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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出资转让的限制

2023-04-28 来源:易榕旅网


个人合伙出资转让的限制

个人合伙特征为人合兼资合,因此,《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同时,正是因为个人合伙人合的特征,且人合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组合在一起的团体,合伙人的退伙和入伙应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最高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51条“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52条“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从法律上对人合特征的肯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出资,在《民法通则》中并未明确规定,但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出资,必然会引起原合伙人退伙和新合伙人入伙,按照最高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51条“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规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出资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适用对象虽是合伙企业,但就合伙特特征而言,与个人合伙的人合兼资合特征完全相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完全可以适用在个人合伙出资转让。

故,个人合伙的合伙人转让出资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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