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不安全行为控制与管理手册
恒 大 公 司
目 录
1.职工不安全行为控制与管理工作目标 ....................................... 1 2.职工主要不安全行为表现及其分类 ......................................... 1 3.人员不安全行为产生原因分析 ............................................ 15 4.职工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 ................................................ 15 4.1 人员不安全行为的基本控制措施 ....................................... 15 4.2 有痕无痕不安全行为的控制管理措施 .................................. 18 4.3 不同频率不安全行为的控制管理措施 .................................. 19 4.4 风险等级不同不安全行为的控制管理措施 .............................. 19 5.职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 20 5.1 人员准入制度 ...................................................... 20 5.2 恒大公司职工培训管理办法(暂行) ................................... 25 5.3 职工不安全行为分类与矫正办法 ....................................... 30 5.5 职工不安全行为互检制度 ............................................. 32 5.6 职工不安全行为抽检制度 ............................................. 33 5.7 职工不安全行为监督检查制度 ......................................... 34 5.8不安全行为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 35 5.9 不安全行为人员帮教制度 ............................................. 36 5.10 不安全行为人员现场签名确认制度 .................................... 37
5.11 职工不安全行为观察与预警制度 ...................................... 39 5.12 职工不安全行为识别与研究制度 ...................................... 39 5.13 职工不安全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 40 5.14 职工不安全行为积分考核办法 ........................................ 40 5.15 职工不安全行为汇报举报制度 ........................................ 42 5.14 职工不安全行为管理文件和记录要求 .................................. 43 5.15 职工不安全行为评审制度 ............................................ 44 5.16 职工(通用)安全行为规范 .......................................... 44 5.17 恒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 47
1.职工不安全行为控制与管理工作目标
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创建本质安全矿井,全面加强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的控制与管理,特制定人员不安全行为控制与管理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控制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现代科学管理理念,走风险预控管理之路,强化安全培训,提升全员安全责任意识,打造“本安型”矿井。
奋斗目标:杜绝不安全行为人身事故,实现作业无违章、设备无缺陷、现场无隐患和管理无漏洞,达到矿井真正意义上的本质安全。
控制目标:消灭重伤以上人身事故,轻伤全年控制在5人次之内,人员不安全行为发生率每年递减20%。
2.职工主要不安全行为表现及其分类
按照综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轨道运输、皮带运输、机电检修、辅助运输、“一通三防”、外包工程、其它类9部分对恒大公司生产作业中职工可能出现的主要不安全行为进行了梳理划分。其次,按照不安全行为发生的行为痕迹、频次、风险等级重要指标进行了划分。通过疏理归类,在生产作业中恒大公司职工可能会发生的主要不安全行为共1020种,其中综合81种,综采工作面149种;掘进工作面115种;机电运输359种;一通三防154种;爆破作业60种;地测防治水16种;矿压防治30种;环卫人员11种;绿化人员25种;管道人员20种。将以上不安全行为按照风险等级划分,可能产生特别重大风险11种,重大风险的不安全行为有390种,中等风险的不安全行为有380种,一般风险的不安全行为有234种,低风险的不安全行为有8种。 (具体内容见下表)
恒大公司职工主要不安全行为表现及其分类表 类别 行为痕迹 频 次 序号 ZH-01 ZH-02 ZH-03 ZH-04 ZH-05 ZH-06 ZH-07 ZH-08 敲帮问顶不使用专用工具 冲洗巷道内煤尘直接用水冲电气设备 穿化纤衣服,携带违禁物品入井 作业中不按要求佩带防护用具或不戴安全头盔 无安全措施安排生产 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上岗生产 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 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 井下作业不系安全帽帽带 不进行现场地点交接班,提前离开工作岗位 井下作业时,私自拆卸矿灯和自救器 使用不完好的防护用品及工器具 在支护不全或有离层片帮的地方站立、休息 在安全出口通道内放置其他物品,造成通道不畅通 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检科汇报,或隐瞒事故的。 无规程措施施工的,未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 对现场存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工作期间睡觉、脱岗、空岗的。 风险等级 低 不安全行为描述 有痕 无痕 高 ● ● ● ● ● ● ● ● ● ● ● ● ● ● ● ● ● ● ● ● ● 低 特大 重大 中等 一般 ● ● ● ● ● ● ● ● ● ● ● ● ● ● ● ● ● ● ● ● ● 综合类人员 ZH-09 ZH-10 ZH-11 ZH-12 ZH-13 ZH-14 ZH-15 ZH-16 ZH-17 ZH-18 ZH-19 ZH-20 ● ● ● ● ● ● ● ● ● ● ● ● ● ● ● ● ● ●
ZH-21 ZH-22 ZH-26 ZH-27 ZH-28 ZH-29 ZH-30 ZH-31 ZH-33 ZH-34 ZH-35 ZH-36 ZH-37 ZH-38 ZH-39 ZH-48 ZH-54 ZH-55 ZH-57 ZH-58 ZH-59 ZH-60 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各单位接到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单)后,未及时组织人力、物力积极处理,无故拖延的。 井下使用的易燃物品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 井上下要害岗位没有做到双人上岗的。 井下现场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的。 作业时未执行“手指口述”和安全确认制度的。 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井下特殊岗位晚到岗及早离岗的。 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不按规定使用便携式瓦检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的。 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行走的。 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维持乘车秩序人员指挥的。 升入井前不进行虹膜考勤的。 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井下脱帽休息的。 井下2人及以上行走不排队的或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在轨道上行走的。 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上班期间从事任何与本岗位工作无关活动的。 掘进工作面人员在没有支护完的巷道内行走或作业 掘进工作面联巷贯通时从空顶下行走 锚杆机司机在观察间排距时,没有将伸缩护板伸出,人员处于空顶之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面掘JJ-01 人进JJ-02 员工作JJ-11 ● ● ● ●
JJ-12 JJ-13 JJ-15 JJ-24 JJ-25 JJ-26 JJ-28 JJ-29 JJ-37 JJ-42 JJ-44 JJ-46 JJ-47 JJ-49 JJ-50 JJ-51 JJ-52 JJ-53 JJ-54 JJ-55 JJ-56 JJ-57 JJ-61 JJ-62
锚杆机行走时,有人站在锚杆机掩护梁上进行作业 人员站在锚杆机的顶梁上紧锚杆或挂风筒时不停机 空顶下检修 锚杆机一人操作打锚杆,一人清理积尘箱 巷道失效不合格锚杆不及时补打 打锚杆时手扶钻杆;给进速度快 锚杆机司机手套破损或戴不符合要求的手套,不扎袖口,衣着不整 人员站在锚杆机的钻箱上紧固锚杆 在锚杆机两钻臂之间处理油管或风管时,不停机 井下存放的备用油脂不挂牌;不按规定使用油脂;不使用专用桶或注油不使用专用工具。 掘进工作面迎头锚杆角度、预紧力连续3根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锚杆托盘连续3个不接岩面的。 掘进工作面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 掘进工作面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米或倾角大于30度的上山支护施工,没有脚手架或没搭建工作平台的。 掘进工作面用钻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下方有人职工作的。 掘进工作面手扶钻杆打眼的。 炮掘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爆破的责任人。 炮掘工作面放炮后不洒水降尘的。 炮掘工作面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 斜巷耙装机固定不牢靠而进行作业的。 耙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用耙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扒装机的。 上下山迎头牵耙装机机后,没有对耙装机实施可靠固定就摘勾头的。 巷道成形差,伞沿、煤跟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水沟坡度、位置、尺寸、质量滞后止茬面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J-63 JJ-64 JJ-65 JJ-66 JJ-71 JJ-72 JJ-73 JJ-74 JJ-75 JJ-76 JJ-78 JJ-79 JJ-82 JJ-83 JJ-84 JJ-85 JJ-86 JJ-87 JJ-88 JJ-89 JJ-90
铺网巷道压网、连网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钢带接顶不实,锚喷巷道挂网未到基础,喷体未到基础,表面平整度超规定的。 巷道断面尺寸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锚杆外露尺寸、接触面不符合规程规定。锚杆(索)托盘尺寸及一条锚杆(索)预紧力小于规程规定。 锚杆排、间距或距迎头距离大于作业规程规定。 锚喷(杆)巷道未按规定配备备用支护材料的。 掘进巷道内管线悬挂不整齐;有淤泥积水,浮煤浮矸堆积,超过轨枕上平面的。 现场无施工图牌(板)或图牌(板)与现场施工不符的。 掘进巷道不按中腰线施工的。 锚杆巷道不使用专用工具。 扒装机无挡绳栏杆,骑溜式扒装机无挡绳设施,扒装机阻轮器失效的。 掘进工作面耙装机耙装期间,在耙头运行范围内有人逗留工作的。 掘进工作面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的。 炮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 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 斜巷掘进耙装机与小绞车的移动方式违犯规程规定的。 施工过程中,不执行敲帮问顶,未处理危岩悬矸,而冒险作业的。 掘进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制订措施,或有措施不落实的。 巷道维修未实行一工程一规程(措施、零星工程任务书)制度,零星工程任务书未学习贯彻、现场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未签字、或现场措施不落实的。 掘进迎头无临时支护作业;前探支架移设不及时,接顶不牢固临时支护不合格;迎头空顶作业;巷道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锚固力达不到规定数值。锚杆(索)预紧力合格率低于百分之七十,无锚杆(索)检测工具或检测工具损坏不能使用的。 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的。掘进工作面截锚杆数量达到三根及以上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J-91 JJ-96 JJ-98 JJ-100 JJ-106 JJ-107 JJ-108 JJ-109 JJ-110 JJ-111 JJ-112 JJ-113 JJ-114 JJ-115 锚杆不按规定做拉力试验;对喷体不作厚度及强度检查或无记录。锚(网)带巷道顶板明显下沉,钢带撕裂严重,不及时复棚或补打锚索补强支护的。 掘进迎头连续5米支护不合格,仍在安排继续掘进的;下山掘进,下山上口无防止跑车的装置,中间无超速捕车器,提升不使用车尾保险绳,掘进工作面的上方无挡车设施。 工程质量低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继续生产的。 锚杆支护巷道锚杆规格、角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 采掘工作面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 采掘工作面维修巷道时一人单独作业的。 采掘工作地点未采取个体防尘措施的。 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采掘工作面严重空顶作业的。 采煤机、掘进机、耙装机出现故障,没有实施停电闭锁和悬挂警示牌就进行故障处理的责任人。 采掘工作面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 独头盲巷不设警示牌、空顶区不挂警示杆 井下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电缆和电线的。 防爆电器失爆的责任人。 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 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 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 螺丝隔爆结构的螺纹 合丝数少于6丝的责任者。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 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机 电 运 输 人 员 JD-1 JD-3 JD-12 JD-13 JD-14 JD-15 JD-16 JD-17 JD-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JD-19 JD-20 JD-22 JD-23 JD-25 JD-27 JD-29 斜巷提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司机。 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启动者。 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 井下电缆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责任人。 拆检电气设备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 检修作业时不使用验电器或使用电压等级低或不合格的验电器。 检修高压电气设备不执行“两票”制度,检修低压电气设备不执行“对牌”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D-30 “谁停电谁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 ● JD-34 在井下拆卸矿灯,灯头闭锁失效。 ● JD-35 井下照明、信号系统不使用综合保护装置的。 ● JD-36 开关未使用综合保护装置的。 ● JD-39 甩掉漏电继电器、风电闭锁、煤电钻综合保护。 ● JD-42 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 JD-43 无规程、无安全措施、无施工任务书施工的。 JD-44 凡因停电可能造成人身危险或重大损失的场所无计划停电。 JD-45 采区检修设备,控制电源的开关断电后无专人看管或不采取可靠停电措施。 JD-46 斜巷绞车不带电控制或放飞车,司机处无信号的。 ● JD-47 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或人身安全而继续使用的。 ● ● ● ● ● ● ● ● ● ● ● ● JD-48 时间和地点)。 JD-49 用刮板运输机、皮带机运送物料时,不制定安全措施。 JD-68 提升钢丝绳、保险绳断丝超限、绳径不符合规定。 井下小型电器无标志牌的(标志牌要注明电器的编号、规格型号、电压、安装● ● ● ● ● ● ● JD-69 件;连接件不按期试验或超期使用的。 JD-71 斜巷提升运输信号不齐全、不完好、不灵敏的。 JD-72 在绞车余绳、闸不完好、不灵敏、绞车不完好等情况下继续使用的。
提升运输连接件(三环链、插销、或其他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使用非标准
JD-124 JD-125 JD-126 JD-127 JD-130 JD-131 JD-136 JD-137 JD-141 JD-142 JD-143 JD-145 JD-146 JD-147 JD-148 JD-149 JD-150 JD-151 JD-152 JD-153 JD-154 JD-155 JD-156 JD-157 JD-158 JD-159
滚筒驱动皮带机,没有使用经检测合格的阻燃胶带的,追究其责任者。 胶带机急停,没查明原因,开启胶带者。 运转设备侧,各类防护装置不全。 胶带机运转期间检修者。 在大型主要胶带机上运送设备或其它材料者。 胶带机运转期间,在皮带下清煤、掏挖滚筒者。 用钻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下方有人职工作的。 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用前探梁的。 未按《作业规程》进行作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停电作业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地线就触及导体者。 带负荷停送电、拆除电缆连接器不停电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机电设备各种保护装置失灵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已停风的巷道或盲巷未撤除电源继续送电的责任者。 在机组滚筒(截割头)上作业,不摘掉离合器、不停电,并未悬挂警示牌的。 有故障的设备或在未排除故障,未查明原因前强行送电的操作者和指挥者。 检修设备不停电、不闭锁开关者。 私自打开闭锁送电者。 未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的责任者。 供电线路不按“两票”制操作或执行“两票”制操作不严谨的责任者。 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安全监测监控设施的责任者。 放电前未检查作业地点瓦斯者。 电气操作、作业不按规定程序实施安全保护措施的责任者。 电气设备有明显失爆的责任者。 井下无安全措施随意放电的责任者。 不是电工而随意打开电气设备者。 停送电、停送气违反操作程序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D-161 随意损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风流紊乱的责任者。 JD-162 随意停止局扇运行造成瓦斯积聚的责任者。 JD-163 故意破坏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缆的责任者。 JD-164 要责任者。 JD-165 盗窃、破坏通风、防尘、监测监控设备设施者。 JD-166 偷盗电缆、设备、配件及工具价值在50元及其以上者。 JD-168 局扇未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而强行作业的责任者。 JD-170 监控设备、设施或无计划停掉监测监控设备电源者。 JD-179 各规定地点消防器材不全或过期的。 JD-183 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 JD-184 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 擅自甩掉机电设备各种保护装置,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皮带机、溜子机头机尾检修、清煤不停机不闭锁冒险作业者。随意移动监测 ● ● ● JD-185 的;起吊设备不完好,悬挂点不可靠的; JD-186 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 JD-187 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JD-188 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 JD-189 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的责任者。 JD-190 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 JD-191 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的。 JD-193 起吊设备上站人的。 JD-196 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JD-198 电气设备标志牌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 JD-199 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 JD-201 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者。 JD-202 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
起吊重物,起吊设备的额定起吊重量(包括起吊用钢丝绳)小于起吊重物吨位 ● ● ● ● ● ● ● ● ● ● ● ●
JD-203 JD-206 JD-207 JD-209 JD-217 JD-219 JD-229 JD-234 JD-235 JD-236 JD-247 JD-248 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 多台皮带运输机连续运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的。 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 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 小绞车安装后,未经验收而使用的。 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 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者或损坏矿灯造成失爆者。 皮带保护不齐全可靠而操作皮带的责任者或投入运行的。 对私自调动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 非本岗位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机电要害场所或不执行入内登记制度。 巷道冒顶埋压电缆不处理。 带电电缆盘圈(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除外)堆放。40kw及以上启动频繁的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D-249 压控制器不使用真空电磁启动器。 (不包括移动变电站)无专用硐室和不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的。 JD-250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JD-251 设备与运行矿车之间距离小于0.5米。 JD-252 安全的。 JD-254 掘进面、回采面的电气设备没有局部接地装置或接地装置不合格。 JD-255 设备停电后,控制把手不打到零位的。 JD-256 电缆吊挂不符合规定标准。 皮带、溜子巷道中,行人经常跨越的地点无行人过桥,或过桥安设不合理,不 JD-257 和电压、敷设时间和安装地点)。 JD-258 防爆电气设备不经防爆检查员检查,无验收合格证而下井安装使用的。 JD-261 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维护人员不携带瓦斯监测仪。 JD-262 志许可证、无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电缆无标志牌(在电缆线路的首尾端应注明线路编号、电缆型号、芯数、截面 ● 防爆电气设备无“三证一标志”(即无防爆合格证、煤安标志准用证、生产标
JD-266 JD-267 JD-268 JD-283 JD-290 JD-303 JD-304 JD-305 JD-307 JD-314 JD-315 JD-316 JD-317 JD-318 JD-319 JD-320 JD-321 JD-323 JD-324 JD-325 JD-326 JD-327 JD-328 JD-329 JD-331 JD-332
设施不定期检查的。 开关放在淋水下、卫生差。 设备不实行包机制,无完好牌、责任牌,责任不落实的。 绞车固定违反有关规定的。 清理皮带机头、机尾时不停止运转的。 胶带机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的。 清扫器应使用可靠,皮带或滚筒与清扫器金属框架直接接触,追究其责任者。 托辊不转、坏死等情况不及时处理而磨损胶带的。 开耙岩机、综掘机时不开灯的。 直接用铁丝绑扎电缆者。 喷浆时对电缆及设备未采取防护措施者。 电缆直接淋水或直接用水冲洗高低压电缆、高压接头和接线盒,追究其责任者。 不走过桥违章跨越运行的皮带;从底皮带一侧直接钻到另一侧 皮带运行中从事更换托辊、处理更换清扫器等检修工作 运行中皮带护煤皮外翻,直接用工具往里捅,或在皮带运行中用铁丝绑挡煤皮 皮带运转中,焊接、割除转载点溜槽 在停止运转的带式输送机上行走或作业时未将启动开关闭锁或留人看管 用水冲洗皮带巷带电设备如:高压电机、开关等 误启动皮带;未进行报警启动皮带 皮带运转时清理除铁器上的杂物 皮带运转中,用工具或其他物件直接碰触转动部位或贴近传动部位点检设备 皮带运转时用锹或其它东西处理底皮带上的煤 皮带运转中调整皮带跑偏,单人作业、无人监护 设备检修完毕后,拆除的防护罩、防护栏不及时恢复到原位 甩掉皮带机保护开启皮带机 皮带运转中,擅自手动调整主运系统张紧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通 三 防 人 员 JD-333 JD-334 JD-335 JD-336 JD-339 JD-340 JD-341 JD-342 JD-343 JD-347 JD-348 JD-349 JD-351 JD-352 JD-353 JD-356 JD-359 TF-1 TF-3 TF-4 TF-9 TF-12 TF-27 TF-28 皮带机司机靠在顺槽皮带减速机或躺在移变上睡觉 设备检修中未采取验电、放电措施 检修设备时,停机不闭锁;停电不挂警示牌 带电调整(重新吊挂)高、低压电缆 起吊重物绑扎不牢固;起吊重心偏移 起吊大件设备时站在被起吊物上 起吊重物时,人员在重物或吊臂下方或重物运行前方停留 吊放大件没有专人指挥 安装设备使用手动葫芦载荷能力小于所吊设备重量 将保护甩掉不用 用铜、铝、铁丝钩代替保险丝 擅自调整电器设备保护整定值 起吊设备、物件使用不完好的吊具 检修、安装起吊设备不重新打设锚杆,使用原巷道锚杆 检修、安装起吊设备用铅丝代替钢丝绳套 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浓度 电钳工没有按要求佩带瓦检仪 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 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 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生产的。 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或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 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出现无风、微风、循环风、老塘风,以及不合理的串(角)联通风、扩散通风;采掘工作面及机电硐室风量不足而继续工作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TF-29 擅自开停局扇的。
TF-30 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的。 巷道贯通时,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未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违反通风、瓦斯、煤尘、防灭火的管理规定,对隐患处理不及时,不果断,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TF-31 盲目安排施工的。 TF-35 局部通风机的位置、选型、配风量不符合规定。 TF-36 不认真填写风机切换试验记录的。 TF-37 启封盲巷密闭时,采用一风吹的。 TF-43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或回风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的。 TF-44 井下爆破材料库没有独立通风系统的。 TF-45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在回风流的。 TF-46 矿井有效风量率低于85%的,或者矿井外部漏风率超过规定的。 TF-64 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不冲刷煤岩帮;扒装不洒水降尘的。 TF-65 放炮时不打开净化水幕,远程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的。 TF-69 米。 ● ● ● ● ● ● ● ● ● ● ● 未制定除尘制度或不按规定冲洗粉尘,造成煤尘厚度超过2毫米,长度超过5乱拉照明线;电气设备、线路过负荷;老化线路不及时更换;输电线路有鸡爪 ● ● ● ● ● ● ● ● ● ● ● TF-74 子、羊尾巴、明接头。 TF-84 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TF-85 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 TF-93 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TF-94 风筒拐急弯未使用骨架风筒的。 TF-103 人为破坏风筒者。 TF-107 放炮过程中,不使用喷雾设施的。 TF-110 掘进机凿煤岩时,不开喷雾的。 TF-111 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的。 TF-112 耙装机耙装前,不洒水的。 TF-113 掘进迎头外段不按规定冲尘的。
● ● ●
TF-114 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 TF-115 不按规定测尘的。 TF-125 已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及超过5米的盲巷未密闭,未切断电源的。 TF-126 定的。 TF-127 风筒落地、拐死弯、泡在水中,逢环未挂,擅自改变风筒方向。 井下空气成分、有害气体浓度、各地点风速、温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 ● ● ● ● ● ● ● ● ● ● ● ● ● ●
3.人员不安全行为产生原因分析
不安全行为的产生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有个体内在因素和外在客观因素。个体内在因素包括生理因素、心理因素、知识和技能因素等,外在客观因素包括环境因素、管理因素等。根据职工在生产作业中的行为表现,其不安全行为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3.1 知识与技能缺陷。由于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掌握不足、业务技能低、生产实践经验缺乏,因而造成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2.思想和情绪因素。思想和情绪是人对客观事物态度的反映,与人的行为有直接关系。有无所谓思想的人,对安全持麻木不仁的态度,视一些安全制度、规定、措施为束缚手脚的条条框框。有麻痹思想的人,明知安全重要但不重视,做事马虎大意。持侥幸思想的人,明知道有危险,却因怕麻烦而不采取安全措施,抱有侥幸过关的态度。情绪急躁的人,求胜心切,工作不仔细,易出现有章不循现象。情绪烦躁的人,工作精神不集中,自身与外界环境不能很好协调,极易产生不安全行为。有受到委屈、收到罚款或与人发生矛盾,导致情绪失控的人员,将泄愤、怨恨和报复情绪体现在工作中。
3.利益与管理原因。为了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抢时间、赶进度而忽视安全,产生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突出表现为有带病上岗、两头忙碌和玩命挣钱的经济人,在作业中只注重经济利益而忽视安全。规章制度、作业规程不完善,监督检查不严,安全管理不到位,易助长职工的不安全行为发生。突出表现为滥用职权、不顾全大局。
4.生产环境影响。心理学认为,行为是人和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并随人和环境的改变而改变。因此生产环境对不安全行为的产生有直接影响。井下光线昏暗、视野窄,容易造成作业不准确,并易使人感到困倦、精神不振,而造成操作失误;井下作业空间狭小易使操作动作变形;各转载点、采掘作业场所局扇及采掘机械噪声大,严重的噪声影响语言和声音信息交流,并易使人多疑易怒,从而产生不安全行为。
4.职工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 4.1 人员不安全行为的基本控制措施 4.1.1 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4.1.1.1 认真组织完成全年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根据生产形式和能力变化、人员增减情况、设备更新、环境变化等因素,要改变现有培训组织方式,突出“干什么、学
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组织培训,培训教师主要从矿内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中选聘,必要时外聘有资质的专业教师进行授课。
4.1.1.2 队(厂)每天要利用班前会进行岗位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的学习贯彻,要坚持开展班前岗位风险辨识评估、坚持开展每日一题、每周一课和每月一考等安全知识的学习活动,通过生产技术知识和岗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避免工作差错和操作失误造成事故。
4.1.1.3 每年矿里要组织开展不少于2期的全员事故案例培训教育,队(厂)班组安全活动也要将事故案例教育做为一项主要内容组织学习,通过事故案例培训教育达到提高安全意识的目的。
4.1.1.4 从控制不安全行为出发,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还要进行安全态度和安全思想教育培训。通过安全态度和安全思想教育,消除职工头脑中对安全的错误倾向性,克服不安全的个性心理,端正安全态度,提高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心,从而避免不安全行为。
4.1.1.5 每年按安全活动计划,组织开展诸如安全演讲、安全知识竞赛等群众性的安全宣教工作,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4.1.1.6 安全检查科、生产技术科、机电动力科、通灭管理科、矿压防治办、武装保卫科以及有关科室要发挥专业职能,每年度制定本专业培训计划,并上报培训中心进行统筹安排,突出抓好本专业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有关人员业务能力和安全自保能力。
4.1.2 强化安全管理
采取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奖励引导职工的行为积极主动向安全方面发展,通过惩罚对职工的不安全行为进行约束,使职工知道不该那样做、不敢那样做。
4.1.2.1 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做到违者必究,一视同仁,不搞下不为例,保持制度的有效性、连续性,强制约束不安全行为。
4.1.2.2 加大对不安全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强制监督纠正不安全行为。各级管理干部、专职安检人员、职能科室,尤其是安检小分队要以现场为重点,以不安全行为易发者为突破口,不间断的进行检查及夜间突击性的抽查。
4.1.2.3 将个人的经济利益与安全挂钩,通过实行安全风险抵押、安全责任承包、安全结构工资等方式,激励促使职工关注安全。
4.1.2.4 各级管理人员以身作则,带头不违章生产、不违章指挥,以“榜样”激励职工不违章作业。
4.1.2.5 充分发挥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保安全作用,牢固筑起职能科室专管、党工团组织监管、职工家属协管以及职工自保、互保和联保的四道防线。
4.1.3 科学地选用人员,做到人机最佳匹配
4.1.3.1 各工作岗位和工种都有其特定的要求,要根据岗位设置要求科学地选择和配备人员,做到人机匹配。
4.1.3.2 积极开展岗位技术比武,从中发现优秀的岗位工,充实配备到重要、需要的岗位上。
4.1.3.3 鼓励职工加强岗位技能学习,确保业务上精一门、会几门。 4.1.3.4 建立重点岗位人员储备或接续机制,确保重点岗位人员不断档。 4.1.4 改善作业环境
4.1.4.1 作业环境舒适,主要是使环境改善,职工操作设备时与周围环境、高低、前后、站、坐等能满足最佳状态,达到并保持作业人员能适应的状态。
4.1.4.2 各种作业空间的尺寸和机电设备的安设都要严格按设计要求合理布局,充分考虑不同高低、胖瘦人员情况,做到可调整、可改变,并与环境舒适匹配。
4.1.4.3 作业地点的照明要保持合理的光照度。 4.1.4.4 噪声大的设备要采用消音设备及相应措施。
4.1.4.5 作业环境要保持整洁、卫生,设备、材料标识清晰,限位管理到位。 4.1.4.6 按照“美化、绿化、亮化、硬化”的要求整治矿容矿貌。
4.1.4.7 抓好井下视觉识别系统建设,对井下缆线、管路和标识牌等实行标准色管理。
4.1.4.8 通过以上措施要使作业环境达到作业人员不因环境而产生不良的心理和生理反应,从而避免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4.1.5 做好思想和情绪调解工作
职工因思想情绪的变化而影响正常工作的事件突出表现在:工资和福利待遇问题、职工晋级问题、工作受到批评处罚、与领导和同事发生矛盾、家庭和个人生活中发生的问题等等。
4.1.5.1 各级领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解,防止因此而引起不安全行为。 4.1.5.2 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要公平、合理,并按时发放。 4.1.5.3 职工的晋级要公正,不徇私情。
4.1.5.4、职工与领导者发生矛盾,领导者要理性对待,通过互相交流和谈心等方式加以化解。
4.1.5.5 职工家庭和个人生活中出现问题和困难,有关领导和科室要妥善解决。 4.2 有痕无痕不安全行为的控制管理措施
行为痕迹主要是看不安全行为发生后是否可追溯。有痕不安全行为的特点是:人员发生不安全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会留下一定的行为痕迹;无痕不安全行为的特点是:只有在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才能发现,而不会留下可追溯的痕迹。针对上述行为的特点,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利用相应的管理手段从这些痕迹中推断出不安全行为的发生的原因, 但许多不安全行为痕迹的存在时间是有限的,因此必须加强对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
4.2.1 安全检查科把定期与动态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周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增加检查频率时具体调整;动态检查实行24小时不定时的对各作业点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巡回检查。
4.2.2 夜间是各作业现场不安全行为的多发时期,安检科负责牵头,机动性的组织有关人员以“小分队”的形式,进行不定期的夜间突击抽查不安全行为。
4.2.3 盯班安监员、各单位跟班队长、班组长、群监员,在各自管辖的作业范围内要巡回检查,及时纠正职工的不安全行为。
4.2.4 当班的值班跟班矿领导、机关业务科室跟班人员进行跟班巡查。通过上述四种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检查,记录所发现的问题,并进行仔细分析、判断,按照《不安全行为矫正实施程序》,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矫正。
4.2.5 各工作面均设置“恒大公司跟班管理人员现场签到牌板”、“恒大公司管理人员现场签名簿”“安监员巡回检查记录”,对于现场检查存在的不安全行为,除立即
纠正外,还要通知带班队长,要把检查情况详细记录在工作面的检查记录上,并根据不安全行为给予必要的处理。
4.3 不同频率不安全行为的控制管理措施
通过对不安全行为的分析分类,在具体工作中重点应对发生频率高的不安全行为予以高度关注。
4.3.1 建立不安全行为人员台帐,对不安全行为除罚款外实行积分扣分考核。 4.3.2 对于低频率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必须要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意识,重点由队(厂)带班队(厂)长、班组长加强现场作业监管,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4.3.3 对于高频率不安全行为作业的人员,在日常的管理上特别要加大对此类人员的处罚力度,并强化安全培训教育,年度内重复两次发生不安全行为人员处罚金额在原基础上加倍,并在安检科培训一周。
4.3.4 对于通过待岗培训、罚款处理后仍反复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人员,给予强制长期待岗或报矿人力资源科予以开除等行政处理。
4.4 风险等级不同不安全行为的控制管理措施
对于人员不安全行为风险等级划分参照本质安全管理中危险源的风险等级划分,划分了特别重大风险、重大风险、中等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5个等级。
4.4.1 中等风险以上的不安全行为,均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和多人伤亡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安全管理要加强基础教育,从应知应会、自保互保开始培训,养成遵章守纪的良好工作作风,树立在岗一分钟、负责60秒的敬业精神。矿设立安全奖励基金,重点奖励那些在安全生产上做出突出贡献,制止违章、消除隐患、避免事故的有功人员。
4.4.2 各级管理人员、安全专检人员突出重点的监督检查可能发生中等以上风险的不安全行为,加大对此类不安全行为人员的查处力度。对于屡教屡犯,可能造成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行为要做到铁的制度、铁的手腕、不留情面,经济处罚不能奏效时必须给予严肃的行政处分。
4.4.3 安全检查科室、业务保安人员、各级管理干部要抓住关键环节重点盯防,对于中等风险以上不安全行为,如发现以上人员假检、漏检、失职、通人情私了现象,一律调离本岗位,特别严重的人员给予经济和行政双重处理。
4.4.4 一般风险、低风险的不安全行为,在特定的环境下也易引发零敲碎打的人身事故,因此在安全监督检查中也应予以必要关注,力求在矿井生产作业中消除各类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4.4.5 加强日常安全监督控制,力求把安全监督检查防止不安全行为发生的重点放在现场,把主要对象放在控制人的行为规范上,发挥班组长、群监员、安监员的特定作用,不断纠正习惯性不安全行为和错误操作方法,各级管理人员、专检人员要身先士卒,用自己的行为表率教育职工,用关心爱护去帮助职工,以谈心走访形式感化职工。
4.4.6 对年内出现3次中等(不包括中等)以下不安全行为的人员或出现2次中等以上(包括中等)的人员,农民工、城镇采掘工予以开除;劳合工停工培训3个月,并不再安排岗位。
5.职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5.1 人员准入制度
5.1.1 每年末,矿人力资源科配合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完成全矿的定编、定岗和定职工作。一般要在年底前人力资源科根据生产岗位需要、矿技术岗位余缺情况编制各工种及大中专毕业生需求计划,经矿领导审核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5.1.2 每年年末由各队(厂)根据本单位定员以及缺员情况提前一个月向矿人力资源科报用工补充计划,人力资源科根据全矿用工状况及生产接续实际情况做出用工需求计划,经分管矿领导审批后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5.1.3 定编、定岗、定员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因事设岗的原则,实现“人、岗、事”三者之间的合理匹配,让合适的人在合适的岗位上,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是优化工作流程的原则;三是规模和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5.1.4 定编、定岗、定员的主要内容有:定编,即明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和人员编制。定编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对矿井经济效益和规模的分析,确定矿井人员编制总量,从而达到对人员编制实行科学的动态管理,为优化劳动力管理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定岗,即明确本单位需要设立什么样的岗位。定岗的基本目标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职位体系,实现职责覆盖无交叉、无空白,工作饱满,相互协作;定员,即明确保持岗位正常运转需要的人数。定员的基本目标是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和人员编制计划来确定适合该岗位的人员任职要求及数量。
5.1.5 当矿生产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需修改定编定员计划,如生产规模扩大或减小、上级公司因管理需要时要求变动的、经营状况变化时需调整定编定员计划。修改或调整定编定员方案时依据生产经营实际及定编定员标准进行。
5.1.6 在编制设置具体岗位需求计划时,必须明确具体岗位的能力标准,重点考虑岗位的能力要求、重要性、风险程度等要素。
5.1.7 具体人员准入岗位能力标准规定如下: 5.1.7.1 文化程度及工作经历条件:
1)矿队(厂)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
2)从事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井下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其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从事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3)新毕业的大中专学生,至少应在生产一线锻炼1年以上,才能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
4)生产技术科、生产调度室、机电动力科、安全检查科、通灭管理科、矿压防治办、办公室、经营管理科、党群工作部、工会等各科室各岗位须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各生产单位采煤、机电、掘进工程师须具备相关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
5)设备维护检修工须具有中专或以上学历。设备操作工、瓦检员、测风测尘工、电器检修工须具有高中、技校或以上学历。
6)其它各工种须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1.8 身体条件:
5.1.8.1 井下生产、辅助单位各工种:身体健康,无下列病症之一: 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6)风湿病; 7) 严重的皮肤病;
8)严重肝肾功能不全、严重视力、听力障碍; 9)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5.1.9 原煤仓岗位工:身体健康;无恐高症。
5.1.10 各科室及地面其它生产辅助单位各岗位人员健康状况良好。
5.1.11 短期务工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年龄在18周岁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以上各种煤矿职业禁忌病症。
5.1.12 岗位应知要求:
5.1.13 科室各岗位:了解与本岗位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本岗位的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具备与本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5.1.14 各单位采煤、机电、掘进工程师:了解本单位各种设备的结构、技术特征;熟悉本单位生产工艺流程;具备排除本单位相关设备各种故障的方法。
5.1.15 设备维护检修工、操作工:了解本岗位各种设备的结构、技术特征;熟悉本岗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规程》。
5.1.16 岗位应会要求:
5.1.16.1 科室各岗位: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技能;会使用计算机。
5.1.16.2 各单位采煤、机电、掘进工程师:熟悉本单位使用的各种设备性能及维护保养知识;会使用计算机。
5.1.16.3 设备维护检修工、操作工:熟练掌握检修和操作本岗位设备的技能,会处理各种故障,发现事故会应急处理。
5.1.17 按照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程序,解决人员需求。
5.1.18 对于短期务工人员,集团公司派遣到矿后,人力资源科培训中心要按照规定进行培训。
5.1.19 新招聘人员进入矿内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人力资源科建立保存职工健康档案。
5.1.20 新职工经正式聘用后,人力资源科还要对新上岗人员的岗位胜任能力及个人素质等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个人发展与企业需求能得到最佳的结合。
5.1.21 新职工试用期结束后,由人力资源科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新职工岗位能力综合考评,出具评估报告,对不符合要求者出具不予录用的意见书并上报公司人事部门。
5.1.22 对于进入矿内施工的外委施工单位,招标前必须经集团公司安监部对其资质及人员进行审查。矿内(零星)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由安检科(企业管理科)进行。
5.1.23 施工单位所承担工程范围在所持资质范围内,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经国家有培训资质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
5.1.24 外施工单位要有健全的安全组织机构,确保每班作业现场有带班管理人员。 5.1.25 新进矿外施工单位必须将资质审查后的原件交安检科,安检科和生产科对照集团公司审查后的资质逐项进行复查审验,到场人员必须与资质审查人员相符(包括安全资质、人数、姓名、工种的核对)。
5.1.26 外施工单位人员经审查符合要求后,由企业管理科组织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只有施工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地面施工作业。井下外委工程人员培训由人力资源科培训中心负责,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特殊工种必须取得相应操作资格证。
附:人员准入流程图
人员准入流程图 新工人准入流程图 承包商准入流程图
区队上报人员需求计划 人力资源科编制各岗位需求计划 否 报矿长审批 是 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内部招聘或外部招聘 矿人力资源科 建立新员工档案 对新员工进行培训 否 培训后进行考核 合格 分配上岗 不胜任 试用期考核 胜任 留用
矿企业管理科确定工程项目 30万以下工程 30万以上工程 报矿长审批 上报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审核 确定承包商 报公司领导审批 是 企业管理科进行资质审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实施 建立承包商档案 确定承包商 对承包商进行培训 集团公司进行资质审查 否 培训后进行考核 企业管理科进行资质审合格 建立承包商档案 安排施工 对承包商进行培训 培训后进行考核 否 企业管理科 安排施工
5.2 恒大公司职工培训管理办法(暂行)
5.2.1 总 则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工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5.2.1.1 凡在本矿从事生产和建设活动的所有职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5.2.1.2
全矿各级领导干部对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要高度重视,大力支
持,矿属各单位行政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总责。
5.2.1.3 施。
5.2.2 培训工作“两基”建设规划
5.2.2.1 培训硬件和软件建设规划
硬件建设:建立面积约300m2的安全教育展示厅。计划购置相应的安全教育图书资料及影像资料。配置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硬件设施。
软件建设: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积极培训教师,着力打造高素质的师资队伍;规范培训程序,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5.2.2.2 建立专业技能及实训基地建设
建立安全管理实训基地,培训地点设立在安全检查科,由安全检查科负责培训及考核。建立采掘专业技能实训基地,培训地点设立在综采一队,由生产技术科负责培训及考核。建立机电运输专业技能实训基地,培训地点设立在运输一队,由机电科负责培训及考核。
5.2.3 培训对象及时间要求
5.2.3.1 培训对象及培训时间要求
科队级管理人员培训:每年集中培训不得少于两次,由安监科具体组织。 班组长及安全员培训。每年集中培训不得少于四次,由安监科具体组织。
矿职工培训中心负责编制安全培训长远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
新员工(包括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新入矿的农民轮换工、城镇采掘工、外单位调入人员等)培训: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0学时。其中矿级培训不少于90学时,区队培训不少于30学时,班组导师带徒培训不少于6个月。
特种作业(瓦斯检查工、放炮工、火工产品管理员、通风工、测风工、信号把钩工、井下钳工、井下电工、变电工、金属焊接工、矿井水泵工、乳化液泵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主扇操作工、皮带机司机、刮板机司机、电机车司机、安全检查工、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司炉工、水质化验工、耙岩机司机、装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空压机司机、起重机司机)人员培训;初训不少于72学时;持2010年10月之前操作证者每隔两年复训一次,之后持证者每隔三年复训一次,且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
普通工种(除特殊工种以外的)培训:每年接受安全技术培训不少于40学时。 转岗人员的培训:每次接受安全技术培训不少于120学时。
本矿从事生产和建设活动的其它职工的培训:每年接受安全技术培训不少于120学时。
不安全行为人员按其违章情节轻重和培训期间表现进行1-12个月不等的培训。 其他培训人员严格按上级培训机构安排进行。
5.2.4 培训内容及要求
5.2.4.1 公共科目及要求
科目:《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作业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华亭煤业集团恒大公司安全生产制度汇编》。
要求:凡在本矿从事生产和建设活动的所有职工必须学习公共科目的学习。 5.2.4.2 科队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要求
培训内容: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开展相关专业知识、规章制度、岗位专业新技术的培训;工作作风及执行力建设方面的培训。
要求:以提升管理水平、及时掌握我矿内外部环境条件变化,更新工作理念,提高驾驭全局及处理复杂问题能力为目的。
5.2.4.3 班组长培训内容及要求
培训内容:《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各岗位风险预判知识》
要求:班组长的岗位职责、权利、义务。 5.2.4.4 新员工培训
岗前培训:《煤矿新工人岗位安全培训教材》及区队《作业规程》。
工作实践培训:在指导师傅带领下进行实践培训后再进行相应工种岗位安全培训。 要求:首先接受角色转换与职业道德教育,学习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其次确定思想好、技术精、作风硬的老工人为指导师傅,按照“一带一”的原则,与受训人员签订师徒合同,充分发挥指导师傅技术及经验优势,加强传、帮、带和现场培训指导,提升受训人员实践工作能力。第三签订导师带徒合同,必须认真按照师徒双方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开展工作,合同期满,要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第四严格执行师带徒补贴:严格按照标准按井下一线、井下辅助单位和地面分别为10、8、5元/工日执行。
指导师傅的权力和义务
(1)有权在岗位职责范围内给学徒分配工作和学习任务。 (2)有权制止学徒在学习和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3)有权随时向班组、队反映学徒在培训期间的表现和存在问题。 (4)有权向班组、队提出对学徒的奖罚意见。 (5)服从管理,认真履行师徒合同。 学徒的权力和义务
(1)有权要求师傅和所在队为其传授岗位工种应知应会和操作技能。 (2)有权拒绝违章作业。
(3)有权拒绝安排其单独上岗作业。
(4)师傅因事因病不能正常出勤时,有权要求班组和队上为其指定临时师傅。 5.2.4.5 特殊工种的初训和复训内容按上级培训部门的安排执行。
5.2.4.6 普通工种和全员安全培训人员既要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也要学习和掌握本岗位工种的操作规程、应知应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各项规定。
5.2.4.7 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除了学习第六条规定的全部知识外还要学习和掌握安全技术理论知识,井下灾害的发生征兆、预防措施与处理方法、安全系统工程的管理知识及主管培训机构要求的相关内容等。
5.2.4.8 不安全行为人员的培训交安全检查科,除学习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全部知识外,重点要进行矿纪矿规、职业道德及爱矿意识教育,同时要列举大量的与其违章事故相近或相关的案例进行警示教育。
5.2.5 培训办法及过程管理
5.2.5.1 凡参加培训的人员都要登记注册,并进行资格审查,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员不得参加特殊工种培训。
5.2.5.2 学员必须按照培训的时间安排,按时按班次参加培训,职工培训中心负责考勤。
5.2.5.3 专(兼)职教师必须按照培训时间提前准备教案,按时授课。 5.2.5.4 矿职工培训中心必须建立职工培训档案,每次培训结束,学员登记表、考勤表、考试卷一律整理备案,作为职工评选先进、年度考核及事故备查的依据。
5.2.5.5 各区队安排专(兼)职人员建立特殊工种持证人员管理台账,并与矿培训中心台账相一致,每月25日必须向矿培训中心汇报一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变化(换岗、调离、辞退、开除等)情况,以便矿培训中心及时掌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动态变化情况,有的放矢的做好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5.2.5.6 各区队要保证特殊岗位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5.2.5.7 培训教师的聘请及相关待遇:
培训教师可以从安全检查科、机电动力科、生产技术科、通灭管理科、矿压办、人力资源科及各队主管技术副队长中选定;根据授课实际需要,从矿外聘请相关专家教授前来为我们专门授课,授课教师必须具有从事本专业三年以上的工龄;授课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获得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区队在某一方面有特长的队长或班组长担任;讲课费按实际授课课时计算付费,其中对科队级管理人员培训每课时补助100元,班组长培训每课时补助80元,其它培训每课时补助60元;对于外请专家或教授的讲课费,可根据社会实际情况而定。讲课费每季度造表发放一次。
5.2.5.8 培训经费的和算及支出
员工培训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 %提取,按我矿规定比例留用,除用于培训的必须支出外,不得挪作他用;非培训列支范围的费用不得在培训费用中列支,否则按违纪论处;专业培训班国家有明确收费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无标准规定的,由矿培训中心提
出收费标准,矿经营科、财务科、矿领导批准后执行;职工参加集团公司或我矿组织的培训,培训费用由矿培训中心核报;因工作需要参加学历教育,由矿人力资源科呈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备案,毕业后持毕业证、学籍档案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本人到所在单位报销学费的70%;本人自愿参加的学历教育、职称及其培训、考试等费用均由人个人负担。
5.2.6 培训考核机构及奖惩办法
5.2.6.1 考核机构:
考核由矿培训中心牵头,安全监察科、生产技术科、机电动力科、工会及团委配合,定期进行考核检查。
5.2.6.2 培训考核办法:
学员在培训期间一般不能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三天之内由培训中心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学员原单位或劳资部门审批,同时取消参加本期培训资格,下期重新培训。学员因病请假,需持集团公司总院证明,否则按旷工论处。每旷课一次考核扣个人1分,每迟到或早退一次考核扣0.5分。
特种作业取证培训考试不合格,在本月考核中扣本人3分,并安排补考,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然不合格者,要求调离岗位。考试不及格(或未参加考试)者按0.1分/人次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新员工、转岗及不安全行为人员培训期间迟到或早退两次、旷课一次者,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每迟到或早退两次培训期限延长1天、旷课一次延长2天,考试不合格者延期10天培训,补考仍不合格者直接予以辞退。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计划选送参加培训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每少一人扣队长、书记各0.5分。
参加特种作业培训取证培训人员是农民工的,距合同到期至少两年。否则,每发现1人次个人扣3-5分,扣队长、书记各0.5分。
未按要求安排专(兼)职人员建立特殊工种持证人员台账的扣队长、书记各0.5分,检查发现台账与实际不符的扣专(兼)职管理人员0.5分。
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培训人数按全矿本岗位人数的80%考核,必须达到矿上下达的规定人数,每少一个百分点,考核扣单位0.1分,扣党政负责人各0.5分。
对于教学态度端正、责任心强、授课内容具体、针对性强、教学成绩突出的专、兼职教师,年终可推荐评选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先进个人或先进工作者。
专(兼)职教师若不提前准备教案,不能按时授课,行为举止轻浮或完不成培训任务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下年度将不再聘请为授课教师。
培训期间表现极差的学员除给以经济处罚外还向全矿通报批评,如果是新工人、临时工或不安全行为人员直接予以辞退。
矿属有关单位若不能经常组织和督促职工学习本岗位工种的应知应会知识,完不成矿上下达的各项培训任务的,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岗位工应知应会能力欠缺的,对相应的单位或责任人要从严、从重处罚。
对职工培训工作高度重视,组织力度大,岗位工应知应会知识了解全面的单位或负责人要给予相应的奖励。
5.3 职工不安全行为分类与矫正办法 5.3.1 不安全行为分类
按照职工在做出的不安全行为之前是否有意识将其分为有意做出的不安全行为和无意做出的不安全行为两大类型。对于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分一般违章指挥和严重违章指挥两大类。
5.3.1.1 有意做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职工在做出不安全行为之前,已经过学习培训,掌握了解规程措施条款,熟悉岗位操作标准,明知道怎样做才符合规定,但由于自身对不安全行为的价值认识上存有差距,在侥幸、麻痹等错误心理驱动下而做出的行为选择,属明知故犯行为。
5.3.1.2 无意做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职工在做出不安全行为之前,对规程措施、岗位标准不知情或知之甚少,对自己的行为过错没有意识到或者根本不知道自己行为的对错,自身安全辨识能力不足,大脑没有认识到行为的不安全性所致,有的事后可察觉到,有的一直没察觉。
5.3.2 不安全行为的矫正
5.3.2.1 有意不安全行为矫正与处罚
1)对于有意做出不安全行为的人员由安全检查科初步提出停工、停职、待岗或开除矿籍的意见,上报主管安全副矿长审批,其中停职、待岗或开除矿籍人员必须经矿安全
生产领导小组专题讨论决定,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做出罚款处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决定。
2)对停工、停职或待岗人员,安检科针对其所犯错误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强制培训,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接受安全知识综合闭卷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方可安排重新上岗。
3)对一年内重复发生3次有意不安全行为的职工,在加倍罚款处理基础上,安全检查科上报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后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5.3.2.2 对于发生无意不安全行为的职工,安全检查科在进行通报处理的同时,要定期组织进行安全培训教育,重点加强规程、措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自保能力,经过不安全行为矫正,不重复发生者可返还处罚罚款。
5.3.2.3 对于不安全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要以文件或通报形式下发各基层单位,强制培训的人员由安检科根据《恒大公司“三违”综合治理制度》进行不安全行为认定,通知其所属队(厂)和家属。给予经济罚款人员由安检科下发通报,罚款交财务科。经不安全行为矫正后一年内不重复发生者,由安全检查科出具证明,财务科依据证明返还罚款。
5.3.3 违章指挥的矫正
5.3.3.1 一般的违章指挥矫正,重点对各级管理者(包括班组长)在不具备生产或设备运行、环境条件差的情况下,强令职工作业或强行要求启动设备的行为,由安检科对其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强制学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并要求写出书面检查,同时根据《恒大公司“三违”综合治理制度》给予罚款,其罚款不予返还。
5.3.3.2 严重违章指挥,重点是各级管理者(包括班组长)明知作业现场存在隐患、环境或设备对人身可能造成伤害的情况下,强制指挥职工进入现场作业行为。由安检科与矿分管领导共同对其进行强制培训,停职待岗期间发给规定的生活费。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违章行为情况,分别给予撤职、降职、调离等处分,同时根据《恒大公司“三违”综合治理制度》、《恒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给予罚款。
5.4 职工不安全行为管理队(厂)自检制度
5.4.1 各单位必须把职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列入日常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上。
5.4.2 各队(厂)要利用班前会经常性的进行岗位风险辨识评估,超前防控事故的发生。队(厂)要保留职工岗位风险辨识记录,对岗位风险辨识掌握不全的职工要反复进行考核。
5.4.3 职工上岗前自查服装、矿帽、矿灯、自救器及所需劳动保护用品是否完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自查所带工具是否能满足工作需要;自查乘坐车辆是否安全,是否超载,有无人货混装等违章现象。
5.4.4 车辆驾驶员自查刹车、灯光、仪表及车况完好情况。
5.4.5 交接班要自查工作范围环境是否安全、岗位有无隐患、设备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交接班人员必须将当班存在问题、处理结果、注意事项等交待清楚,互相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
5.4.6 带班队(厂)长负责对每班人员的作业行为不定时的进行巡回检查,特别对重点岗位、关键作业环节要采取重点监控。
5.4.7 各单位每周由单位第一责任人牵头组织一次定期的针对现场不安全行为的纠正巡查工作,巡查要覆盖所管辖区域生产作业全过程、全方位。
5.4.8 各单位每月召开一次不安全行为管理分析会,对本单位出现的不安全行为从制度、岗位职责、人员家庭因素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防范措施。
5.4.9 队(厂)对本单位不安全行为人员要给予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要上报安检科进行处理。
5.4.10 各单位要编制不安全行为人员观察计划,重点安排对容易冒险蛮干、新上岗等人员实行观察。队(厂)要安排落实专人对被观察人作业操作行为进行全过程的观察,从中找出针对不安全行为类型采取的控制措施。
5.4.11 队(厂)要建立自检记录,要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存在问题、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及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5.4.12 队(厂)要建立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台帐,对不安全行为要有分析改进计划。 5.5 职工不安全行为互检制度
5.5.1 对于不安全行为,任何人均有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的权力。现场作业中首先要确保个人按章作业,同时也要互相监督提醒其他人员不违章作业。
5.5.2 对不安全行为的处罚处理执行连带责任,当班人员发生不安全行为,根据《恒大公司“三违”综合治理制度》,带班队长、班组长负联保责任,其他有关人员负互保责任。
5.5.3 班组长为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随时了解掌握本班职工的工作情况,察觉他们工作中的情绪变化。不定时对全班人员作业行为进行抽查,不时提出要求,提醒注意事项,超前控制不安全行为和事故的发生。
5.4.4 班长要对作业场所、所经路线、环境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隐患立即组织处理,特殊情况要及时向队(厂)和矿调度汇报。
5.4.5 班组成员要相互关照,发现不安全行为立即给予警告或提醒,必要时要进行强行制止。
5.4.6 班组作业岗位各自分工负责、责任明确,又相互制约,必须形成无隐患、无缺陷、无违章的作业氛围。
5.4.7 班组多人共同作业或操作设备时,每位作业人员必须听从带班队长、班长指挥,不得随意更改、变化作业方式,各自尽职尽责完成自己负担的任务。
5.4.8 每周班组要在队(厂)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开展一次安全活动,组织讨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日常作业中的不安全行为班组成员要客观的指出,力求今后工作中杜绝。
5.4.9 队(厂)要建立班组互检记录,详细记录当班人、机、环境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情况,提醒下班注意事项。
5.6 职工不安全行为抽检制度
5.6.1 各级管理人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均负有监督检查、纠正的义务。 5.6.2 矿值班领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在值班时间内必须深入现场指挥协调安全生产,重点对中夜班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设置在调度室的值班记录。
5.6.3 机关井下跟班人员必须按事先排好的跟班表准时现场交接班,处理协调当班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特殊情况要及时请示矿值班领导。对现场查处的不安全行为立即给予纠正,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检查存在的问题,记录在工作面设置的检查记录本上。
5.6.4 安检科、业务部门专检人员对各工作面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对现场主要作业场所的巡回检查次数原则上每班不少于二次,对重点部位、重点工序进行重点的盯防,中夜班要对皮带机头、机尾、单岗作业点进行查岗。查出的问题除填写工作面设置的检查记录外,交班后还要填写在交接班记录上。
5.6.5 队(厂)跟班队长要对本队(厂)作业区的人员作业行为、设备状况、环境等情况不定时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行为及时给予纠正处理,并将检查存在问题分别填写在工作面检查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上。
5.6.6 对不安全行为的不定期检查除矿领导及各业务部门、专检人员日常随机进行检查外,安检小分队组织突击抽查,小分队的检查具体由安检科负责牵头组织,
5.6.7 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的不定期检查要重点突出中夜班的检查,小分队检查频次原则上每天一次。
5.6.8 各级管理人员日常查处的不安全行为,除按处罚办法给予必要的处理外,对查处的不安全行为要及时通报全矿,并由安检科负责建立人员不安全行为台帐。
5.7 职工不安全行为监督检查制度
5.7.1 安检科作为本矿的安全管理专门机构,负责对全矿井生产过程中各类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管理。
5.7.2 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照煤矿安全规程、规程措施、岗位标准、岗位责任制等进行,要高标准、严要求。
5.7.3 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的安全监督检查执行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周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增加检查频率时具体调整;动态检查由安监员、机关跟班人员实行24小时不定时的对各作业点进行巡回检查,检查要覆盖生产全过程、全方位。
5.7.5 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的检查要把重点放在采掘、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机电运输、辅助运输和外委施工队伍现场管理上,对于井下重点工程和搬家倒面、打眼放炮工程、大型器材长距离运输等进行重点监控。
5.7.6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作业行为,应现场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及责任单位罚款或考核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组织进行责任追究,提出经济处罚、待岗培训直至行政处理意见。
5.7.7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不安全行为,涉及人身安全或者作业区域存在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一切作业活动。
5.7.8 各级管理人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等日常检查要使用文明用语,检查要遵循平等、尊重职工的原则,不能给被检违章人员造成心理压力,避免因心理因素引发二次违章造成事故。
5.7.9 对每次检查出的人员不安全行为,由安检科建立台帐,具体要对不安全行为人员姓名、所在单位、违章时间、违章情况、处理结果等情况详细记录在案。
5.8不安全行为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5.8.1 目的
通过对不安全行为人员的培训,使不安全行为人员真正认识到什么是不安全行为及其危害,如何避免,并掌握有关的安全知识。保证以后按章作业,保证安全生产。
5.8.2 运作程序
1、每旬末由安检科内勤对当旬一般不安全行为进行统计,旬初由安检科组织对上一旬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为期一至二天的业余培训。
培训内容:首先对各类不安全行为进行剖析,让不安全行为者认识到自己为什么被定为不安全行为、由此可能造成的危害、今后如何避免等;其次对相关安全知识进行学习。
2、对出现的严重不安全行为采用强制教育的方式进行培训。安检科内勤每天根据不安全行为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到相关区队。 相关区队接到安检科通知后,必须立即对严重不安全行为人员停工,按照过关教育规定到安检科进行为期1~7天的停班培训。
培训内容:首先对不安全行为进行剖析,让不安全行为者认识到不安全行为发生的原因、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危害、以后避免的措施。学习三大规程、恒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事故案例以及上级一系列安全生产文件、指示精神等。
5.8.3 制度保障
1、不安全行为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培训,一般不安全行为不按时参加培训,罚款100元/天。严重不安全行为不参加培训,罚款200元/天。
2、安检科必须按时认真组织不安全行为人员培训,对各类不安全行为现象进行分类剖析,针对不安全行为类别认真备课,保证培训效果。
5.9 不安全行为人员帮教制度 5.9.1 目的
通过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谈心和帮助教育,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让职工正确认识不安全行为的危害性,促进职工自觉克服麻痹、侥幸、懒惰、逞能心理,增强遵章守纪、按章作业的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不安全行为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5.9.2 运作程序
根据不安全行为的性质分类帮教。一般不安全行为要过“四关”、严重不安全行为要过“六关”教育。
1、一般不安全行为过“四关”
⑴安全警示关:安检科具体负责。主要采用电子显示屏亮相,每天将前一天出现的不安全行为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和不安全行为情况,输入到南风井办公楼一楼电子显示屏上,教育警示其他职工。
⑵区队分析关。对查处的不安全行为,由值班队长负责组织不安全行为人员、当班工人及跟班队长,在班后或次日班前会进行分析,找出不安全行为原因,制定出防范措施。
⑶区队谈话关。对查处的不安全行为人员,由区队负责对其谈话教育,进行思想沟通,使其认清危害,提高认识,按章作业,并填写《一般不安全行为人员谈话帮教记录》,帮教双方签字。
⑷定期培训关:由安检科每旬组织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学习,结合违章现象讲明违章的危害、防范措施及按章作业应掌握的知识等。各单位支部书记或队长必须按安检科通知的时间、地点按时带领本单位不安全行为人员参加培训学习。
2、严重不安全行为过“六关”
⑴安全警示关。安检科具体负责。主要采用电子显示屏亮相和不安全行为曝光台亮相,每天将前一天出现的不安全行为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和不安全行为情况,输入到南风井办公楼一楼电子显示屏上亮相。除在电子显示屏亮相外,还要定期在南风井人车等候室不安全行为曝光亮相台张贴亮相,教育和警示其他职工。
⑵区队分析关。对查处的不安全行为,由值班队长负责组织不安全行为人员、当班工人及跟班队长,在班后或次日班前会上进行分析,找出不安全行为原因,制定出防范措施。
⑶区队谈话关。由区队书记负责,对其进行思想沟通,使其认清危害,提高认识,同时让违章者在次日班前会上谈认识、论危害、作保证,现身说法,警示他人。
⑷党、政、工、团帮教关。党群部具体负责。不安全行为人员是党员的,由矿党群工作部对其进行谈话教育;三违”人员是团员的,由矿团委对其进行谈话教育,一般职工由工会对其进行谈话教育。
⑸家属帮教关。由矿工会负责,将不安全行为人员信息通过电话通知等方式传递给不安全行为人员家属,请其家属到矿上来,由其家属进行亲情教育,充分发挥二道防线作用。
⑹补课考试关。由安检科负责组织严重不安全行为人员,学习安全知识,剖析违章原因,制订保证措施等,然后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违章者要写出书面检查和保证书后,方可安排上岗。
5.9.3 制度保障
1、安检科内勤每天根据不安全行为登记情况,及时开具不安全行为罚款通知书,并筛选出严重违章行为,及时通知到相关单位。
2、相关区队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通知违章者进行过关教育,否则对区队值班人员罚款100元/次。
3、不安全行为人员持过关通知单,逐一过关,不安全行为帮教每过一关,帮教单位在过关单上,填写意见并签字或盖章。
4、不安全行为人员拒不接受帮教的,停工处理,直到愿意接受帮教为止。 5、不安全行为人员过关后,将过关单交安检科存档,区队方可安排其上班。 5.10 不安全行为人员现场签名确认制度 5.10.1 目的
加大反不安全行为透明度,避免乱抓乱罚、标准不统一、弄虚作假等现象,提高不安全行为罚款的准确性,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出的不安全
行为,通过直接与责任人交底、帮教、写保证书、曝光台亮相、家属帮教,增进职工的岗位责任意识和正规操作意识,潜移默化的促进职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5.10.2 运作程序
1、管理人员下井或到现场检查时,随身携带检查记录本,当发现不安全行为现象时,必须首先制止其行为,同时向责任者讲明违章的危害性,教育其严格按章作业;其次,详细填写检查记录本,按照《恒大公司安全奖罚制度》进行处罚,最后由违章责任人签字认可。
2、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及时将现场检查记录本交回安检科,由安检科内勤规范的记入不安全行为人员登记台账,并当天出具不安全行为罚款通知书,发到各有关单位,由单位负责落实到责任人。
3、不安全行为人员接到通知书后三天之内必须由违章者本人到安检科内勤交纳罚款。逾期不交者,加倍处罚。
4、安检科负责将不安全行为人员违章事实、危害情况输入到南风井办公楼一楼电子显示屏亮相。对于严重不安全行为行为,除在电子显示屏亮相外,还要定期在南风井人车等候室不安全行为曝光亮相台张贴亮相。
5、安检科及时将不安全行为人员信息传递给矿工会,由矿工会将不安全行为人员信息通过邮寄、电话通知等方式传递给不安全行为人员家属,每季度定期组织召开不安全行为人员家属座谈会,充分发挥二道防线作用。
5.10.3 制度保障
1、各类不安全行为罚款,一律由安检科负责监督。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大胆管理,严肃、公正的查处各类违章现象,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2、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恒大公司安全奖罚制度》和《不安全行为认定标准及处罚办法》,严禁出现一般不安全行为重罚、严重不安全行为轻罚现象。
3、违章者必须端正态度,正确认识自己违章行为的危害性,严禁无理取闹、打击报复等恶劣行为发生,否则一般不安全行为按严重不安全行为论处,严重不安全行为按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论处。情节恶劣者,将通过矿保卫科,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4、凡发现违章事实清晰,但违章者又拒不签字的,检查人员现场要做好记录,经安检科验证后,认为违章属实的,严格按照《恒大公司安全奖罚制度》有关规定加倍处罚。
5.11 职工不安全行为观察与预警制度
健全不安全行为的管理机制,通过观察及预警,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纠正不安全行为,降低不安全行为的发生率。
5.11.1 针对新上岗、经常出错、喜欢冒险等容易出现不安全行为的职工,各单位要制定作业任务观察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5.11.2 由单位的管理人员按照规程、任务工序对观察对象的作业全过程进行观察。 5.11.3 观察时要根据编制的观察表进行,确认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并详细记录。
5.11.4 观察结束后,与作业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将观察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控制措施和处理意见。
5.11.5 班组要按拟定的控制措施进行分解落实,限期纠正,对于当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5.11.6在不安全行为管理例会上,对发生频率高、危险性高、涉及到多工种的不安全行为进行重点通报,明确不安全行为的纠正焦点,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及时扭转不安全行为频发的趋势。
5.11.7 通过征集和民主讨论,掌握易于操作、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法,不断改进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工作。
5.12 职工不安全行为识别与研究制度
5.12.1 行为痕迹主要是看不安全行为发生后是否可追溯。有痕不安全行为的特点是:人员发生不安全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会留下一定的行为痕迹;无痕不安全行为的特点是:只有在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才能发现,而不会留下可追溯的痕迹。
5.12.2 针对不安全行为痕迹的特点,对于无痕不安全行为的管理控制必须要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不安全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
5.12.3 对于有痕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各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不安全的行为痕迹后,要立即通知当班安监员、机关跟班人员到现场进行责任认定。
5.12.4 安监员到现场后,要及时联系责任区域带班队长到现场,根据现场不安全行为的痕迹,落实具体的责任人及责任队(厂)。对于痕迹的认定存在技术难度的,要通知生产技术科、机电动力科、通灭管理科等生产技术科室人员到现场进行认定。
5.12.5 对于一般的不安全行为,按照《恒大公司“三违”人员综合治理制度》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处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及重大以上机电运输事故的不安全行为,组织进行责任追究落实,并下发通报进行处理。
5.12.6 采、掘、机、运、通各专业检查人员,必须对所管范围进行经常性抽查,及时准确进行不安全行为痕迹识别,对易发生事故地段要重点监督,对有不安全行为迹象的人员进行特别关注,反复提醒警告。
5.12.7 对不安全行为的痕迹识别主要管理部门为安检科,要建立不安全行为及事故管理台帐,划分不安全行为类别,通过对不安全行为的研究,找出不安全行为发生的规律,制定相应的控制管理措施。
5.13 职工不安全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5.13.1 提高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感,做到恪尽职守。避免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事故。
5.13.2 责任追究由驻矿安检科负责。 5.13.3 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责任追究
5.13.3.1 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生产设备损坏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5.13.3.2 不安全行为特别严重,导致未遂事故,给安全生产带来直接影响的。 5.13.4 责任追究
5.13.4.1 发生以上情况之一,由驻矿安检科牵头,组织生产技术科、生产调度中心、机电动力科、工会、纪委等科室及相关矿领导进行追查,责任当事人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
5.13.4.2 通过追查,形成追查报告,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制定预控措施。对于影响面大、性质严重不安全行为的责任追究结果,还应下发责任追究处理通报。
5.13.5 处罚
5.13.5.1 经认定的负有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的人必须受到相应处罚。 5.13.5.2 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强制培训、通报批评。 5.14 职工不安全行为积分考核办法
为了激励职工自觉做出安全行为,对职工不安全行为实行积分扣分考核。 5.14.1 扣分标准
职工基础安全分为10分。根据《职工主要不安全行为表现及其分类》,对各类不安全行为进行量化考核,每发生一人次可能导致特大风险的不安全行为扣5分;每发生一人次可能导致重大风险的不安全行为扣4分;每发生一人次可能导致中等风险的不安全行为扣3分;每发生一人次可能导致一般风险的不安全行为扣2分;每发生一人次可能导致低风险的不安全行为扣1分。
5.14.2 扣分方式
按照扣分标准和不安全行为性质,对责任人进行累计扣分考核,动态监查。凡出现不安全行为,除罚款、待岗培训处理外,根据违章情况进行考核扣分。
5.14.3 不同分值等级相应处罚标准
5.11.3.1 对于扣1分的不安全行为,对责任人并处100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罚款50元。
5.14.3.2 对于扣2分的不安全行为,对责任人并处200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罚款100元。
5.14.3.3 对于扣3分的不安全行为,对责任人并处300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罚款200元。
5.14.3.4 不安全行为扣分累计达到4分人员定为“一类不安全人员”,并处500元的罚款,停止工作,离岗培训7天,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罚款300元。
5.14.3.5 不安全行为扣分累计达到5分人员定为“二类不安全人员”,并处800元的罚款,停止工作,离岗培训15天,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罚款500元。
5.14.3.6 不安全行为扣分累计达到6-9分人员定为“三类不安全人员”,对责任人并处1000元的罚款,停止工作,离岗培训30天。
5.14.3.7 不安全行为扣分累计超过10分,上报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给予不安全行为人员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5.14.4 不安全行为扣分考核方法
5.14.4.1 全矿不安全行为积分管理由安检科统一负责。安检科建立不安全行为人员档案,专人负责积分登记,每月公布一次积分扣分情况。
5.14.4.2 计分情况纳入个人安全扣分记录内,对达到对应警戒线的个人立即进行强制培训。
5.14.4.3 不安全行为与职工个人安全风险抵押及各类安全奖金挂钩,扣分达到3分、4分、5分的人员,在返还安全风险抵押时按10%、20%、30%的比例扣除,累计扣分在6—7分、8-9分区间的,在返还安全风险抵押时按50%、70%的比例扣除,如扣分累计超过10分(包括10分),扣除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
5.14.4.4 一年未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井下作业人员和地面作业人员的奖励比例为2:1。对于连续未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井下作业人员每增加一年奖励金额递增500元,地面作业人员递增200元。
5.14.4.5 对于年度每发生一次不安全行为的人员,各类安全奖按30%扣除兑现,直至扣完。
5.14.4.6 对职工不安全行为的考核计分周期为逐年连续考核记取。 5.15 职工不安全行为汇报举报制度
为了实现全员参与安全管理,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加大对不安全行为的预控,特制定本制度。
5.15.1 所有职工有制止违章、拒绝违章指挥的权利,在生产作业中发现不安全行为,不分任何时间、地点,一经发现不安全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及时汇报。
5.15.2 接到举报后,受理单位必须核查举报的情况是否属实,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各类事故隐患蔓延扩大。
5.15.3 对由于不安全行为造成一定后果且隐瞒不报的单位,一经查出给予责任单位5000元罚款,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矿里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追查并通报处理。
5.15.4 对不安全行为不加制止、纠正、处理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出给予责任人200--5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5.15.5 对不安全行为的汇报要形成统一表格,详实填写相关内容。安检科负责对汇总表的统计分析,并保存记录。
5.15.6 对不安全行为举报实行奖励制度,对于举报一般的不安全行为一次奖励100元,对于举报重大以上的不安全行为或制止避免了事故的发生,经查证属实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举报人500--2000元的奖励。
5.15.7 矿里设置不安全行为举报电话,举报可直接面谈、匿名或采取打电话的形式举报,不安全行为举报受理单位为安检科,电话:6016、 6021或6023。
5.15.8 对不安全行为的举报人,受理单位要为其严格保密。举报各类事件要实事求是,不得随意夸大或编造事实。
5.14 职工不安全行为管理文件和记录要求
5.14.1 安检科负责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的编制,负责对人员不安全行为责任追究后通报的起草。
5.14.2 办公室负责对安检科起草下发的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文件、通报等进行审核,并负责有关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文件的接受、识别、转发和归档。
5.14.3 各单位负责组织将矿和本单位有关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的文件、通报进行及时的传达贯彻。
5.14.4 主管安全矿长负责人员不安全行为有关文件、通报的审核定稿及通报的签发。
5.14.5 矿长负责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类文件、通报的批准签发。 5.14.6 对于人员不安全行为有关管理的文件、记录可以采用任何形式的载体,载体形式可以是纸张、磁盘、照片、电子媒体或它们的组合形式。
5.14.7 安检科对本单位制定的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有关的制度、规定、办法、通报等文件建立相应的《管理文件总清单》进行控制,保证文件能随时提供使用。文件需要向外提供时,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5.14.8 文件清单记录应包括:序号、文件名称、文件编号、使用单位、备注等栏目和内容。
5.14.9 有关不安全行为管理的各类记录按照职责,相关单位和部门填写必须要真实正确、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电脑打印,要填写记录人、审核人的姓名及日期。
5.14.10 各单位根据各类文件的使用要求,每年末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记录,并分类装订成册,编制目录,按要求归档保存。
5.14.11 人员不安全行为控制与管理文件及记录编号执行《恒大公司文件与记录编号管理办法》。
5.15 职工不安全行为评审制度
为了规范职工的作业行为,增强职工安全责任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我矿平安、和谐、健康的发展,进而提升矿井本质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5.15.1 人员不安全行为的管理覆盖井下、地面厂区生产、辅助生产单位及相关方所有区域作业活动的全过程。
5.15.2 安检科负责全矿井范围人员不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及不安全行为的纠正,并依据有关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5.15.3 矿领导、各业务科室、专职安检人员对日常检查发现的人员不安全行为均负纠正及处罚管理责任。
5.15.4 各单位对本单位人员的作业行为负主要监管责任,对于本单位人员发生的不安全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带班队长、班组长负现场管理的主要责任。
5.15.5 各单位对本单位工作责任区域内人员,包括其它单位在本区域从事临时性工作人员的不安全作业行为负监管责任。
5.15.6 各级党组织、工会及女工委负责对不安全行为人员的思想转化帮教工作。要按期组织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家访,提请家属给亲人创造温馨、舒适、和谐的家庭环境,全方位帮教职工杜绝不安全行为。
5.15.7 安检科每月对各单位职工出现的不安全行为进行汇总,分析不安全行为发生的原因及规律,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控制。
5.15.8 通过每月召开的安全例会及每周安检科针对不安全行为情况的动态分析等管理审查,寻找工作上的差距,提出具体的纠正不安全行为整改防范措施。
5.15.9 日常职工安全行为按照《恒大公司员工岗位行为规范》执行,各级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要不断进行补充完善。
5.15.10 安检科每年底对全矿不安全行为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管理审查,对于管理制度、措施、检查考核等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修订完善和改进。
5.16 职工(通用)安全行为规范 5.16.1班前准备
5.16.1.1 入井前8小时内不准饮酒,保证睡眠,精神饱满,不准带病下井。
5.16.1.2 入井严禁携带香烟、点火工具及其它易燃物品。
5.16.1.3 有事外出或不能上班时,要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无特殊情况不采取电话或托人传话请假。
5.16.1.4 按规定时间参加班前会。 5.16.2 班前会流程
由值班队长主持召开班前会,会议流程。 5.16.2.1 点名
5.16.2.2 安全培训教育。
5.16.2.3 学习矿下发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等内容。 5.16.2.4 点评上一班次工作完成情况。 5.16.2.5 排查当班安全薄弱人员。
5.16.2.6 安排当班工作任务、安全重点注意事项。 5.16.2.7 观看事故警示教育片。 5.16.2.8 安全互保、联保签字。 5.16.2.9 安全宣誓。
5.16.2.10 列队走出会议室到洗浴室更衣。 5.16.3 着装
5.16.3.1 入井不准穿化纤衣服,必须穿矿统一发放的服装,保证整洁、无破损,钮扣齐全,穿着整齐利索。
5.16.3.2 胶靴不破漏,靴底花纹不影响防滑功能,有特殊要求时,必须穿防砸靴。 5.16.3.3 安全帽必须符合要求,构件齐全完好,不得戴劣质、有裂缝、破损的安全帽,必须系好帽带。
5.16.3.4 随身佩戴的自救器、矿灯及其它安全检测仪器必须提前检查,确保完好可靠。其它随身携带物品都要按标准佩带。
5.16.3.5 入井所需的资格证、岗位操作证等所有证件必须随身携带。
5.16.3.6 随身携带锋利工具入井,必须将工具包扎好,长件捆绑,不得扛在肩上。 5.16.4 入井检身
5.16.4.1 入井人员必须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不准拒绝阻挠检查人员检身。
5.16.4.2 带班队长必须与检身人员核定入井人数并签字。 5.16.4.3 无驾驶证的人员不准驾驶无轨胶轮车。 5.16.4.4 不准在井下驾驶不完好的车辆。 5.16.4.5 不准超员乘座、人货混装。
5.16.4.6 乘车时不准将身体或携带的物料伸出车外。 5.16.4.7 不准在车辆尚未站稳时,上车或在车上站立。 5.16.4.8 不准在车内躺卧、打闹嬉戏和摘掉安全帽。
5.16.4.9 没有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不准拉运超长、超宽、超高的物件。 5.16.4.10 拉运火工品必须经车辆管理部门批准,专车专用。
5.16.4.11 氧气、乙炔或金属切割气不准同车装运,运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固定和防震措施。
5.16.4.12 不准在禁止烟火区域吸烟或有明火。 5.16.5 入井及井下作业
5.16.5.1 不准超速行驶,行车路线不准随意停车占道。 5.16.5.2 井下会车时必须减速、变换灯光。
5.16.5.3 不准在车辆行驶中在车上站立或蹬车、扒车、跳车。 5.16.5.4 不准在车辆尚未站稳时,人员上下车或在车上站立。 5.16.5.5 不准在巷道上下坡位置停放车辆。
5.16.5.6 不准同时打开两道风门,出入风门后要及时关闭。 5.16.5.7 非防爆车辆不准驶入回风巷道内 5.16.5.8 不准随意破坏通风设施。 5.16.5.9 不准碰触运行中的机械设备。
5.16.5.10 不准随意拆除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 5.16.5.11 横跨皮带时,必须由人行过桥通过。 5.16.5.12 不准在无支护的巷道内行走。
5.16.5.13 不准在支护不全或离层、片帮的地方站立或休息。 5.16.5.14 不准进入已设置栅栏和挂有“严禁入内”警示牌的巷道内。 5.16.5.15 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交接班。
5.16.5.16 不准在上班时间睡觉、干私活和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5.16.5.17 不准在上班时间打架、斗殴,消极怠工。
5.16.5.18 无规程、措施或规程、措施不落实到现场不准作业。 5.16.5.19 不准设备带病运行;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5.16.5.20 不准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 5.16.5.21 不准私自接电、用电,强行送电。 5.16.5.22 不准随意调整各种电气设备保护整定。 5.16.5.23 不准私自甩掉设备保护不用。
5.16.5.24 不准约时停送电,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5.16.5.24 严禁用水冲洗电气设备。 5.16.5.25 不准使用不完好的工器具。 5.16.5.26 不准拆卸矿灯和随意开启自救器。
5.16.5.27 检查设备和检测有害气体时,不准漏检、假检。
5.16.5.28 队(厂)带班队长、机关跟班人员及各专检人员不准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入井和提前升井。
5.16.5.29 不准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5.16.5.30 管理人员不准谩骂职工,徇私枉法。
5.16.5.31 发现隐患不准隐瞒不报,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汇报。
5.16.5.32 遇有违章指挥或强制未培训、无证职工上岗情况,可以拒绝,并随时向安全管理部门举报。
5.16.5.33 发生灾害时,必须积极避灾,进行自救、互救。 5.17 恒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5.17.1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增强事故超前预防预控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等制度,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5.17.2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副队级以上)预警或提出问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
5.17.3 制定本办法是为了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各科室、各单位的积极性,使其主动控制好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5.17.4 问责的基本原则
1、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2、坚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3、坚持变事后追究为事前追究,变事后问责为事前问责,变事故追究为对不负责任人的追究。
5.17.5 安全生产问责分为一级问责、二级问责、三级问责和警示问责。警示及三级问责内容,由安检科监督整改,并对有关隐患和问题给予处罚;一、二级问责内容,由矿领导指定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负责人督促整改落实。
5.17.6 问责范围为矿属各单位负责人及事故责任人。 5.17.7 问责的信息来源
1、职工、部门和其他组织署名的举报和申诉。 2、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3、矿问责小组提出的问责建议。 4、上级部门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5、安全检查或现场办公中提出的问责建议。 6、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5.17.8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警示问责范围,由安全检查科下达警示问责书进行问责。
1、出现轻伤事故一人次的。 2、瓦斯出现超限现象的。
3、采掘工作面生产、安全系统不完善、使用不正常。 4、探放水措施不落实。
5、采掘工作面出现发火预兆或一般巷道发火的。 6、强矿压防治、解危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7、采掘工作面通风不合理、风量不足或采掘工作面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8、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对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9、各项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0、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或使用不正常,监测数据不准确的。 11、运输系统安全设施和机电设备安全保护不全或使用不正常的。 12、辅助运输系统小绞车管理不规范,或违章操作的。
13、爆破作业未编写爆破说明书或爆破作业不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不严格遵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的。
14、火工品、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不健全或管理制度不严格落实的。
15、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或有害气体有泄漏现象的。
16、重点工程或专项工程“一工程一设计、一工程一措施、一工程一抵押、一工程一考核”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或出现失误和安全隐患的。
17、未及时发现、上报重大安全隐患的,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落实整改、整改不力或监控实施不到位的。
18、雨季、冬季“三防”隐患治理措施不落实或出现安全问题的。 19、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无记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无方案的。
20、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不落实,职工应知应会未达到要求,基本技能未掌握,培训教育不进行考核的。
21、职工出现违章作业、违章操作的。
22、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或特殊工种、其他技术工种未按照规定培训、操作证进行复审的。
23、对班前会不重视,会议召开不正常,会议内容针对性不强,伪造班前会议记录的。
24、其他需要进行警示问责的。
5.17.9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问责范围,首先由安全检查科下达问责书,提出问责,性质严重的由分管副矿长提出问责。
1、出现轻伤事故两人次或轻伤事故性质严重的。 2、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3、瓦斯超限未处理,强行超限作业的。
4、对公司和上级部门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 5、干部出现违章指挥的。 6、通风设施不完好、不可靠的。
7、对安全生产事故汇报不及时或谎报、瞒报的。 8、警示问责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未落实整改的。
9、有关科室对基层单位上报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等审批不及时,影响正常安全生产或因此受到上级部门对矿井进行处罚的。
10、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措施不完善,缺乏针对性,不能切实有效指导现场安全生产。
11、需要进行警示问责而未进行问责的。 12、其他需要进行问责的。
5.17.10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问责范围,由分管专业副矿长和分管安全副矿长实施问责,下达问责书,提出问责。
1、发生重伤一人事故的。 2、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的。 3、矿井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4、主要提升系统过卷、断绳、跑车、皮带断带等事故的。 5、采掘工作面发火或巷道发火影响安全生产的。
6、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安全检查科及相关科室未进行隐患排查或排查后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的。
7、矿领导、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未严格贯彻落实的。 8、火工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出现流失的。
9、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人员轻微中毒的。
10、需要进行三级问责而未进行问责的。 11、其他需要进行问责的。
5.17.11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问责范围,由矿长实施问责,下达问责书,提出问责。
1、发生一起二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2、发生死亡事故的。
3、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人员严重中毒的。
4、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的。
5、采掘工作面发火导致工作面停产封闭或巷道发火导致矿井采区或某一区域停产的。
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7、设备、材料采购、验收把关不严,安全性能指标和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影响安全生产或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8、政令不畅,对矿上有关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要求和指令不能及时贯彻执行的。 9、需要进行二级问责而未进行问责的。 10、其他需要进行问责的。
5.17.12 矿成立安全生产问责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问责工作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
组 员:副矿长、总工程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工程师、团委书记、安全检查科、生产技术科、机电动力科、调度室、通灭科、矿压办、人力资源科、党群工作部、企业管理科负责人。
安全生产问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检查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5.17.13 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问责当事人认为问责人与问责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问责,有权申请问责人回避问题。
5.17.14 被问责的单位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矿领导汇报,说明情况,同时就问责事项的发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问题,回答问责领导小组的询问。
5.17.15 依照《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问责办法(试行)》以及本办法规定,经安全办公会议讨论对被问责单位和人员做出问责处理决定。
5.17.16 事故单位支部书记的处罚,比照本单位相同行政级别主要领导的处罚标准执行。
5.17.17 安全生产问责处理决定分为: (一)非死亡事故问责处理决定 1、限期整改。
2、给予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经济处罚。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 5、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6、诫勉谈话。 7、给予行政处分。 8、责令辞职。
9、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以上处理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死亡事故问责处理决定,根据《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结合《恒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当班安全员、青岗员、群监员、安检员、班组长、带班副队长以及队长、书记、相关业务科室主管副科长(副主任)、科长(主任)、主管副总工程师和主管矿领导等进行问责处理。
5.17.18 本办法所有处理决定要视其事故性质、影响程度、危害程度、损失程度,有关条款可合并使用,以矿文件或有关会议宣布。问责处理决定必须说明责任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
5.17.19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5.17.20 有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由纪委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执行。
5.17.21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凡受到各类处分者,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当年不能评优。
5.17.22 事故责任人的撤职、免职,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事故责任人所做的检查,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以及对事故单位的通报批评,由各级组织、纪委、工会、安检、人力资源科、财务科等科室组织并监督执行。
5.17.23 经上级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执行上级事故调查处理决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