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6110/j.cnki.issn2095-3151.1996.zm.016税收收入能力估算的原则杨元伟1。客观性原则。即估算方法必须使最终结果能客观地反映该地区的税收收入能力。为此,必须切合实际地选用能反映这种客观能力的估算方法。这一原则不仅贯穿于对全国总收入能力的测算中,更重要的是贯穿于对地区收入能力的测算之中。客观性原则应隐含公平性原则。2以数据定方法的原则。即依照数据获得的可能、来源、质量及获得成本的大小,来选择估算方法,包括对总估算公式、税基确定及调整的方法、代表性税率的确定和选择等。在众多的可行性备选方法中,应根据各自所需及可能的数据情况,来决定取舍。3重要性原则。即注重对主体税种的测算,要把主要精力花费在对主体税种的估算上。对主体税种收入能力估算结果是否符合实际室关重要。主体税种的选定可依据其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或公众的关注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对我国而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应列为主体税种或重要税种。而对收入比重较小的地方小税,可选用简单的钡J算方法。4全面性原则。即要使各地区、各税种都得到充分考虑,以使代表性指标确实有代表性。(常虹摘自《中国税务》1996年第01期《关于税收收入能力的估算体系(上)》)现行税制存在的不足王则斌王岩郭晶1994年的税制改革已经取得了初步成功,但是,税制改革尚没有全部到位。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和运转,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从税收调控作用的角度分析,也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1.增值税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新的增值税制度基本上实现了统一规范,普遍征收的目标。但是,从税收调控角度分析,还存在几点不足:第一,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予抵扣。因而,不利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也不利于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从而影响我国企业的长远发展,也影响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第二,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充分,对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业不实行增值税,除存在操作上的税收漏洞外,更重要的是不能用增值税的功能对这两个行业进行调节;第三,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影响了小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活动,方法上要改进;第四,进口环节减免税过多,既产生较大的税收漏洞,又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平等竞争;第五,增值税收入占工商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偏高,不利于较好地发挥税收沐系的整体调控作用。2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统一,调控手段单一。1994年的税制改革统一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为进一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在税收调控方面仍有三个方面的不足:第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统一,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能实现企业公平竟争的目标;第二,对企业的税收调控以直接减免税为主要形式,缺乏灵活运用税收间接调控手段达到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功能;第三,区域性税收优惠占有一定份量,造成税收待遇人为的地区差别,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现,也不利于国内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生产力的合理布局,第四,企业所得税在工商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例较低,不利于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的调控作用。15地方税体系有待建立健全。按照分税制改革和税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地方税体系已初步形成。但是,地方税改革要分阶段进行,成熟一个出台一个,因而地方税体系还不完善。特别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地方税体系尚未形成一个有主有次的完整系统,地方税体系如何配合统一税制发挥作用,还需要进一步探入研究。4.税收调控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虽然现行税制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但是运用税收调控手段达到宏观经济目标尚有待于进一步实施。如何运用税收调控达到产业结构优化、区域经济协调、通货膨胀控制、环境污染防治等宏观经济目标,都是我国深化税制改革面临的实际问题。(李扬摘自《国有资产研究》1996年第5期《完善我国税收调控的初步构想》)开征社会保障税的设想刘瑞杰赵宇1征税范围和纳税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应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一是对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由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应作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人。因为对它们征税实际上是对财政的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征税,无实际意义。二是鉴于目前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以及管理水平落后的局限性,暂不把农民划入纳税者行列,待条件成熟后,再因地制宜,逐步将其纳入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范围。2。课税对象。按照国际贯例,我国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就企事业单位而言是一定时期支付的工薪总额,就在职职工个人而言是指一定时期个人从企业或单位领取的工薪佼入额;至于个体经营者则以其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的净所得额作为课征对象。为了体现社会保障税累退性的特征,我们认为,在以工薪收入额作为课征对象时应附有“最高应税限额”的有关规定,即只就一定时期内一定限额以下的工薪收入额课税。3税率。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形式应以采用比例税率为宜。根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税建设均处于初始阶段的特点和本着征收便利性原则,目前应合并各几项保障金额制定统一的综合税率。考虑当前国家的承受能力和纳税人的支付能力。在社会保障税开征初始,税率不宜定得过高,其具体确定应与目前劳动部门收缴社会保险基金的比例相衔接,企事业单位可定为71%,职工个人可暂时定为3%,合计为02%。这个税收负担水平目前只限养老、失业、医疗等兰个保障项目,今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可适时增加项目,提高税率。由于个体经营者是以其经营净所得额为课征对象,较之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有所不同,因而可设计较之上述合计税率20%为轻的税率,如可适用01%的比例税率。4征收管理。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应按属地原则由税务部门按月计征、年终清缴。由于社会保障覆盖范围较广,税源校为分散,因而在具体征收方法上可采用“申报纳税”和“源泉扣缴”相结合的方法。另外社会保障税具有“专税专用”并由专门机构统一管理的性质,因而,在征收和管理社会保障税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劳动部门和社会监督机构的管理职能,加强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促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肖峰摘自《财贸经济》1996年第n期《关于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若千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