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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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授权代表人: 地址:
乙方:毕节市七星关礼森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授权代表人: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在七星关区建设养羊基地和肉羊(肉牛)屠宰场项目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内容
(一)乙方在甲方辖区团结乡银山村流转土地,建设存栏5000只、年出栏10000只羊的养羊基地,签约两个月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完工,五个月内1722只种羊全部到位。
(二)建设年屠宰能力为50万只肉羊(肉牛)的屠宰、加工基地(含冷链运输)。
第二条 项目投资规模
项目投资总额为3.5亿元人民币,其中肉羊养殖基地投资为5000万人民币,肉羊(肉牛)屠宰场投资3亿元人民币,分期投入,其中第一期投资1亿元人民币,于2015年年内完成,三年内达到投资规模。
第三条 选址及用地方式
(一)养殖基地选址在七星关区团结乡银山村;甲方协助乙方流转土地8700亩给乙方使用,流转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肉羊(肉牛)屠宰场选址按工业用地要求以招拍挂方式提供50亩地给乙方用于屠宰场建设,同时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选址按符合规划及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
第四条 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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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帮助乙方协调解决土地、荒山等纠纷。
(二)通往养殖基地的道路硬化、养殖基地所需的供电、供水基础设施由乙方先行垫资修建,甲方按“先建后补”方式整合项目资金进行补贴。
(三)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相关手续,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四)甲方根据企业的养殖规模和发展规划,协助乙方争取国家、省、市的相关项目扶持资金予以支持。
(五)甲方依法对乙方屠宰项目进行管理,并提供优质服务。 (六)项目实施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争取国家及当地政府补助。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养殖基地流转的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并在团结乡政府的指导下和当地群众签订相关的利益连接合作协议。
(二)乙方保证在相关审批手续下达后及时开展设计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和经营管理。
(三)乙方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并对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自行承担责任。
(四)乙方在土地租赁期限内,若遇国家建设需要需征用乙方项目用地,甲方按规定对乙方投入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补偿,乙方要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补偿评估事宜,完善补偿手续并兑现后30日内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奖励优惠政策
甲方根据乙方项目在甲方区域内的产业带动情况按照现行政策及今后出台的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和扶持。
第六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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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不可抗力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遭受不可抗力一方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因这一事件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除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
第九条 未尽事宜
一、双方未尽事宜,共同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或协议的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 乙方: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盖章)七星关礼森养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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