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行业营运管理政策研究
作者:朱礼勤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16期
摘要: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努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行业运营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和完善污水处理企业化运营和社会化服务的管理模式,取得初步成效。但随着部分城市污水处理运营体制改革的逐步完成,行业监管和运营保障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三项行政管理职能主体缺位。因此,进行必要的管理政策创新十分必要。 关键词:污水处理行业;营运管理;政策;创新
中图分类号:[R1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一、污水处理行业营运管理制度探讨 (一)主管机关的组织管理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机关或公营事业机构,新开发社区、地区的专用下水道,应由各该机关或机构建设、管理。因此,根据法律要求,污水下水道管理的主要权责如下:勘查、测量、施工或维护下水道的必要工作;检验、核准用户排水设备;检查用户排水设备、测定流量、检验水质;拟订执行下水道可容纳排入的水质标准;征收污水下水道用户使用费;代办用户排水设备的设置。依据相应的产业升级条例,污水处理行业应依规定设置管理机构,办理供公共使用的土地及公共建筑物与设施的管理维护等业务。管理机构可向地区内各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一般公共设施维护费;污水处理系统使用费;其他特定设施的使用费或维护费。 (二)污水处理机构职责及工作内容
地区污水处理厂营运管理工作如下:处理系统使用费计收;拟订及增修订用户废(污)水排入管制项目及限值;户排放废(污)水之前处理管制;污水处理厂进、放流水及用户排放废(污)水的流量测定及水质采样、检测;废(污)水及污泥处理设施的操作、维修及更新换代;雨、污水下水道的检查、清理及维护;污水处理厂产出污泥的清除处理;处理废(污)水至符合放流水标准后排放;污水处理厂厂区、办公室、化验室及营运范围内其他建筑物的清洁管理维护;相关劳动者安全卫生及自动检查作业;营运范围内的财产清查及管理;环保及相关主管机关规定应备许可证照的申办;其他有关地区污水处理厂营运管理的事项。 (三)污水处理机构营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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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污水处理机构的工作应包括所有为维持地区雨、污水下水道系统正常运作所需的全部工作,其主要包含下列各工作项目:地区污水处理厂的土建、管线、机电设备及环境所需的检查、清理、维护、操作;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系统及设备的维修或重置;因地区废污水量持续增加,既设污水处理厂处理容量不足,得标厂商应于获选后立即办理该地区污水处理厂扩建作业;水质取样分析;征收污水处理系统使用费;对违规排放污水(包括排入雨、污水下水道或车运倾泻)的管理或查报;下水道法、水污染防治法、地区下水道使用管理规章、地区污水处理厂营运管理要点与其他环境保护等相关法令所规定的工作。 二、污水处理行业的民营化发展方式
“民营化”具有多重的意义,其牵涉层面非常广泛,范围甚难界定。各国因国情、目的、对象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加以民营化,且不同学者对于民营化的执行策略,也有不同的论点。一般认为,民营化通常采用的三种方式如下:一是出售所有权给民营企业,即本来政府独占的国有事业,现在出售其所有权,让人民来购买股票,组织一个新的私人公司来经营;二是准许民营资本参与竞争,也即本来只有政府独占的国有事业,准许民间自组公司,打破政府垄断,鼓励相互竞争;三是出售经营权给民营企业,也即本来由政府提供的服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交由民间提供。一般而言,“民间参与”常与民营化(Privatization)政策相提并论。 民营化政策可划分为三大范畴:公营事业民营化;公共建设民营化;公共服务外包。其中公共建设民营化指政府部门经授权后,经过招商、谈判及签署特许合约等程序,将公共建设事业呃财产权移转给私人企业,以便于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公共建设的规划、设计、兴建、营运及管理等一部分或全部的工作。相关民营化的法律条文明确列出民间参与共建设的奖励范围、适用对象、参与公共建设方式、用地取得及开发、相关租税优惠及融资协助等。根据相关法律,污水处理行业民营化道路可以按照如下其中方式。
一是由民间机构投资兴建并为营运,营运期间届满后,移转该建设的所有权予政府(Build-Operate-Transfer,BOT);二是由民间机构投资新建完成后,政府无偿取得所有权,并委托该民间机构营运,营运期间届满后,营运权归还政府(Build-Transfer-Operate,BTO);三是由民间机构投资新建完成后,政府一次或分期给付建设经费以取得所有权,并委托该民间机构营运,营运期间届满后,营运权归还政府(Build-Pay-Transfer-Operate,BPTO);四是由政府委托民间机构,或由民间机构向政府租赁现有设施,予以扩建、整建后并为营运,营运期间届满后,营运权归还政府(Refurnish-Operate-Transfer,ROT);五是由政府投资新建完成后,委托该民间机构营运,营运期间届满后,营运权归还政府。(Operate-Transfer,OT);六是为配合国家政策,由民间机构投资兴建,拥有所有权,并自为营运或委托第三人营运(Build-Own-Operate,BOO);七是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定的方式。民间参与公共建设的方式非常多,除了BOT、BTO、BPTO、ROT、OT、BOO等六项外,相关法律还概括如下: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定的方式,以保持弹性,让各级政府及主办机关能因地制宜,针对个案需要研拟最适当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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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结
为了实现上述政策方面的创新,建议相关政府部门抓紧研究解决,从何采取如下三种有效的改革措施。一是成立相应管理职能机构。融合排水许可监管、污水处理费征缴管理和行业监管协调职能,在市、县建设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管理职能机构,加强城市排水水量、水质监管,提高污水处理费征缴率,完善污水处理行业监管协调机制。二是理顺业务管理交叉关系。要进一步明确建设、环保水行政部门和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的管理权限,划分各自职责,理顺职能交叉关系,依法制订指导性实施办法,促进污水处理行业改革健康发展。三是加强对相关政策的研究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污水处理行业有关政策,针对当地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订和完善管理实施办法细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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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惠仪.浅谈人工湿地应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可行性[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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