社员(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单个法人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多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其中,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
13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⑴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⑵选举理(董)事、监事和被选举为理(董)事和监事; ⑶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⑷获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⑸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 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
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35、农户联保贷款实行哪些管理办法?
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 136、具备哪些条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 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⑵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⑶具有贷款资金需求; ⑷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 ⑸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
137、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行为的要求?
农村信用社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切实依法合规经营。农村信用社不得向储户、单位存款的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除利息以外任何名目的费用或馈赠物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农村信用社不得要求贷款客户先满足一定存款额度等以贷引存的做法,不得许诺储户的部分存款以股金形式分配高额股息,不得采取以搭售金融产品进行优惠的方式吸收存款。农村信用社不得利用票据滚动承兑贴现增加存款、发放历史性贷款派生存款、其他资产抵押回购协议获取存款等方式以增加时点性存款。
138、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监测、审核的主要内容?
⑴辖内各农村信用社执行大额贷款报告制度情况,是否存在漏报、瞒报等问题,上报内容是否真实; ⑵联社是否建立了大额贷款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有关措施的有效性及执行情况;
⑶发放大额贷款,是否按规定经过上级管理部门的审批或咨询,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审批、认可依据的科学性、真实性;
⑷发放贷款是否严格执行以“三查”为基础的审贷分离制度; ⑸对同一借款人发放多笔贷款的,是否按要求进行合并计算;
⑹大额贷款是否有违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情况; ⑺是否存在“化整为零”等不正当手段,故意超限额放款情况; ⑻有无向已超比例的借款企业增加贷款,形成“垒大户”; ⑼贷款抵押、担保是否足额、有效;
⑽辖内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对出现风险或存在潜在风险的大额贷款是否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⑾需要进一步检查核实的情况和问题。
139、农村信用社以县(市)联社为单位统一法人申报审批工作分为几个阶段和环节?
农村信用社以县(市)联社为单位统一法人申报审批工作分为筹建申报审批和开业申报审批两个阶段。 筹建申报审批阶段分为筹建准备、筹建预审、筹建初审、筹建审批四个环节进行; 开业申报审核分为开业准备、开业预审、开业初审、开业审批四个环节进行。 140、以县(市)联社为单位统一法人的具体条件是? ⑴全辖农村信用社统算,账面资能抵债; ⑵基层信用社自愿;
⑶县(市)联社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⑷统一法人后股本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使核心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2%。 140、申请兑付专项票据的信用社应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兑付专项票据的信用社应符合下列条件:
⑴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比例降幅真实并达到兑付条件;经营财务状况逐步好转,支农服务功能明显增强。 ⑵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实质进展;内部管理明显改善;外部约束明显增加;建立了权利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高级管理层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组织架构,初步形成了激励和约束机制。
141、实行两级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多少?实行统一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多少?
实行两级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2%;实行统一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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