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司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和岗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武汉中央商务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范围界定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资产是指由武汉中央商务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或者产权已办理到公司名下的拟用于自主经营的土地、房产及附属物,不含用于拆迁安置的储备用地、置换用地及公司自用资产。
第二条 土地整理事务部及相关处室按照公司办公会决议收购经营性资产以后,应及时按法律法规办理所收购资产的产权证至公司名下,连同协议、资产及附属物清单移交投资管理处建立经营性资产统计台帐。
第三条 投资管理处负责公司经营性资产的全面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使用、处置、评估、经营及其收益的收取、资产统计台帐的建立及例行报告等。
第二章 资产管理的模式
第四条 公司经营性资产原则上采用委托经营或承包经营管理模式,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资产属公司所有,由投资管理处委托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受托或承包经营管理,委托物业公司代收租金,公司按约支付管理费,委托或承包合同一年一签。 第五条 投资管理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进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公司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公司经营性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4.负责组织公司经营性资产的清查统计、资产评估;并会同公司财务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履行审批手续;
5.负责按协议收缴公司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收益,会同财务部门做好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和考核监管工作;
6、向公司和对口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六条 投资管理处负责督促落实物业管理公司对其受托管理的经营性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委托管理协议应书面约定以下主要义务:
1.符合公司制定的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办法和制度;
2.根据公司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受托资
产管理办法;
3.负责受托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经营性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4.负责委托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租赁、经营、维修、维护等工作;
5.依法执行经营合同、监督合同履行,保证受托经营性资产保值和增值。
第三章 资产处置程序
第七条 公司处置经营性资产(包括置换、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财务手续,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处置。
第八条 受托管理的物业公司认为有必要处置资产时,需向投资管理处提交书面报告,阐明处置理由并附处置方案,或者投资管理处在日常监控过程中发现确有必要处置时应及时按公司规定提出意见报公司办公会决策。
第九条 公司办公会同意处置资产时,由投资管理处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报公司董事会确定处置价格,资产处置价格可以按评估值上下浮动10%。
第十条 投资管理处按照公司确定的处置价格处置资产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应财务手续,处置收益由公司所有,不得截留。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资产处置按《公司法》及子公司章程规定办理;委托经营的子公司资产处置按以上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投资管理处在资产处置完毕5个工作日内调整资产管理台帐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章 资产经营与维护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的经营性资产可以出租,租赁合同由物业公司与承租方协商,经投资管理处审核后按照《武汉中央商务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进行合同评审并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租金由物业公司代收后按委托协议约定时间缴纳给公司。
第十四条 由投资管理处严格把关,委托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委托管理合同期限,督促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所租房屋进行抵押、转让、转租,不得自行改动各种基本设施及房屋结构,否则须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五条 受托管理的物业公司可以按经营性资产租赁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经投资管理处核实物业公司按租赁合同收齐当期租金后,由投资管理处督促物业公司开具发票申请按约支付管理费,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对暂不具备租赁条件的经营性资产由公司按管理成本支付管理费,签订协议后按月支付。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管理的经营性资产公共设施及设备的大额
维修费用由公司负责,对于维修项目及费用预算,由投资管理处负责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专项报告,投资管理处现场核实并请工程管理处进行造价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受托管理的物业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严格按照委托协议执行,提出处理措施:
1.未按协议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2.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其他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于受托经营性资产,不认真进行经营管理,不维护委托者权益的。
第十八条 在经营性资产管理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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