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一、基本条件
设置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 须有建筑质量验收合格证书、 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书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安装电子监控和报警系统; 提供住宿、餐饮的须提供卫生合格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学校租赁办学场地的, 租期不得少于 3 年。并提供房屋产
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在商务沿街房或商务楼内办学的, 原则上使用 1-3 层独立的楼层。 不得租借以下房产作为校舍: (1) 地下室、车库、违规建筑; (2) 临时性简易建筑; (3) 危房、厂房、居民住宅、宿舍楼内和转租的场
所; (4) 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学校的校舍; (5) 其它不适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房屋。
2、举办者要有合法、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
少于 20 万元,其中将不少于
50 % (户口属青州以外的 100%)
本金归培训机构所
的注册资金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
有,主要用于出现办学风险时, 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及其他 应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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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举办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所聘教师须具备任教资
格和学历要求。教职工总数不少于
10 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
于 5 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 2 人,专职保安不少于 3 人。
4、分校设立。在本市内另设机构的可称为分校,不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 其办学与法律责任由原学校负责。
跨地区设立
的分校须达到独立学校的办学条件, 经当地教育部门批准方可 举办,实行一校一证。
二、提交材料
申请举办培训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1、拟举办教育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举办者须先到
民政部门预先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然后向拟设地所在教
育行政部门提出办学申请) 。
2、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可行
性论证、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
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含电子版)
。
3 、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
3 份,含电子版) 。
3 份,含电子版),(体
4 、拟举办教育机构的章程(一式
现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学校资产 的数额、来源、性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
的产生方法、 人员构成、 任期、议事规则;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章程修
改程序等)。
5、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以及举办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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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6、办学场所的所有权证明及租赁合同书。并提交建筑质
量验收合格证书、 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书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记
录。
7、拟举办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
8、拟举办教育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计划。
9、拟任负责人,聘用教师、财会人员、管理人员、保安
的资格证明及协议。
10 、满足教学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登记表及购置发票
复印件。
11 、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联合办
学协议。
12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确定审批时提交) 。三、审批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符合办学基本条件,
申报
材料齐全者, 审批机关组成考察组对其办学情况进行综合考察 和集中评议, 经考察评议达到设立条件的, 发给《民办学校办
学许可证》。达不到设立条件的不予批准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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