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与园林绿化挖掘修复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乙方申请,在城市内挖掘道路 m2 ,其中长: m,宽: m,
人行道 m2 ,其中长: m,宽: m;绿化面积 m2 , 其中长: m,宽: m,路缘石长: m,树: 棵。 (见附图)。 经各部门审批后,乙方在施工前应提供所施工的地点和原因。甲方派人到现场勘察,确定面积和路面结构,核准后乙方方可施工。施工期间,乙方应严格按照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须做到:
一 、挖掘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产生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运,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不得延期竣工,并及时回填恢复道路原状。要按审批的时间、地点、范围,严格依照安全、文明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否则由抚远市市政管理部门按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施工方进行处罚。工程结束后,施工方按原貌修复市政设施,如施工方无法保证按原貌修复市政道路及设施的,可申请市政管理部门指派市政专业维修队伍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施工方支付。
二 、施工期间乙方应设立警示标志,因施工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由乙方负责。 三 、复原保质期为 年, 年内发生塌陷、破损等影响使用的情况,乙方应及时负责复原。
四 、乙方须按道路、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挖掘面积交纳复原保证金,保证金根据现场核算收取,收取保证金 元;如果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未修复及修复不合格,将根据相关情况扣除保证金。
五、验收和保证金退还。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维护期满后,施工方可向审批单位(市园林市政监察执法大队)提出书面申请,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现场验收。经市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全额退还保证金。如存在质量问题或市政设施恢复达不到要
求的,限期整改。经整改还无法通过验收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委托市政专业维修队伍代为修复,修复费用从施工方提交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乙方须遵守上述协议.如违反该协议,甲方将按照《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八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条例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
为便于管理特签定此协议。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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