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 受 人: 出 卖 人: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
河北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销售合同
出卖人: 出卖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出卖人生产资质许可证号: 买受人: 出卖人人防备案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见防护设备产品供货详单)。 二、出卖人必须是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定点生产、安装企业,并已在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登记备案。
买受人必须使用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和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登记 备案的企业生产和销售的防护设备。
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所供防护设备应符合人民防空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 五、供货时间:门框 送到施工现场,门扇供货时间买受人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出卖人。
六、买受人按工程进度向出卖人发出书面供货通知,待防护设备送到现场后由买受人对设备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并提供卸车条件,特殊或大件设备的包装或支架由出卖人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按《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执行。
八、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成立预付总货款的 (不低于30%),门框送到现场再付总货款的(不低于30%),门扇送到现场再付总货款的 (不低于30%),安装完成再付总货款的 (不低于5%)。工程验收合格后,余款一个月内付清。
九、出卖人在防护设备安装完成后,向买受人提供防护设备使用及维护保养说明书,并在国家规定的质保期内,承担相应责任。
十、违约责任: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对方支付总货款 的违约金(不超过30%货款)。
十一、争议处理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
十三、本合同一式五份。出卖人、买受人各二份,且由出卖人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一份。
防护设备产品供货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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