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办法(试行)
为确保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特就试点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评审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2012年度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中,按照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已办理过渡手续,拟评聘高一级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人员;试点市初次评聘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人员。
二、评审形式
试点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坚持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量化赋分、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师德、业绩、能力等方面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三、评审委员会组建
(一)河南省中小学正高级、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组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和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试点市正高级、高级教师的评审工作。
正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25人,由我省教育-领域知名教师、专家、学者担任,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1/40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7人,由我省教育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具有高级教师以上职务的教师担任,中小学一线教师不少于1/3。评审委员会成员从各省辖市审核、推荐的专家库中抽取,经省人为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教育厅协商确定后,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名义印发。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有关部门人员联合组成,办事机构暂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负责日常工作。
(二)中级教师以下(含中级)教师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组建本地中小学中级以下(含中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辖区所属中小学中级以下教师职称(职务)的评审工作。 四、评审条件
试点市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条件按照《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执行。 五、评审程序
(一)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的评审程序
1 、学校(单位)按照《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可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量化赋分、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学术成果、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定本学校(单位)推荐的正高级教师评审人员1,并予以公示。
2、公示无异议的推荐人员,学校(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核准后,逐级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属学校(单位)及各县(市、区)报送的推荐人员进行审核、汇总,经省职改办资格审查后,向河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提交评审材料。 4、河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采取讲课答辩、专家评议等方式对推荐人员进行评价,确定各学校正高级教师的拟聘人员,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核准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二)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的评审程序
1、学校(单位)评审推荐领导小组按照《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可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量化赋分、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学术成果、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定本学校推荐的高级教师评审人员,并予以公示。
2、公示无异议的推荐人员,学校(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核准后,逐级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属学校(单位)及各县(市、区)报送的推荐人员进行审核、汇总,经省职改办资格审查后,组织本辖区申报人员进行讲课、答辩,向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咫务评审委员会提交评审材料。
4、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采取专家评议等方式对推荐人员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经公示后,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三)中级以下教师职称(职务)的评审程序
1、学校(单位)评审推荐领导小组按照《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可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量化赋分、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学术成果、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定本学校(单位)推荐人员,并予以公示。
2、公示无异议的推荐人员,学校(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所属学校(单位)报送的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向相应评审委员会提交评审材料。
4、评审委员会采取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方式对推荐人员进行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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