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验收程序
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程序、验收条件、验收重点
一、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监督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1、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检查,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机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2、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成册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监理核查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并于验收前三个工作日通知质监站。
3、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收到上报的验收报告应及时组织参建五方对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并签注验收结论和意见。相关责任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4、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对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时,必须有以下人员参加: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等。
二、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前,基础墙面上的施工孔洞须按规定镶堵密实,并作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进行回填土分项工程的施工,对确需分阶段进行地基与基础分部
工程质量验收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质监交底会上向质监人员提交书面申请,并及时向质监站备案。
2、混凝土结构工程模板应拆除并对其表面清理干净,混凝土结构存在缺陷处应整改完成。
3、楼层标高控制线应清楚弹出,竖向结构主控轴线应弹出墨线,并做醒目标志。
4、工程技术资料存在的问题均已悉数整改完成。
5、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规定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施工的内容已完成,检验、检测报告(包括环境检测报告)应符合现行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6、安装工程中各类管道预埋结束,相应测试工作已完成,其结果符合规定要求。
7、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施工中,质监站发出整改(停工)通知书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都已整改完成,完成报告书已送质监站归档。
三、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监督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实体质量抽查的一般规定:
(1)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突出对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的检查。
(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地基基础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5)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
2、对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外观的观感质量检查。
3、检查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质量制度履行情况。
三、不符合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处理办法
1、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验收程序、不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应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2、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时,应签发书面整改通知书或局部停工通知书,待问题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分部工程的验收。
3、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工程施工质量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质量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应签发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停工整改,并将情况及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4、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责任方擅自进行上部施工的,应签发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参建责任方签署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在签字盖章后3个工作日内
由项目监理人员报送质监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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