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煤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类合法生产的煤矿。
第三条 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分七个专业,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的煤矿增设地面设施专业,各专业满分100分;
第四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评级计分实行百分制,专业考核得分乘以该专业系数后合计,得出煤矿总分。
(一)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各专业评级系数:
1.采煤: 13分 系数为0.13;
2.掘进: 13分 系数为0.13;
3.机电: 13分 系数为0.13;
4.运输: 13分 系数为0.13;
5.通风: 28分 系数为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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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测防治水:10分 系数为0.10;
7.安全管理: 10分 系数为0.10。
(二)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的煤矿各专业评级系数:
1.采煤: 12分 系数为0.12;
2.掘进: 12分 系数为0.12;
3.机电: 12分 系数为0.12;
4.运输: 12分 系数为0.12;
5.通风: 26分 系数为0.26;
6.地测防治水:10分 系数为0.10;
7.安全管理: 10分 系数为0.10;
8.地面设施: 6分 系数为0.06。
第五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四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国家级: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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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总分在90分及以上,通风专业必须达到一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和地测防治水五个专业有四个达到达到一级,其他专业不低于二级。
二级:总分在80分及以上,通风专业必须达到二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和地测防治水五个专业有四个达到达到二级,其他专业必须达标。
三级:总分在70分及以上,没有不达标的专业。
第六条 计分办法:
1.季度专业分=动态分×50%(市监、业务处室各占25%)+季查分×50%;
2.季度总分=专业得分乘以各自系数之和;
3.年度专业分=季度专业得分之和÷4;
4.年度总分=年度专业得分乘以各自系数之和。
第七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五证一照”(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且合法有效。
2.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其中,一级标准化煤矿考核年度内不发生死亡事故,二级百万吨死亡率在0.5及以下,三级百万吨死亡率在0.8及以下。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的煤矿,要评定为二级及以下等级的,年度死亡人数不得超过1人,其百万吨死亡率可往前连续3年累计计算。凡年度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煤矿,取消当年等级评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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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掘关系正常。
4.按规定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系统,并做到抽采平衡。
5.安全监控系统可靠有效。
6.按规定建立防治水、防灭火、防尘系统。
7.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采煤工艺和支护方式。
8.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办法及奖惩制度。
9.按规定开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
10.无超层越界、无“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业集团公司、县(区)等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考核年度内,所属煤矿均达标,其中一级标准化矿井达60%及以上;
2.考核年度内,矿业集团公司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0.5,县(区)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1.0;
3.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培训、考核奖惩制度。
第九条 检查考核办法:
1.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实行分级检查考评,可采取定期考评和动态抽检相结合的办法。省经济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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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委员会每半年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0%;矿业集团公司每季度普查一次;煤矿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次检查的记录均要存档,作为月度、季度、半年和全年考核的依据。
2.各单位于次年1月份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检查评比结果和申报等级及本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规划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凡不按规定上报的,取消其等级评定资格。
3.每年2月底前对申报单位进行抽检、复核、评定、评比和命名。
4.已达标的单位次年依复查得分决定升、降级;复查不能巩固的,撤销安全质量标准化单位称号。
5.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各单位上报的前两名煤矿进行重点检查,评出优胜单位。
第十条 考核评级:
1.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由各矿业集团公司或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评定,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一级、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由各矿业集团公司或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初检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抽查评定。其中,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名单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2.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由各矿业集团公司或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抽查初评,报国家煤矿安监局评定。
3.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业集团公司、县(区)由矿业集团公司或产煤市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抽查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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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以及质量标准化矿业集团公司、县(区)进行奖励,其奖励办法按《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规定执行。其中,达到一级标准的,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主要负责人奖励1万元,其他煤矿奖励5000元;达到国家级标准的,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主要负责人奖励2万元,其他煤矿奖励1万元;连续2年达到国家级标准的,分别奖励4万元和2万元;连续三年及以上达到国家级标准的分别奖励6万元和3万元。
第十二条 对完成年度达标规划的市煤炭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完不成年度达标规划的市煤炭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各类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 新建、改扩建煤矿投产前必须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凡不达标的煤矿,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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