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X,女,汉族,xx年10月29日生,住址:xx省xx市,电话:
被申请人:X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 地址:x市长安区东二环,电话:
请求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x年12月起x年2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的11月至2月份工资共计7000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付的双倍工资共计21400元整。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0xx元整。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x年12月27日应聘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职位为会计,试用期一个月,x年1月27日经公司实际负责人董意转正,并注明转正后工资为前三个月1800/月,其后工资为20xxx月,工资发放形式为转账支付,每月月末发上个月工资。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相关社会保险。
申请人入职后工作兢兢业业,获得了公司肯定,但在x年下半年由于未能及时回收工程款造成公司财务紧张等原因,被申请人从11月份开始拖欠申请人工资,申请人于是在x年初提出辞职,在向公司负责人提出辞职并讨要工资时均被其以公司没钱、若辞职需等招到新的会计后办理完交接等等理由拖延,故申请人又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到x年2月底,现被申请人财务状况改善但仍未恶意拖欠申请人的工资。
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赔偿申请人自入职第二个月起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同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也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原因提出辞职,亦符合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因此申请人请求贵委依法支持相关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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