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潇元 天津市双菱中学 天津 300000
摘要:伴随着4G时代的到来、智能手机的普及、wifi的广泛覆盖,以淘宝网、京东网、苏宁易购等为首的网上购物平台也越做越大,越做越强,步入千家万户之中。网络消费影响力不断扩大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些阵痛,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问题。本文从消费者的角度来剖析当下的网购,指出消费者遭受的困境,主要问题是网络交易模式下消费者知情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等得不到维护。这些问题的背后也有着深层次的原因,比如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等问题、网购模式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和救济机制、网购模式中监督机制的缺失等问题。在此种情况下,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完善网络领域的法律法规,构建网络交易市场完整制度,落实平台责任等方面来合理解决,始终维护消费者权益。关键词:网购;消费者;权益维护
一、我国网络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网络交易模式,是指消费者不在实体店消费,从最早以易取、eBay,到现在的淘宝、京东、亚马孙、当当为首的网购购物平台上购买商品的购买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好处是品种多样、便宜便利,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消费品,销售者通过远程快递运输的模式达到交易的目的。
近年来,我国网购技术迅猛发展,2017年底网络用户规模超过了5亿,网购用户总量约占网络上网用户的70%。近七年来,中国网购用户增加了约3.5亿人,截止到2017年网购用户总收益超过7万亿。
随着世界科技的日新月异、5G时代的即将到来,互联网购物在未来更是发展的主流。中国的网络购物已经成为新时代的“四大发明”之一,在天猫“双11”购物节上更是走向世界一百多个国家,服务世界人民。在未来的趋势面前,中国实业更应该弯矛盾突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凸显。在这样的环境下,除了中国政府要深化经济改革,继续坚持推动供给侧改革与去杠杆,鼓励技术创新与扶持,同时,中国企业也更要不度提升自己的实力,提升自己的业绩,提升自己的竞争力,才更能成为在世界领域享有盛名,有竞争力的企业。
道超车,做好做强。而实际上,由于网络购物真正引入中国不过十几年,真的步入千家万户,也不到十年时间,起步晚、发展快必然会造成粗放式发展,人员素质、管理水平难以跟上发展的步伐。这些问题中,最为典型的是消费者权益的维护问题。
二、我国网络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一)消费者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需要得到保护。网络消费与实体消费有很大的不同,实体店消费此前一直是我国消费的核心消费模式,因此才造就了万达商圈的辉煌。实体店消费可以近距离的看到、摸到自己想要的商品,衣服可以试穿、食物可以品尝、玩具可以体验,在这种情况下,商品这种抽象的概念,具体成了一个实物摆在自己面前,你可以感知它的材质、味道、色
(一)培育凝聚人心的企业文化,树立人才领先的发展观念
在继承公司优秀企业文化的基础上,结合新时代、新要求、新目标,构建更具吸引力、凝聚力、创新力的文化体系,充分发挥各渠道的作用,使得企业文化入心入脑入行,把大家的思想统一到凝心聚力谋发展上。同时,企业文化应坚持品牌导向,注重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提升企业的品牌影响力与国际影响力。人才是第一发展资源,企业要构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就必须汇聚世界一流的人才。企业要面向国际产业前沿和企业发展需求,推动企业人力资源制度改革及机制创新,建设合理的人才引进、培养、流动、激励、考核体制,做到“近者悦,远者来”,使人才进的来、留得住。
牌。要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循序渐进的原则,每一个品牌,没有量的扩张就不会有大的市场占有额,就有会有质的提升;第三,要提升质量保品牌。质量是兴盛品牌的基石,消费者心目中的名牌就是“产品质量好”,而产品的质量是动态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标准逐步提高。所以,必须加大技术创新和质量提升力度,把质量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定位在件件是精品,处处创一流的目标上;第四,要面向市场扬品牌。要充分发挥名牌产品的“磁铁”作用,使品牌这种无形资产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要利用各种途径,将企业的牌子打出去,形成名牌,充分发挥名牌产品、技术、资金、人才、产品优势。
(三)加强资产经营与资本运作,推动资产证券化
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并购整合,是世界一流企业的普遍做法。在此背景下,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和市场导向,把资产证券化作为企业发展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拓展投资渠道、降低经营风险的重要抓手和重要支撑。同时大力推进资本运作,借力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整合企业资源,做大企业市值,积极进行市值管理、股权投资与物业资产证券化,积极开展跨国并购,提高资本增值效率。
(二)加强技术研发与创新,实施品牌战略
一流的企业拼标准、拼品牌,而不是拼价格,而一流的标准与品牌建立在强大的技术研发与创新能力上,企业应将技术研发与创新放在重中之重,始终走在产业技术前沿,生产行业中的领先产品,并在价值链上具有较高的地位,对所生产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种投入品的价格具有相应的话语权,而不仅是价格的接受者。世界一流企业必须有相应的一流品牌文化。首先,要精心策划创品牌。要从小处着手,大处着眼,增强品牌意识,注重形象策划,加强品牌定位、价值观定位的研究,不能急功近利,一定要做到不鸣则已,一鸣惊人;其次,要规模扩张壮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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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而网络消费恰恰相反,你看到的只能是一些冰冷的数据,过度美化后的图片,你看不见、摸不着你即将购买的物品,你也无法判断这些数据中含有多少水分,图片经过了几次PS,尤其是国内一些平台假货泛滥成灾,造成了典型的买家秀与卖家秀差距过大问题,造成了十分严重的诚信缺失。
网络知情权侵害方式主要有信用造假、故意隐瞒、虚假宣传等方式。信用造假主要是通过购买好评、刷销售量等来吸引消费者。故意隐瞒,就是应该告知的信息不告诉消费者。虚假宣传主要是指宣传造假和过度宣传。因此,网络消费者与销售者所享有的信息严重不对等,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
(二)消费者隐私权得不到维护
在一般意义上来说,隐私权是指公民的个人私密信息需要得到保护,不能遭遇非法泄露的权利。网络交易平台中消费者的隐私权是指消费者有权获得网络交易过程中所有个人信息的安全维护。网络购物存在特殊性,消费者的地址、号码、购物隐私等信息容易泄露[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钟昊然。],主要表现在:个人信息的违法收集、个人信息的滥用、个人信息的泄露。信息的违法收集是没有依据的擅自收集消费者信息。个人信息的滥用主要是指不合理的使用消费者的信息,比如擅自向其发送销售邮件或者短信,骚扰消费者生活。个人信息泄露主要是指没有保护好消费者信息,导致其泄露出去。这些行为都侵害了消费者隐私权,没有尽到商家的基本保密义务。
(三)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得不到尊重
网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指网络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之上购物或者消费之时,享有与网络经营者平等的交易权,在质量、价格、数量等方面需要得以保证,有权拒绝强买强卖等现象的自由。网络消费与传统实体店消费另一个很大的不同在于交易的渠道问题,实体店消费主要是通过面对面交谈,然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现金交易,童叟无欺。而网络交易主要是通过网络平台上的文字来达成交易,而因为网络交易的大批量、同质性的特点,往往都是提前准备好的合同文本,你如果不同意这些格式条款与合同,交易就无法进行下去,同时很多时候消费者在自己完全没有注意到的情况下就同意了这些格式条款。网络交易中的格式合同,主要是商家免除自身责任,减少消费者权利,并且保留自身的最终解释权的合同。网络消费提供者由于长期深耕本领域,在情报、渠道、技术等方面都具有强大的优势地位,在参与买卖时,容易对合同设定一些陷阱,免除自我责任,这些陷阱普通的消费者根本难以发现,也往往无法修正。
三、我国网络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需要保护的原因
(一)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等问题
网络消费中,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等。网络消费中,受到损害的往往是消费者,这是因为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等,消费者信息缺乏,不具有专业性,以致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按照中国俗语,“只有买错,没有卖错”、“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这些通俗话语真真切切反映了买卖双方在信息方面的不对等地位,而网络消费极大的扩大了这种差距。实体店消费至少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自己将要购买的物品,在感官上真真切切的接触到它。而由于网络的远程性,在决定购买该物品之前,它很可能还在几千里之外,只能凭借网络客服的一面之词,以及很可能是店家“托”的顾客的评价或者也可能是竞争对手的恶意评价,让顾客难以接触到网络物品的真实信息。同时,由于网络的虚幻性,让这种信息不对等变得更加扩大化。销售者利用自己在本领域的优势,去扩大自己的利益,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网购模式中监督机制的缺失
我国的消费主要是包括线上消费与线下消费,线上消费日益162现代商业MODERN BUSINESS
成为主流。占比不断降低的线下消费面对的监督会有工商局、食品与药品安全管理监督局、质量监督局、卫生局等多部门重叠无死角的检查,减少了线下店的各种不法事件。而日益增多的网上消费却少有部门监管,一方面是网络消费的虚幻性,让监察难以兼顾到每一个角落,另一方面是网络交易体量大,监察人员面对亿级体量很难做到有效监管。再者,我国网络监管的部门首先要承担自己本辖区实体店的管理,然后才是要兼顾网络消费问题,监察人员没有足够的人手与精力去监管网络消费。这些因素为销售者侵犯消费者权益提供了便利,可以毫无压力的实施侵权行为。
(三)网购模式中救济机制的缺乏
网络消费作为一种新兴产物,开始时间不足20年,兴起时间也就十年左右。法律是对现实社会的规范,往往对现实的规范具有滞后性,而网络发展日新月异,可谓是苟日新、日日新,网络购物也出现了多种不同的体现,网络侵权也随时产生新的情形,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来针对这些行为。同时,网络侵权与传统民事侵权在诉讼地点、证据采集、证据保存等多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对我国的传统司法也造成了一些冲击,无法有效的监管。我国当下的法律没有针对网络消费权益受损制定具体的诉讼步骤,无疑助长了侵权行为。销售者违法违规难以得到法律的有力惩罚,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无法有效的得到法律维护,这就进一步助长了不良风气。
四、我国网络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维护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交易日益频繁,网络消费成为“四大发明”之一真正走向了世界。但是网络平台之中的最典型代表阿里巴巴在赴美上市之后还是因为网络平台的货物质量问题遭到了诸多的非议,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依然任重道远。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需要加强立法,尤其针对公平交易权、损害求偿权等权益。在法治的基础之上,也要规范网络交易市场,建立行业自律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再者,明确网络平台责任,做到权责统一。最后,增加网络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公正的解决问题。
随着信息时代、网络时代的来临,网络交易也越来越成为一个趋势。虽然网络交易模式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这是短期发展的阵痛,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网购市场竞争的加大、权责制度的进一步明确,消费者也就能更安心、放心的在网络平台上消费,网络消费也会步入更加理性的秩序之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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