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烟专罚〔XXXX〕XX号
当事人:陈XX 性别:男 年龄:XX岁 身份证号:32070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32070XXXXXXX 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 字号:XXXXXXXXXX
经营地址:XXX市XXX县XX路1号门面 委托代理人:无
案件来源:X年X月X日,我局在位于XXX市XX县XX路1号门面,当事人的经营场所(XX超市)内,查获下列卷烟:84`S南京(精品)5条、84`S南京(红)5条,合计10条,案值人民币1550元(市场中间价)。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证号为32070XXXXXXX。因上述卷烟均有明显假冒特征,其行为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本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于同日立案调查,对上述卷烟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存放于XXX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库,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XXXX年X月X日,我局对当事人下发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告知其被登记保存物品已抽样送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
违法事实:经过审理查明,上述卷烟均系当事人从上门推销卷烟的男烟贩处购进并全部放在经营场所销售。具体情况如下:84`S南京(精品)5条(进价150元/条,售价200元/条)、84`S南京(红)5条(进价60元/条,售价110元/条)。因均未售出即被我局查获,无违法所得,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违法销售总额为人民币1550元。
上述卷烟经检测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均属非法生产卷烟,该检测结果已告知当事人。
证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程序部分。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陈XX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的程序合法。
1.X烟专处立[XXXX]XX号《立案报告表》,书证,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立案批准程序;
2.《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书证,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程序;
3.X烟专存处[XXXX]XX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书证,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在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进行了处理;
4.X烟专检告[XXXX]XX号《卷烟鉴定结果告知书》,书证,证明按照法定程序告知了当事人鉴定结果以及申请复检的途径和期限;
5.X烟专处终[XXXX]XX号《调查终结报告》,书证,证明按照自立案之日起30内调查取证终结。
(二)事实部分。证明当事人陈XX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的时间、数量、销售总额等。
1.XXXX年X月X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现场销售有明显假冒特征卷烟的事实;
2.XXXX年X月X日对当事人所作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书证,证明对当事人的涉案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履行了告知义务和告知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的具体状况;
3.XXXX年X月X日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书证,证明当事人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及特征确认无误;
4.XXXX年X月X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照片4张(店面、涉案卷烟、价格标签等),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状态、涉案卷烟及销售价格等情况;
5.鉴别检验抽样单1份,书证,证明抽样产品名称、抽样日期、抽样数量和抽样基数,符合抽样的标准和程序;
6.鉴别检验委托书1份,书证,证明受委托的检测单位为具有资质的合法的检测单位;
7.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编号:XXXXXXXXX~0XX);鉴定结论,证明涉案卷烟的检测结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8.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书证;证明已依法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期限和相关权利义务;
9.当事人陈XX的身份证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本案身份; 10.对当事人陈XX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陈述,证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11.工商营业执照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1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13.从当事人经营场所提取的卷烟价格标价签2张,书证,证明当事人对外销售涉案卷烟的销售价格;
14.卷烟零售户诚信经营承诺书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明知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为违法行为。
本局已于X年X月X日向当事人陈XX全部出示并制作证据质证笔录,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取证情况无异议。以上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XXXX年X月X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烟专处告[XXXX]XX号),并于X月X日收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我局于X月X日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申辩其自己也是受害者,并不知道其销售的卷烟为非法生产的卷烟,要求对其减轻处罚。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进行了复核,认为当事人作为卷烟经营者,应当从其购进的卷烟价格上辨明其购进的卷烟为非法生产的卷烟,当事人对此应该是明知。我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不具备减轻处罚的条件。
违法依据和定性:本局认为,作为卷烟经营户,应该自觉遵守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XXX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销售总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公开销毁上述非法生产卷烟,即84`S南京(精品)5条、84`S南京(红)5条;
3、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5%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佰捌拾柒元伍角(¥387.50)。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到中国XX银行XXX分行营业部(XXX罚没收入专户,账号:XXXXXXXXXXX,开户行:XXXX,地址:XXX县XX路XX号)缴纳上述
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X烟草专卖局或XX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十五日内直接向XXX市X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XXXX年X月X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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