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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考核管理制度

2024-09-10 来源:易榕旅网


品质考核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增强员工品质意识及提升产品质量,确保产品在制造过程中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使责任管理落实到人,降低品质故障成本,达成全员品质管理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定义

致命缺陷(CR):导致危害人身健康及引起产品失效。

严重缺陷(MA):影响功能与组装,严重外观问题。

一般缺陷(MI):轻微外观问题,不影响功能与组装。

4、考核内容

4.1当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因疏忽造成不良品时,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

致命缺陷(CR):不良率占3%给予20元的处罚,每增加一个百分比就增加8元。

严重缺陷(MA):不良率占3%给予10元的处罚,每增加一个百分比就增加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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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缺陷(MI):不良率占3%给予5元的处罚,每增加一个百分比就增加2元。

当该批判定不合格时,返工后送检出现的同类不良品及不良率占1%的,按平时的2倍进行处罚。

4.2以上不良品数据来源于:品管巡检、抽检、全检、终检时发现的不良品;管理人员巡检时发现的不良品;下一道工序发现的不良品以及维修报表之记录。

4.3当品管检验判定不合格的,未进行返工再送检,或未经核准流入下一工序的,对当事人、拉长处罚30元。

4.4由于作业疏忽导致批量不良时,不良数量在10~100个时处罚30元,超出100个以上视情节轻重进行50-200不等的处罚。

4.5作业不良造成报废,超出材损比率的部分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材料费用。

4.6品管巡检、抽检、全检、终检过程中发现的不良品每日汇总记入《检验日报表》,针对品管记录的日报表单项不良率超过5%的,该拉别拉长应给予重视或查找原因进行改善。对于生产中品管多次反馈不良率过高的,拉长没有给予重视导致不良率超过8%以上的给予20-50元的处罚。

4.7对于品管判定不合格需停止生产(如首件判定不合格及制程发生异常需停线)时,而生产车间不予执行的情况,由品管提出,给予相关责任人30元处罚。

4.8品管判定不合格且贴上红色不合格标签的产品及物料,未经品管允许擅自撕掉或使用不合格产品及物料的,对责任人处以5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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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对于品质异常经下发纠正预防措施单后,在确认期内仍重复发生同样异常时,由品管提出,给予相关责任管理者50元处罚。

4.10现场检测人员作业时不按相关品质要求(功率参数测试表),一经发现给予10元处罚,多次不改者处以30元处罚。

4.11当品管开出纠正预防措施单或其他不合格/异常报告时,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接收后未经允许自行撕毁、丢弃、不回复或逾期未复等,处以以下处罚:无正当理由拒收给予20-50元处罚;不按规定时间回复(回复时间要求为4小时,最多不超过1天,特殊情况者可与发文部门申请延期),每份给予10元处罚,撕毁每份给予30元处罚,丢弃每份给予20元处罚。私自更改内容每份给予10元处罚。

4.12对于操作员故意将不良品流入下工序的,给予责任人50元处罚,不良率达2%的给予拉长50-100元处罚。

4.13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均不允许冒充品管签名(如退、补料的确认、及使用相关品质判定的标签和合格印章等),一经发现按《员工守则》中舞弊条款从重处罚。

4.14现场品质记录(如全检报表、老化报表、维修报表等)必须如实记录,如有发现记录不真实现象,需对当事人给予20-50元处罚。

4.15首件误叛造成批量异常给予品管50元/次处罚。生产过程中更换物料导致出错,给予生产拉长或助拉20元处罚。

4.16以下情况不予处罚:

自主检验发现本工序产生的不良品不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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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进厂前七天不进行品质考核,但不良品过高时品管员应及时进行指导并反馈给拉长,拉长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品质意识教育及操作技能的培训。

4.17处罚单由品管人员或品质管理人员开出(一式两份),交由责任人员直接上级要求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该处罚单在4个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后,交回给品管员,由品管员交品质部文员处,每周统一交人事部。

4.18对品质考核处罚有异议者,可申请查核解决(查核时间为4小时)。拒绝处罚或态度恶劣者将视轻重将按行政记大过处罚。

5、奖励内容

5.1作业员及时发现上一工序流下来的批量不良品,经品管确认后,视情况给予30~200元奖励。同时品管人员按上述第四点内容追查制造不良人员的责任。

5.2员工工作表现出色、品质意识强并且能带动其他员工提高质量意识、有实际事迹者,可给予奖励50~100元奖励。

5.3最终检验阶段若一个月内无发生成品判退,给予整条拉200元奖励。

5.4公司员工能提出改善产品质量方案的,该方案经采用给予提出者奖励30-200元,并通报表扬或该方案以提出者的姓名命名。

6, 以上所有考核处罚均从当月工资中进行扣除。

7,本办法解释权归品质部,上级领导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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