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装饰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 年修订本 )》 制定本规定及《建筑装饰
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及《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筑装饰工 程的设计收费。
第三条 《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是对建筑装饰设计行业收费依据的补充和完善。使 用《建筑装饰设计
收费标准》 的设计机构, 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 建筑行业 (建筑工程设计 ) 甲级、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 (一体 化)一级资质。上述具有设计资质的企
业在与发包人独立签订合同时,可选择按建筑装饰工 程造价收费的标准, 也可选择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面积
收费的标准。 在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企业和具有设计资质的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中, 在既有设计任
务, 也有施工任务时, 设计与施工工程应分别签约。 其他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和 《建筑装饰
设计收费 标准》执行。
第四条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 权自主选择设计人,设计人自主决定
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 序。
第六条 实行按工程造价收费标准的建筑装饰设计收费,其基准价应根据《建筑装饰设 计收费标准》中“按建筑
装饰工程造价收费的标准”计算 ;实行按设计面积收费标准的建筑
装饰设计收费,应按《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中“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面积收费的标准” 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
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 20%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工 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
费额。
第七条 建筑装饰设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工程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 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 设计人可以在上浮 30% 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额。
第八条 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 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
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费的币种、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建筑 装饰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 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建筑装饰设计工作量增加,发包人应当向设计人支付 相应的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 返工增加工作量的, 发
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设计费。 由于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 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设计委员会负责 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14 年 12 月 10 日起施行。
按建筑装饰工程造价收费的标准
1 总则
1.1 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文
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 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 费用。
1.2 建筑装饰设计收费采取按照工程项目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的计费方法计算收费。
1.3 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3.1 工程设计收费 =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1±浮动幅度值 )
1.3.2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 基本设计收费 +其他设计收费
1.3.3 基本设计收费 =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 调整系数
1.4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设计基准收费额, 发包人和设计人 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
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合同额。
1.5 基本设计收费
基本设计收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提供编制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收 取的费用,并相应提
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竣工验收等服务。
1.6 其他设计收费
其他设计收费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 包 括总体设计费、 主体
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 编制费等。
1.7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完成基本服务的价格。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在表 4《建筑装饰设计收
费基价表》 中查找确定, 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 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 价。
1.8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核准的工程项目设计概算中的建筑装饰工程费、 设备与工器 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转运
费之和。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的, 以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 费的计费额 ;工程中有
缓配设备,但按照合同要求以既配设备进行工程设计并达到设备安装 和工艺条
件的,以既配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 ;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
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折换成人民币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
1.9 工程设计收费调整系数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包括: 专业调整系数、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加调整 系数。
1.9.1 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 的系数。计算建筑装饰
设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均按 1.0 计算。
1.9.2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 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
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 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 其调整系数分别为: 一般 (Ⅰ级 )0.85; 较复杂 (Ⅱ级 )
1.0; 复杂 (Ⅲ级 )1.15 。计算工程设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 表 2 《建筑装饰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1.9.3 附加调整系数是对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尚不能调整的因素进行 补充调整的系数。附加
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表
3 《建筑装饰工程附加调整系数表》中查
找确定。 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 应将各附加调整系数 相加,减去附加调整
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 1 ,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1.10 改扩建和技术改造装饰工程项目,附加调整系数为
复杂程度确定适当的附加调整系数,计算装饰工程设计收费。
1.1 ~ 1.4 。根据装饰工程设计
1.11 初步设计之前,根据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发包人的要求,需要编制总体设计的, 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
计收费的 5% 加收总体设计费。
1.12 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设计人承担的,其中对建设项目工程设计 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的
设计人,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 5% 加收主体设计协调费。
1.13 工程设计中采用标准设计或者复用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
的 30% 计算收费 ;需要对原设计做局部修改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设计工作量协商确定 工程设计收费。
1.14 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 10% 收取施工图预算编 制费 ;编制工程竣工图
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
8% 收取竣工图编制费。
1.15 建筑装饰设计中采用设计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
定。
建筑装饰设计中的引进技术需要境内设计人配合设计的,或者需要按照境外设计 程序和技术质量要求由
境内设计人进行设计的, 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根据实际发 生的设计工作量,参照本标准协商确定。
1.16
1.17 由境外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需要境内设计人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审核并签署确认 意见的,按照国际对等
原则或者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协商确定审核确认费。
1.18 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的标准份数,方案设计为 3 份,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分别 为 8 份,施工图设计、非
标准设备设计、施工图预算、竣工图分别为
8 份。发包人要求增
加设计文件份数的, 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设计文件工本费。 工程设计中需要购买标准设计 图的,由发包人支付购
图费。
1.19 本标准不包括本总则第 1.1 条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收费 规定的,按照规定执
行 ;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2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
2.1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范围
适用于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包含:室内装修、室内装饰、 建筑外观设计等相关内
容。
2.2 建筑装饰工程各设计阶段工作量比例
2.3 建筑装饰工程复杂程度
2.4 建筑装饰设计的附加系数
3 建筑装饰设计收费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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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面积收费的标准
1 总则
1.1 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文
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 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 费用。
1.2 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面积收费的标准见表 5 。
1.3 建筑装饰工程不同设计阶段的工作量比例可参照表 1 。
1.4 发包方与设计人可根据委托项目的设计面积、 复杂程度、 建筑类型协商确定收费额。 建筑装饰工程复
杂程度可参照表 2。
1.5 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协商设计收费的
费;编制工程竣工图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协商设计收费的
8% 收取施工图预算编制
7% 收取竣工图编制费。
1.6 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的标准份数,方案设计为 3 份,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分别为 8 份,施工图设计、非
标准设备设计、施工图预算、竣工图分别为 8 份。发包人要求增加设 计文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设计
文件工本费。
1.7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第 1.1 条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收 费规定的,按照规定
执行 ;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2 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面积收费的标准
注: 1.如业主指定设计师 ,则按上述报价上浮 10% ~20%。
2.项目分类可参照以下说明:
酒店类:各类星级酒店、精品酒店、主题酒店、度假酒店和快捷酒店等。
商业类:购物中心、商业步行街、大中型商场、超级市场及专卖店、零售商店等。
办公类:办公楼、企业总部、银行及金融机构办公楼、各类写字楼等。
展陈类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规划馆、科技馆、展览馆等。
文体类:会议中心、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学校、宗教建筑等。
餐饮类 :宴会厅、餐厅、咖啡厅、茶馆、连锁餐饮店等。
娱乐类 :主题娱乐空间、健身、养生、酒吧、洗浴中心、歌舞厅等。
交通类:机场航站楼、轨道交通站房、长途汽车站、水岸空间等。
医疗类 :医院、门诊楼、住院部及综合医疗场所,各类康复中心、养老院等。
住宅类 :各类住宅、公寓、别墅、四合院等居住空间。
会所类 :各类会所、商住展示样板间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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