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改善城乡地区支付环境、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规范“信合村村通”金融便民服务点(亦称:现金流通综合服务平台)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省农村地区助农取款代理服务点管理办法》(贵银发[2013]61号)、《*****信用社农信通自助金融服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4〕62号)、《***省农村信用社“现金流通综合服务平台进万村”活动实施方案》等管理制度,结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合村村通”金融便民服务点(以下简称“村村通”服务点)是指与**农商银行签定服务协议,利用农信通自助金融服务管理平台系统、固定网络或移动网络和特定的POS机具为持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持卡人提供消费、转账、缴费、查询、助农取款,以及进行金融知识宣传、残损人民币及零钞兑换等金融服务的特约商户。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撤销管理
第三条 “村村通”服务点设立应具备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基本的安全防范设施; (二)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相对稳定的现金流; (三)运营稳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
(四)服务热忱,责任心强,具备义务宣传员的基本素质; 第四条 “村村通”服务点设立遵循的原则:
(一)平等自愿、风险可控、微利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合理配置,平衡发展的原则。按“一村一商户”的原则设立,特殊情况下可一村多机,但相隔距离应在2公里以上,且一户只能一机。金融机构所在的村不得设立,特殊情况设立的,必须离金融机构1公里以上。
(三)联网通用原则。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排斥受理他行卡阻碍跨行交易。 (四)位置集中性原则。选择农户相对密集、人流量较大、进村入寨主干道等位置,操作员有一定文化水平。
第五条 各支行营业网点可通过信用评级、实地考察等方式选择“村村通”服务点,重点选择小超市、便利店、供销农资销售店、通信运营代理点、医疗卫生室、小型餐饮作为“村村通”服务点,也可选择村委会或由村委会推选的代理人为“村村通”服务点。
第六条 “村村通”服务点实行实名制管理,申请“村村通”服务点,应填写《农村地区助农取款代理服务点申请书》(见附表1)、《**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通自助金融业务入网申请表》(见附表2),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银行账户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若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可使用土地使用证、户口簿、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经营证明等替代资料。
第七条 各支行营业网点应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采取现场考察、拍照等方式核实其真实性并签署意见,填写《**省农村信用社商户信息调查表》(见附表3),建立信息档案,签订《**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通自助金融服务协议书》(见附表4)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各支行营业网点核实审核相关资料并签订合作协议后,在“农信通自助金融服务业务系统平台”录入相关信息,上报总行电子银行部资料(副本)一份,经总行电子银行部复核、审核、装机和调试,交各支行上门安装培训,电子银行部按月或按户报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 批准设立“村村通”服务点按照省联社统一设计的CA标识逐步对门头进行制作、安装,同时逐步配备验钞机、保险柜等必需的设备。
第十条 “村村通”服务点相关信息发生变动,由“村村通”服务点提出申请,填写《**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通自助金融终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提供相关变更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属支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在“农信通自助金融服务业务系统平台”录入相关信息,上报总行电子银行部资料(副本)一份,经总行电子银行部复核、审核、装机和调试完成变更工作。
第十一条 “村村通”服务点因故不能持续经营、违反服务合作协议和相关管理规定,撤销“村村通”服务点的,填写《**省农村信用社自助终端撤机申请表》(见附件6),经所属支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在所属地张贴公告(见附件7),公告期15天,公告期不能办理业务,公告期满后经审查无业务纠纷在“农信通自助金融服务业务系统平台”录入相关信息,上报总行电子银行部资料(副本)一份,经总行电子银行部复核、审核完成撤机工作,并报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二条 “村村通”服务点资料交主办会计纳入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采取一户一档装袋保管。档案包括服务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建立时间、地址、编号、服务点内外实景照片、身份证件、身份证核查结果、服务协议等资料。
第三章 业务及管理
第十三条 “村村通”服务点可为当地农民服务及办理下列业务:
(一)消费收款:是指“村村通”服务点为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将持卡人所需支付的资金转入“村村通”服务点绑定账户的业务。消费类业务还包括消费撤销、退货等。
(二)转账付款(含批量转账):是指“村村通”服务点因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等原因,将其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收款人在金融机构所开立账户的业务。
(三)助农取款:是指“村村通”服务点经批准为持有带银联标识银行卡的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业务(目前单笔2000元以内,单卡日累计2000元,额度变动按上级管理部门通知调整执行)。
(四)余额查询:是指“村村通”服务点通过农信通POS自助终端查询绑定卡或带有银联标识银行卡余额的业务。
(五)零钞兑换:管辖支行向“村村通”服务点提供零币后,免费向客户提供零钞兑换服务。
(六)残损币兑换回收:服务点免费向客户兑换残损币后,经整理后向管辖支行兑换的服务。
(七)反假币宣传:免费向客户提供反假币宣传,管辖支行负责提供宣传资料、培训反假币宣传知识。
第十四条 “村村通”服务点不得办理下列业务: (一)信用卡取款; (二)存款业务。
第十五条 “村村通”服务点办理的业务均不得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村村通”服务点办理的助农取款和零钞兑换、残损币兑换等业务的服务补贴费用按照**农商银行服务费补贴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村村通”服务点办理业务要确认客户身份信息后办理,并建立**省农村信用社助农取款业务台账(见附件8)。
第十八条 业务凭条管理。
(一)持卡人留存联,交客户留存备查。
(二)“村村通”服务点留存联,须经持卡人签字后妥善保管,保管二年以上,用于账务核对、投诉处理、差错处理和日常检查。
第十九条 “村村通”服务点业务周转金来源为自筹。并对其资金及财物安全负责,并对无偿配备的设备负管理责任,业务周转金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时,可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第二十条 办理业务所发生的非系统的交易纠纷,由“村村通”服务点负责,管辖支行可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村通”服务点因业务所产生的通信费、电费、交通费等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村村通”服务点违反下列事项的,将撤销合作协议,并收回配备的硬件设备,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一)采取化整为零办理取款、同账户间平凡办理交易业务等虚假交易套取服务费补贴,经警告不改的;
(二)服务质量低下,周边民众反映强烈,有损形象的;
(三)风险防范意识差,经培训或现场辅导后,仍不能纠正或违规操作的; (四)使用外围设备盗取客户信息或参与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农商银行负责辖内“村村通”服务点业务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电子银行部。
1.负责辖内“村村通”服务点发展规划; 2.负责辖内各支行员工的培训工作;
3.负责不定期抽查“村村通”服务点及支行管理工作; 4.负责进行业务的宣传和推广,进行市场调研和开拓; 5.负责“村村通”服务点行为的监管、信息审核审批; 6.负责自助终端及相关耗材的采购; 7.负责自助终端的网络规划;
8.负责自助终端的程序安装及秘钥灌装; 9.负责相关匾牌、门头、宣传资料的设计。 (二)财务信息部。
1.负责“村村通”服务点的服务费兑付;
2.负责各网点“村村通”服务点账务核对、资金清算; 3.负责指导各网点“村村通”服务点处理差错账务等。
4.负责对零钞兑换、残损币兑换回收、反假宣传培训等业务培训工作。 (三)各支行
1.负责“村村通”服务点的业务拓展工作;
2.负责“村村通”服务点的受理、收集服务点的申报、变更、撤销资料信息; 3.负责“村村通”服务点的零钞兑换、残损币兑换回收及兑换币收集登记; 4.负责进行“村村通”服务点准入审核、信息审核、交易权限的设定; 5.负责与“村村通”服务点签订协议;
6.负责对“村村通”服务点信息的录入,对辖内自助终端机具的管理、布放、耗材领用及发放;
7.负责指导、培训“村村通”服务点机具操作、零钞兑换及残损币兑换回收标准、反假工作宣传等知识;
8.负责日常维护、巡检等工作;
9.负责接受“村村通”服务点咨询和投诉并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异常情况处理; 10.负责“村村通”服务点的错账业务查询,将错账情况报财务信息部联系省联社处理。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四条 “村村通”服务点业务应参照特约商户业务风险加以防范和控制,严禁拓展禁入类商户、同时要审查商户征信、财产及周转金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关注商户交易操作行为,账户资金异常情况,谨防大额消费交易。 第二十六条 定期进行商户巡检。各营业网点要明确客户经理每季不少于一次对“村村通”服务点(消费类商户每月不低于一次)进行业务办理测试、风险防控、消防安全等常规巡查及业务辅导,填列《**省农村信用社日常检查表》(见附件9),并装入服务点档案管理安或专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提醒“村村通”服务点合理配放现金,保障现金安全。
第二十八条 有条件的要逐步为“村村通”服务点安装本地监控录像,进行安全监控。
第二十九条 根据“村村通”服务点意愿,建议服务点参加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
第三十条 及时处理客户投诉,避免矛盾激化。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业务差错的,系统处理由电子银行部协调处置;非系统原因造成的,由网点客户经理和负责人协调处置,发生经济纠纷或违法犯罪的,必要时可报公安部门。
第三十二条 发生机具毁坏的,由电子银行部进行检修或更换处置。
第三十三条 “村村通”服务点被盗抢,由网点会同安全保卫部进行报警处置,必要时可申请冻结或止付商户账户。
第三十四条 “村村通”服务点遭受意外伤害时,由网点会同安全保卫部进行报警处置。
第三十五条 网点应会同安全保卫部组织开展安全防卫应急演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凡与我行签订协议的“村村通”服务点商户,均视为认可并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农商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如有未尽事宜或与上级行社相关管理制度及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行社相关管理及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行文之日起执行。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信银自助终端业务实施细则(试行)》(黔信联〔2011〕336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助业务运行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试行)》(黔信联〔2011〕186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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