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转致包括监督主体的转致和监督依据的转致,准确把握法律转致对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意义重大,现行法规中有关转致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定的法律转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规定,对于电信行业不正当竞争、招投标活动中的部分不正当竞争、商业银行采取不正当手段吸储或放贷以及医疗机构人员收受药品回扣、建筑行业人员接受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有专门法进行调整,所以工商机关不再具有管辖权。以上是采取法律转致以后执法权限的转移的情形,此外还有执法权限不转移但适用法律转移的情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伪造产地,冒用认证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虚假表示行为的处罚,转致到《产品质量法》,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处罚转致到《商标法》。 《产品质量法》中设定的法律转致.《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依照此条规定,对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的案件,如果专门法有规定的,应适用专门法。例如:对制售不合格饲料行为的处罚,应该转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由农业部门管辖(监督主体转致);伪造、冒用、转让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或者编造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编号的,应该转致《电信管理条例》,由电信部门管
辖(监督主体转致)。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设定的法律转致.《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此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对无照经营均有处罚规定,应该从其规定.特别是《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将对无照经营的处罚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致到金融监管部门(监督主体转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则将有照无证经营行为的管辖权转致到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切忌不加分析地适用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对当事人一律按照无照经营定性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定的法律转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罚。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除了对违反“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
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三包规定以及属于“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
检验、检疫结果”的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其他冒牌、虚假宣传、经销不合格品、制售淘汰产品行为均应转致其他法律法规处罚。
《公司法》中设定的法律转致。《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法》还规定:特殊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出《公司法》的一般规定的,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其他法律转致。《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行为,依照《禁止传销条例》处罚。《认证认可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对于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法律转致等原因,工商机关不具有管辖权的法律规范也有许多,列举如下。 《招投标法》规定,对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查处权授予行业主管部门。 《电信条例》规定,对电信业的限制竞争行为,由电信管理机构查处;伪造、冒用、转让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或者编造电信设备上标注的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电信管理机构查处。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规定,对倒卖外汇、哄抬物价、制售非法出版物等行为,应适用《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等专项法规。
《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财物的商业受贿行为,由本单位或卫生部门给予处分。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行为,由棉花质量监督部门查处。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对制售伪劣兽药的行为,由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对盗版(擅自复制)行为,由版权监督部门查处。 《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对出版盗版图书的行为,由出版行政部门查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不合格饲料由饲料管理部门查处。 《保险法》规定,对擅自设立保险公司、超范围经营、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的行为,由保监会查处。
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案应由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管辖。
《银行监督管理法》规定,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查处。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采用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如商业贿赂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由人民银行查处.
《劳动法》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使用童工,由劳动部门查处。
《海关法》规定,对于走私行为和直接向走私人员非法收购走私品的,以及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物品的,由海关管辖。
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规定,对“三无”产品可以处罚,但是由于《产品质量法》对制售“三无”产品明确行政责任,所以工商机关对制造、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没有处罚权。
《建筑法》第六条、第六十条将建筑行业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划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生*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对生*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均规定,非法出版企业印制的出版物,以及内容反动、淫秽、毒害未成年人的出版物。由出版行政部门管辖. 《人民银行法》规定,发售代币券(购物卡)行为应由人民银行监管,不应按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处罚。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水路运输或超范围经营,由交通部门管辖。
对非拍卖企业拍卖财产中的恶意串通行为,不应适用《拍卖法》,工商机关无管辖的法律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将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的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受让方与受让方的串通,侵吞国有资产行为的查处权交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企业产权转让批准机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将擅自处理国有资产行为的查处权交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工程承包人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行为划归建设部门管辖。
关于工业用氧冒充医药用氧使用的问题,由于医用氧属于药品,所以应适用《药品管理法》,工商机关无管辖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过期化妆品、未取得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无质量合格证的化妆品由卫生部门查处。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技术的,由海关、外经贸部处罚,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由工商机关管辖.。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至今已将近四年,执法人员已运用得比较娴熟了。但有些人员在具体运用中还存在一些误区,即不管对什么类型的无照经营行为,都适用《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罚则进行处罚,而忽视了该条第二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转致适用规定,造成适用法规不当。为此,笔者将法律、法规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有规定的情形进行了整理,供同仁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三部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仅有处罚种类的规定,而具体处罚幅度的规定只在细则中进行了规定,故此三种类型的无照经营行为应适用《办法》处理,笔者不再收录。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
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的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
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旧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
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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