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社会学原理 同性恋

2020-02-22 来源:易榕旅网


浅析当今社会中的“同性恋现象”

摘要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同性恋也成为了一个无法回避的让我们越来越关注的社会问题。它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于我们每个人的身边,人对于同性恋者的态度却是不尽一样。有的人主张对其立法进行禁止,不然它会打破我们一般日常所能接收的观念;有的人主张对其持一种宽容的态度,毕竟人是自由的,人也就有选择自己性自由的权利而不用受到任何人的束缚。

关键词:同性恋 性取向 性的偏爱

提纲

1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2 对于养成性的偏爱的原因争论

2.1 生理因素

2.2 早期的经历

2.3 家庭环境

2.4 社会影响

2.5 自我解释

3 同性恋者的生存状态

4 福柯在同性恋问题上的观点

4.1 关于身份政治

4.2 关于友谊

4.3 关于公众对同性恋的宽容度

4.4 关于同性恋运动的目标

5 同性恋现象的“评判”

5.1 法律评判:它是否犯罪

5.2 宗教评判:它是否道德

5.3 医学评判:它是否疾病

5.4 社会评判:它是否异常

5.5 自身评判:自我认识的分类

总结

参考文献

1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同性恋也是一种用来描述对自己与相同性别的人产生浪漫的吸引力、性欲或性行为,它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在历史上就有记载。如古希腊就有不少奴隶主玩弄男童的现象,同时在同性别的奴隶与奴隶之间也有相互的性行为;我国古代也有一些达官贵人甚至皇帝都有同性的性行为,这些都是同性恋的表现。另据1935年弗洛伊德的一封信说,柏拉图、米开朗琪罗、达芬奇也是同性恋者,中国两汉时期的汉哀帝和汉文帝也是都有自己的男宠。同性恋是一种性取向,其程度在每一个同性恋者身上均不尽相同。有人认为同性恋和异性恋之间没有任何质的区别,它们是一种性行为的连续体,也就是说完全的同性恋者和完全的异性恋者处在连续体的两端,而绝大多数人都是二者兼而有之,只是所占的比重不同而已。一般说来,同性恋者大都处于较高的文化程度与较低的性教育的水平之中,他们的性要求强烈而又受到压抑,同性恋交往的层次不高,对自身的认识也不是十分的清楚,在社会的强大压力下,他们的行动是十分隐蔽的,都有走我解脱的愿望,却没有找到合适的解决途径。

本文旨在通过对社会同性恋现象的一些有限分析,找到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法,改变同性恋者在社会生活中所收到的一些歧视与不公平的待遇,获得一样的自由和尊重。这也正

是本文的研究意义所在。

2 对于养成性的偏爱的原因争论

2.1 生理因素

有些人,包括一些同性恋者,都认为同性恋者是“天生的”。但是,既然我们知道甚至连异性恋者也不是天生的,这种解释看来不大可能使人信服。人们曾做出过多次努力,试图发现能够解释同性恋者的基因或内分泌因素,但是,没有发现任何确凿有力的证据能够证明同性恋者是遗传或内分泌所致。既然同性恋者不可能导致生育,其遗传原因想必产生于异性恋者繁育的人口。另外,生理因素不能同时解释同性恋者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不同程度的发生率,也不能解释某一个人在一生中的性行为所发生的不同变化。因此,同性恋同其他性行为一样,是通过后天形成的。

2.2 早期的经历

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同性恋是早起孩提时代的经历所致,特别是诱奸。这可能在一些例子中是对的,但是,它不能提供全面的系统的解释。大多数美国孩子和一些年轻人有过同性恋经历,但是只有少数人成为真正的同性恋者。其他人们毕生中从来没有过同性恋经历,只能私下把自己划分为同性恋者。相反,大多数同性恋者早期都有过异性恋经历,但是,这对他们以后的性倾向并没有产生特别明显的影响。

2.3 家庭环境

心理学家们通常认为同性恋是产生于病态家庭关系的精神紊乱的表现,他们试图在同

性恋的家庭背景中找到原因。这一理论的主要倡导者是欧文•比克伯。他的调查认为同性恋男子一般有一个盛气凌人的母亲和无能而态度粗暴的父亲。比克伯的观点发表时收到了广泛的赞扬。但是从那以后,却被说成低质的研究。他的抽样调查全都是正在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因此不能代表所有的同性恋者,就像部分类似的异性恋者不能代表全部的异性恋者一样。其他人的研究调查几乎没有发现在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之间存在着一致性格的差别。这一事实早已被美国精神病学研究协会接受,早在1973年这个协会在列举精神病的名单中除掉了同性恋一词。虽然家庭背景可能对某些同性恋者有一定的影响,但是作为一种理论,有待于进一步的证实。

2.4 社会影响

另一种观点来自于试图以行为主义或者社会影响来解释同性恋的心理学家。他们认为,任何偏爱都是通过报偿和惩罚学得的。如果一个人觉得同性恋行为令人愉快,他就会重复这种经历,从而强化了这种倾向。特别当有的人觉得与同性行为相比,异性恋行为产生不舒服或者心理恐惧的心理时,同性恋倾向就更加明显。这个观点很有用,但是仍有两个严重的缺陷:首先,为什么些许具体的报偿能战胜整个同性恋者从整个社会环境中遭受许多歧视惩罚呢?社会的报偿和惩罚的天平大大倾向于异性恋,这实在使人难以理解有限的报偿是怎样抵御强大的社会压力的。其次,有一些同性恋者虽然没有觉得同性恋是一种报偿,他们希望放弃同性恋的生活方式,但是看来身不由己,这样,他们的性偏爱就难于以惩罚的角度来解释。

2.5 自我解释

这种更加新近的理论避开了以上的种种困难,把同性恋者看作是人们寻找并塑造自我的结果。这种寻找和塑造可能是有意识的或无意识的,自愿的或非自愿的,但是同文化中

盛行的观点是一致的。根据这种观点,异性恋和同性恋性行为都是通过相类似的过程习得的。经历过异性恋的行为或有过异性恋欲望的人们认为自己是异性恋者,并以此来解释自己的性行为。他们觉得同性恋和异性恋是彼此毫不相关,所以就不把自己看作是非同性恋者。这一过程也适合变成同性恋的人们,由于早期同性恋经历或欲望的结果,他们把自己看作是同性恋者,陷入了自我解释的困境,难于自拔,忽视了社会的歧视。如果他们被称为同性恋者,自我解释就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正如萨林所提出的:“事实上并不存在‘同性恋者’。这个概念是人们创造的名称,在现实中是没有根据的。从这个前提出发进行研究是很有帮助的。真正存在是对自己同类的行有欲望的或者与同性人做过爱,或者两者兼而有之的人们”。

3 同性恋者的生存状态

在人类性文化历史中,同性恋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一种行为模式。在人类各种不同的性倾向中,同性恋是人数最多、影响力最大的一个少数族群。从古到今,人们对同性恋的看法有过三次改变:最早从宗教意义上的罪人和法律上的罪犯改变为病人,这是一个人道主义的转变。第二次转变是承认它不是病态,而是一种异于常人的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个人倾向。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发展和在许多国家合法地位的获得,又发生了第三次转变,即认为它不过是一种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而已。

现在美国已拥有一个世界上规模最大、组织最完备、最引人注目的同性恋群体。大多数美国城市都有同性恋社区,这些同性恋社区其他亚文化社区的区别在于同性恋社区的居民全都是自愿搬去那里居住的,而不是像有的社区那样,居民被迫搬去入住的。

4 福柯在同性恋问题上的观点

4.1 关于身份政治

福柯极为明确地指出:“我认为‘同性恋’这个词已经作废了,因为我们关于性的认识已经发生了变化”。同性恋这个范畴其实是一个不完备的范畴,因为它并不能真正反映某种类型的经验。同性恋应当是一种存在的风格,是一种存在的形式,是一种生活的艺术,而绝对不是一种性身份、性本质或性的种类。

4.2 关于友谊

在历史上,与同性恋有关的一个领域是友谊。友谊始终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联系社会的方式,同时它也还具有一种强烈的感情意识。同性恋之所以会成为社会问题是因为友谊消失了,被看成了一种怪异的关系。因为人们产生了一种常见的同性恋恐惧,害怕同性恋者会建立一种强烈而令人满意的关系,虽然他们并没有遵从别人认可的关系法则。

4.3 关于公众对同性恋的宽容度

福柯自己本身没有参加过同性恋运动,但在同性恋问题上的立场却是很坚定的,他抨击人们错误的观念、愚蠢和伪善。社会对同性恋的认可度不是很高,例如人们曾对同性恋者是否可以当教师展开过激烈争论,反对同性恋者认为同性恋者当教师可能会误导学生的性倾向,但事实上,教师在学校骚扰异性学生的情况要多得多。同时,他认为,现在的知识界更加公开地谈论这些事情也并非意味着更大的宽容。

4.4 关于同性恋运动的目标

关于同性恋运动的目标他提出了两点:首先,必须面对性‘选择’的自由问题。这里

的性‘选择’的自由,而不是性‘行为’的自由,因为有的性行为是不允许的,比如强奸,不管发生在两个男人还是两个女人之间。其次同性恋运动可以有这样的目标,提出特定社会中性选择、性行为和性关系的个人影响问题,但并不是要求把同性恋婚姻法律化作为目标。当然,同性恋运动的最终目标是争得法律和社会对同性恋的认可,这个问题可以归结到个人权利的范畴,即个人应当拥有性选择的权力,拥有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从事自己喜欢的性行为、建立自己喜欢的性关系的权利。

5 同性恋现象的“评判”

5.1 法律评判:它是否犯罪

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条文上对同性恋并没有专门的条文,对同性恋采取干涉行动大都出于维护治安的考虑。司法部门有时把同性恋部门看做一种“性罪错”,曾有同性恋者被以流氓罪判刑或劳教,但这样的事例不多。从社会学研究的角度出发,把同性恋者当作罪犯来制裁不仅在逻辑上不能服人,在实践中也有难度。而且,现在在美国以及英国的一些地方,同性恋的婚姻还受到了法律保障,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同性恋本身并不是一种犯罪,它只是一种性自由的选择。

5.2 宗教评判:它是否道德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万恶淫为首,百善孝为先”,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同性恋是一种“淫”,因而同性恋并没有违反社会道德。有人说同性恋不道德,理论依据是有些同性恋者结了婚,并且对妻子隐瞒自己的同性恋倾向。其实,这是因为同性恋者也必须得履行传宗接代的义务,他们与异性结合是迫不得已的,这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同性恋是伟大的,他们毕竟放弃了一些自己最想要得到的东西。

5.3 医学评判:它是否疾病

1973年,美国精神病学会理事会决定把同性恋从《诊断和统计手册》的精神病分类单位中删除,这一决定已经被视为同性恋运动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之一。现在,2001年4月开始实行的《中国精神病分类及诊断标准(第三版)》,也是中国性史的里程碑之一,这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同性恋是疾病的说法。它不仅对中国几千万名同性恋者有十分积极的解放意义,而且要求人们以理性、科学、文明的态度对待性,社会要更包容、更和谐,有推动、有促进的巨大作用。

5.4 社会评判:它是否异常

认为同性恋是性反常的观点,只能说明同性恋行为在众多性释放方式中处于少数地位,但它并不是反常的,而只是一种属于人类中一小部分人的自然和正常性取向。现在,认为同性恋是社会上一个少数群体的生活方式,这不仅是一些同性恋者自己的看法,也越来越成为当今社会中多数异性恋者可以接受的观点。但是,我们仍然不能掉以轻心,当今还是有少部分仇视同性恋的极端分子,他们仍然在迫害同性恋。从迫害异端、蔑视少数派,到能够容忍游离于主流文化的亚文化,人类社会就是这样一步步前进,逐渐走向开化和文明。

5.5 自身评判:自我认识的分类

同性恋者的自我认识有三类:第一类认为同性恋是罪恶,自己不仅有罪而且罪孽深重;第二类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疾病需要治疗。这些人 觉得自己命运不佳,常常陷入孤独痛苦的徘徊之中;第三类认为同性恋不过是一种方式,与正常人无异,持这种观点的同性恋者强调自己的权力,尤其是性爱的权利,认为社会根本无权干涉他们的性自由选择的权利。

总结

由于同性恋亚文化与主流文化的差异,社会应该给予同性恋者提供一个宽容的社会环境。作为同性恋群体,他们在其恋爱和婚姻的问题上与异性恋有着不同之处,我们应当引导社会价值观将同性恋者视为一种生活方式的个人选择,保持宽容与尊重的态度,积极矫正社会大众对其的错误心态,与同性恋者和谐相处,这样更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银河:《李银河说性》北方文艺出版社,2006年2月。

[2] 刘达临、鲁龙光:《中国同性恋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1月。

[3] 李银河:《福柯与性》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

[4] 米歇尔·福柯:《性史》(中译本)青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1月。

[5] 约翰·J·麦休尼斯:《社会学》(中译本第11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

[6] 理查德·谢弗:《社会学与生活》(普及版)世界图书出版社,2009年4月。

[7] 尹恩·罗伯逊:《现代西方社会学》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5月。

[8] 卡罗尔·帕特曼:《性契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5月。

[9] 周丹:《同性恋与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10]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

[11]李慧波:《透视同性恋现象》,载《中国青年文化研究》,2001年。

[12]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09年11月。

[13]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2001年4月。

[14]刘清扬、杨甫德:《同性恋的概念和临床》,载《中国行为医学科学》,1998年7月

[15]余放争、杨国纲、余翔:《国内同性恋研究概述》,载《医学信息》,2005年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