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在甲方保安员于 商场门口处对乙方人身造成伤害后,甲方代表肇事保安员与乙方充分协商后,就刑事职责和民事赔偿相关事宜与乙方达成和解,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甲方保安员的伤害行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和整容费等),双方同意不经伤残鉴定,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赔偿捌万叁仟(83000.00)元整(包括甲方先前所垫付的医药费壹万伍仟元)。
二、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剩余赔偿款陆万捌仟(68000.00元)元整,以转账方式转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指定账号为),即为付款义务履行完毕。
三、乙方对甲方保安员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向公安机关申请撤案,并不再追究其刑事职责,同时自愿放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四、乙方确认并同意不再追究甲方和相关人员及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任何职责(包括刑事职责和民事职责),甲方赔偿到位后因本次事件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并且此后不再以任何理由主张权利。
五、本协议一式五份,在甲方将上述赔偿款支付到位后产生法律效力,赔偿不到位,则本协议没有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交公安机关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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