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中的社会面影响控制
20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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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Jan.,2015 No.1 Ser.No.139 第1期总第139期 浅析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中的 社会面影响控制 徐 晶 (公安部办公厅信访办公室来访接待处,北京 100005) 摘要:当前,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呈倍增之势。涉 众型经济犯罪受害人多,在侦查过程中,常有群众为挽回损失集体上访或聚众滋事,造成不良社会 面影响。对此,要加强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中的社会面影响控制研究,减少侦查工作对社会稳定的 冲击,呼应公安机关“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政治任务。 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维稳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65(2015)O1—0091—04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可能带来的社会面影响 精彩生活公司传销案,人民网、新华社就判决情况发 布简讯后,该公司渠道商又到南昌聚集信访。 除以上两起较为典型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引发 不良社会面影响以外,还有“蚁力神”案养殖户要求 赔偿损失,“亿霖”案购林者要求退还购林款等影响 较大的案件。由此看来,涉众型经济犯罪多以高额 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众多不特定公众为侵害 对象,非法谋取巨额钱财,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侦查此类案件的难度较大,查清全案并移送起诉的 涉众型经济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 诈骗、非法传销、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主要形式, 案值数额高、参与者众多。工商、公安部门一旦对此 进行查处,众多参与者为挽回损失,常常聚众到办案 部门闹事施压,进京集体上访或是在网上散布不实 之词,造成不良社会面影响。如“万里大造林”案, 参与者曾多次上访,反映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在侦 办此案时冻结林地管护资金,造成林地管护工作瘫 痪等问题。他们认为“万里大造林、利国又利民”, 造林活动符合国家政策,林权清晰,经营规范,不是 传销活动。他们不断去主管部门反映问题,给案件 侦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再如“精彩生活”案,“精 彩生活”公司有关人员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 罪,自2012年4月该公司被江西南昌市公安机关查 时间较长,如果在工作中不注意消除社会面影响,难 免造成参与者及受害人不断干扰司法机关办案,扰 乱社会秩序,危及社会稳定的不利局面。在涉众型 经济犯罪侦查中注意社会面影响控制,是经济犯罪 侦查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的必然要求。 二、查办案件应注意社会面影响的发展变化 在涉众型经济犯罪立案查处、移送起诉、法院判 处以来,公司渠道商及家属便频繁集体上访,要求公 安机关撤销案件,释放被拘捕人员,解冻公司资金。 2012年第三季度,该公司渠道商群体进京上访十余 次,人数在千人以上,涉及全国绝大部分省份。2013 年8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江西 收稿日期:2014—12—28 决、善后处理的不同阶段,参与者的心态、诉求不尽 相同,聚众“维权”的组织方式及激烈程度不断发生 变化。 (一)案发初期心态各异。公安机关对涉众型 经济犯罪立案侦查后,参与者投入资金有多有少,参 作者简介:徐晶(1981一),男,江苏常州人,公安部办公厅信 访办公室来访接待处干部,法学硕士。 与时间有早有晚,他们对犯罪活动的认识及应对的 心态也不尽相同。 91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1.参与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较早的高层组织 者、“A级经理”,对于所从事活动的违法性有一定 的了解,为逃避法律制裁,保住非法所得,往往会卷 款潜逃,不再出头露面。 2.已获得一定不法利益的中级代理商,有的明 哲保身,不再关心案件查处情况;有的自恃非法所得 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公开鼓动他人为非 法经营活动“正名”,希图继续牟利,往往成为聚众 “维权”的组织者。 3.大多数损失惨重的底层参与者,有的认清犯 罪活动的本质,自认投资失败,另谋发展;有的心有 不甘,要求继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挽回损失,或是 要求政府部门为自己的损失埋单,他们往往成为制 造社会影响活动的积极参与者。 在此阶段,有关人员开始互相接触,互相鼓励, 相约开展“维权”活动。 (二)分批聚集前往办案单位。为了向办案单 位施压,质疑办案的合法性,达到继续经营、挽回损 失的目的,参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人员分批聚集前 往办案单位。他们的诉求往往较为空泛,缺乏法律 依据。他们的情绪较为激动,将正当的执法行为曲 解为“以权谋私”,对办案人员进行无根据的人身攻 击。如“世界通”案,江苏镇江市公安局查封冻结 “世界通”公司经营场所、账户后,“世界通”各地经 销商以发生“七一事件”为名,纷纷赶赴镇江。他们 不顾公安机关查证的事实,称公安机关“打压民族 产业”,办案人员是“穿警服的黑社会”。将当地公 安机关修建的办公场所称为搜刮民脂民膏修建的豪 华公馆群,对公安机关领导进行人身攻击。 在此阶段,不同地区、不同经销区域的人员开始 聚集,相互交流各地案件查处情况,寻找办案单位工 作中的漏洞,收集有利于自己的各种证据,统一口 径,坚定聚众“维权”的信心。一些在非法经营活动 中层级较高,社会活动能力强的人开始组织上访活 动,成为一个地区或经销区的代表。 (三)串联进京寻求“权威解答”。群众在缺乏 必要的法律常识及正确的投资理念的情况下,面对 高利率、高回报为诱饵的非法集资、非法吸存等犯 罪,难以保持清醒的头脑,再加上少数政府职能部门 疏于监管,部分媒体推波助澜以及犯罪分子用披有 合法外衣的“皮包”公司掩盖非法经营组织,用明星 代言,同领导人合影、出访,捐资助学做社会福利等 方式“洗白身份”,使群众极易被各种明显违背市场 92 规律的假象所迷惑。由于侦查工作保密的需要,办 案单位不可能向参与者详细说明查办涉众型经济犯 罪的依据及进展,也不可能向他们承诺追回损失,返 还财物。由此,参与者认为种种迹象表明自己参与 的经营活动得到政府部门和领导同志的认可,企业 诚实守信、有公德心,而办案单位没有确实证据、欺 上瞒下,系出于私利擅自查办案件。他们认为必须 向上级、向支持企业发展的领导人反映问题,揭发办 案单位的舞弊行为。他们不再纠结于向办案单位反 映诉求,转而进京上访。 在此阶段,参与者发现,和在地方“维权”相比, 在北京上访可以直接向各个部门的领导机关反映问 题;可以在短时间内到多个部门串访;可以制造更大 的社会影响以期“惊动领导”;可以召集分布在全国 各地的上访人代表共同行动,形成声势浩大的行动 向办案单位施压。因此,串联进京上访的人员会多 次重复到多个部门反映问题,抱有“法不责众”的思 想,情绪比较激烈,诉求不合实际,往往要求上级领 导机关当即答复或限时答复。 (四)推举维权代表,寻求法律支持。经过串联 进京上访,参与人员从各个部门得到的答复往往是: 有关查处工作是严格依法进行的,要相信法律、配合 司法机关工作,不要干扰司法机关办案,更不能造谣 生事。他们逐渐意识到,查处工作不是下级欺瞒上 级滥用职权的结果,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已不 可避免。同时,一批带头上访的人员要么因从事涉 众型经济犯罪被依法羁押,要么因其他违法行为被 依法处理。在这种形势下,一些通过“维权”活动树 立了威信,社会地位高、口才好、具有一定法律知识 的人员开始成为相对固定的组织者和消息发布者, 提倡依法“维权”,采取设立基金、聘请律师的方法, 取得经济、人员的支持,作长期活动的准备。 在此阶段,参与者聚集的规模有所减少,但所谓 的“维权”活动更加规范,他们号召全国各地的参与 经营者提供资金,由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支持,组织 人员上访并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若组织者较为理 性,律师事务所依法指导,聚集活动会渐渐停止,转 为关注司法程序进展,积极参与审判和返款工作的 合法行为;若组织者较激进,律师事务所为其寻找侦 查部门的工作过失,参与人员对立情绪会加强,思维 更为偏执,闹事施压等活动会更加激烈。 如“万里大造林”案,其客户聘请律师事务所协 助维权并由某律师牵头。当时,某律师在博客上公 徐晶:浅析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中的社会面影响控制 开了《调查表》、《公开信》、《委托书》等文件,并称 已接到近万名客户的委托。同时,他还发布了亲自 前往林地调查树木生长情况的系列照片,以少数长 成的树木为证,替“万里大造林”正名。这种负面宣 传影响很坏,许多客户在其网页上发表不当言论,相 互鼓动组织“大游行”。 (五)接受现实,人员分化消解。随着涉众型经 济犯罪进入移送起诉,法院审判环节,越来越多的参 与者认清现实,了解到所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危害 性,希望得到法律的公正处理,争取早日返还钱款, 挽回部分损失,人员开始分化消解。另有少数人执 意到各个部门缠访,为寻找上访理由不断变化诉求。 如“亿霖”非法传销案,上访人员前期反映公安机关 在办案过程中对林地缺乏保护,导致林地被盗伐,购 林者利益遭损。早在2009年5月23日,北京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但直至 2014年,仍有部分购林者以曾因“维权”被公安机关 传唤为由来访,要求停止干预群众上访。 在此阶段,“维权”活动进入一个衰减期,参与 人数和规模较前期有所下降。但仍有少数人员试图 制造社会面影响,可能持续相当长的时间。 三、如何在侦查工作中控制社会面影响 根据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社会面影响的发生发展 过程,可以在案件侦办中注意以下问题: (一)严格依法办案,兼顾法律和社会效果。在 工作中发现,涉众型经济案件已从早期的个人、单个 公司犯罪发展成为多类型公司集团犯罪,专业化分 工和聚合性特征明显。犯罪嫌疑人在各个犯罪环节 采取单线联系,一个环节事发即四处逃窜;团伙成员 间利用电子邮件联系,收取经费、组织管理等均在互 联网上完成,作案后销毁电子证据,分散逃匿;采取 开立银行帐户吸收资金后提现转移赃款的方式,有 时甚至转往境外,遗留线索少,追赃难度大。由于存 在以上工作困难,立案侦查后,若不能及时抓获主要 犯罪嫌疑人并追缴赃款,参与者便会对办案的正当 性提出质疑。若工作中存在疏漏,更会使参与者群 起而攻之。 鉴于此,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一旦立案侦查,制 订好的侦查策略,既注重运用法律打击犯罪嫌疑人, 又注重挽回损失就显得十分重要: 1.根据案情决定侦查指导机关层级,加强统一 协调部署。涉众型经济犯罪传播区域广,涉及地区 多,侦办难度大,需要上级机关加强指导与协调。如 公安部统一部署查办“万里大造林”案,指定江苏省 镇江市公安局主侦“世界通”案,就为案件的查办工 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尽快控制相关涉案人员。防止主要犯罪嫌疑 人销毁证据、携款潜逃,使案件陷入僵局。 3.尽快掌握涉案财务账册。涉众型经济犯罪案 件中涉案资金往来多以现金方式或网上转账进行, 一般不设立专门银行账户。尽快掌握涉案财务人员 及其财务账册,就能充分了解涉案资金用途及其流 向,从而为后续的侦查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4.积极追赃,挽回受害公众的损失。如能追回 大量赃款,部分或完全挽回受害群众的损失,就能稳 定他们情绪,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5.区分打击对象。对参与者要分别对待,对于 多次参与,主观上带有恶意参与涉众经济犯罪受骗 的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绝不能姑息。 (二)统一答复口径,发布权威信息。办案单位 应拟定答复口径,以便各接访单位从法、理、情的角 度告知群众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真相,劝导他们相信 法律,等待司法裁决。答复口径可从五个方面拟定: 1.案件查处的层级。说明上级重视查处工作, 会统一部署,指导各地依法开展各项工作。 2.案件的基本定性。说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性 质,指出其违法之处。 3.案件的初步进展。说明主要犯罪嫌疑人已归 案,涉案款物已查扣,已有证据说明存在犯罪事实。 4.干扰办案的后果。教育群众相信法律,不得 违法聚众闹事,否则将依法给予治安、刑事处罚。 5.善后事宜的安排。对于款项的追缴返还要等 待法院判决之后进行,告知群众保留各项凭证,注意 办案单位的通知,配合做好登记取证工作,争取早日 挽回损失。 (三)依法依事实劝导参与者。参与者聚众“维 权”的核心利益是挽回经济损失,他们提出的诉求 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1.极力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和组织者辩解, 证明经营的的合法性,要求司法机关停止调查,以便 继续从事经营,获得所期许的利益。 对此,首先要告知其所推崇的经营模式既不合 法,也无法获取高额利润,系通过损害国家和他人利 益获取钱财。同时对其进行道义上的谴责,告知其 不能把挽回损失的希望寄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基础 93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上。如,上访人提出“世界通”公司宣称拥有世界领 先的link wodd信息软件技术和有创意的广告营销 模式。针对这种论调,要揭示其所谓盈利是上层经 营者通过发展下线,盘剥“人头费”而获得。没有广 告商与其签约,其描述的广告收入甚至超过了中央 电视台年广告收入总和,纯属虚夸。上访人提出,既 然其经营不合法,为何有工商注册、报纸宣传、领导 人接见。对此,要告知其注册合法不意味着经营合 法,司法机关就是要及时揭穿骗子一开始的伪装,防 止更多群众受骗。同时提醒上访人,司法机关会保 护他们的合法利益,他们也应支持司法机关为保护 更多的人不上当受骗而将案件查办到底。 2.表明支持司法机关的查案行为,但要求变更 罪名,以诈骗罪进行处理,以便和主要犯罪嫌疑人划 清界限,掩盖自身从事非法经营的行为,以受害者的 身份获得赔偿。 对此,要依照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作出解释,告知 其不同类型犯罪的区别。同时向其保证,所有涉案 款物都将由法院判决后依法处理,不会因犯罪性质 的不同而流失,应配合司法机关工作,争取早日依法 返款。 3.对案情进展毫不关心,只要求查扣款物的司 法机关退还钱款。 对此,明确告知其根据《刑法》第64条、《刑事 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办案单位不能处置涉案钱 款,但会将群众的意见转至审判机关,请其酌情判决 处置。 (四)做好社会面防控及舆情引导工作。对于 已形成的集体访,公安机关要和党委、政府、人大等 信访部门保持信息沟通,提前获知集体访信息,及早 应对。群众到公安机关集体上访时,信访部门应做 好接待工作,及时向领导汇报来访信息,同时协调主 管业务部门及时接待处理。驻地公安机关应主动配 合、维护秩序,防止出现意外,减少集体访的社会影 响。对于处置中发现的组织策划者、挑头闹事者,构 成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等犯罪的要依法处置,未构成 的要说法教育。对于律师超出执业权限、不顾职业 道德组织或暗示客户上访的,要联合司法行政部门 对其进行教育处理。要掌握重点人员活动信息及集 体上访活动信息,防止发生聚众闹事、“告洋状”等 恶劣事件。规模较大的集体访通常会使用互联网组 织上访。有的人每天在“博客”网页上更新所谓“一 线维权日记”,通报上访活动进展;有的人在网上散 布上访材料或虚假信息,煽动他人上访;有的人跟帖 ⅡL{骂,攻击办案单位;有的人向外国网站提供信息 “告洋状”。特别是反映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集体访, 其利用网络组织上访的手段日趋成熟。有专人在网 上公布维权基金账号,号召他人捐款支持上访;有律 师发布所谓调查报告、法律论证等材料坚定群体上 访的信心;组建论坛或QQ群,验证身份信息和参与 非法经营活动的出资证明等材料后方可加入,以 “明辨敌我”。对此,要特别关注网上动态,发现信 访苗头及时化解,注意网上舆情。发现在网上散布 有害信息的,必要时要面谈或训诫,制止其制造不良 影响。 除了直接劝解上访人员外,利用媒体公开进行 宣传也是十分必要的,这既能全面直观的说明问题, 又可以案说法,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 骗。如,中央电视台对“万里大造林”和“世界通”案 件的有关情况均及时公开报道,使群众及时了解案 件进展情况,通过发布较权威的案件信息,使一大批 蛊惑性强的谣言不攻自破。特别是中央电视台一套 《新闻调查》栏目播出反映全国公安机关查处世界 通传销案的专题节目《世界通真相》。节目中,记者 赴看守所采访了“世界通”公司总裁施永兵、营销总 裁强科信、长春分公司总经理傅衍平。涉案人员将 他们虚假宣传的实质一一道来,说明了规避法律、误 导群众的种种手法,再加上为“世界通”公司合法性 进行论证的有关专家幡然悔悟,办案人员深入浅出 的解释,使广大群众认清了事实真相,深受教育。 [责任编辑张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