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鉴于:
1)甲乙双方进行商业合作,双方可能需要将某些专有和机密的技术、商业信息披露给对方。
2)甲方、乙方在本协议中又可单独称为“一方”或合称为“双方”;保密信息的来源方称为“披露方”,保密信息的获得方称为“接受方”。
3)为保障披露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保密内容与范围
1、本协议中涉及的专有和机密的技术、商业信息统称为“保密信息”。保密信息指在商业合作中所披露的在披露给接受方或者接受方获悉时没有公开的,涉及商业、产品、研究、技术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披露方向接受方提供的样机、样品、图纸、技术规范、技术参数、技术秘密、研发方向、公司文件、财务资料、系统信息、市场或客户信息、人员信息等文件资料或实物资料。
2)商业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计划、策略、方案、备忘录、决议、纪要、协议等其它特定的信息、文件、资料等。
3)其他依行业惯例和相关法律应予保密的。
2、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不包括下列信息:
1)披露方提供时已为公知公用的信息。
2)披露方提供给接受方后,因不可归责于接受方的事由而为公知公用的信息。
3)从有正当权限的第三方获取的不负保密义务的信息。
4)因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政府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命令被强制披露的信息。
5)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向第三方披露的信息。
二、保密义务
1、在没有取得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接受方不得向任何其他个人、公司、联合体或团体以任何理由或目的提供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2、双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应至少采取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等的审慎程度的保护措施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双方应保证保密信息在本方参与商业合作的负责人和雇员等“必须知情”的人员范围内知悉。在协议各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告知保密信息的机密性质和应承担的义务,并保证上述人员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保密责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程度。
3、双方商业合作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接受方应将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全部返还对方,对复印及下载的文件资料全部销毁。但接受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留存相关工作底稿的除外。
4、双方应负责对己方员工的保密教育,因接受方员工离职后造成的泄密,接受方仍应承担责任。
5、披露方保留该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所包含的一切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在任何情况下,接受方不得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对披露方所提供的包含其保密信息的任何样品、样机、试用机、软件或其他实物进行逆向研发、分拆或者反编译等活动。
三、违约责任
接受方未按本协议各条所述义务保密,或引用保密信息牟利并因以上行为导致披露方遭受损失,应赔偿披露方的直接损失和因仲裁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保全费、公证费、调查费、交通费等。
四、保密期限
接受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自协议生效时开始,接受方的保密义务持续有效,除非:
1、披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说明其保密信息可不再保密。
2、保密信息已经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例外情况。
五、争议解决
任何源于、产生于或涉及本协议的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此争议应提交南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此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六、一般条款
1、如果本协议的一个或多个条款因任何理由而被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该等无效、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合同章(/公章)之日起生效。
七、联系方式
所有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请求或其他往来信息均应使用书面形式并应当按照本合同结尾处载明的地址发出。通知以对方代表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为准。如果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在发送当日视为收到;如果以特快专递或者挂号形式寄送的,自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甲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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