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下合理避税全方位
2008-3-31 14:3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新法实施后,作为企业管理者,最关心的无非是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减轻企业纳税负担。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前瞻性、综合性安排,新税法之下依旧有着较大的税务筹划空间。
居民与非居民大不同
新法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居民和非居民概念。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只需交纳20%的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同时,现行规定,这部分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
在国际商业交往中,企业可以利用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身份中不同的适用情况来进行税务筹划。
例如,日本A公司在北京设立一办事处,主要用于接收、发送货物及订立合同,提供售后服务。A公司董事长在美国参加地区性经济论坛会议期间,与中国的B公司签订了销售A公司产品的合同。产品的运输提供均由B公司负责。由于我国对非居民企业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也按照国际上普遍的做法实行常设机构原则,因此A公司直接交易所得应纳税款不应由A公司办事处交纳,而应由支付A公司所得的B公司代扣代缴,适用
20%的预提所得税率。
同时,我国与世界上一些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征税税率,一般规定在10%—15%;对租金所得的征税税率,一般规定在6%—10%之间。由于税收协定优先国内法,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关于预提税税率的规定优先适用。
争取“无息贷款”
由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收入扣除费用而来,所以,与收入成本有关的各项目都可以进入筹划的领域。
企业收入筹划主要包括基本收入筹划和特殊收入筹划。基本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它收入。对于以上收入应该尽可能推迟其收入实现的时间,尤其是在年终,推迟的收入可以缓一年交纳企业所得税,从而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
税法中对特殊收入情况的规定多达近20处,其中一些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如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逐年调整,也可综合调整,企业应结合自己实际情况,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调整方法。调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企业的成本费用中准予扣除的项目可分为限额扣除、全额扣除和超额扣除,这应该是企业纳税筹划关注的重点。
限额扣除的费用,企业有四种方法进行筹划。一是年初进行预算,尽力节约开支,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支出限额规定,对各项支出规定一个合理的支出规模,同时也可做到心中有数。二是预算执行中,各项费用支出会发生变动,有的费用会超出限额,有的则尚未达到限额,这便为不同费用之间进行“转换”提供可能,用足抵扣限额。
三是扩大销售(营业)收入,以扩大扣除限额,此法如果与机构拆分等方法结合使用,效果会更加明显。四是目前支付给总机构管理费用的扣除没有一个清晰的规定,可以通过与税务机关协商,即运用“政策寻租法”,使此项费用达到最大限度扣除。
对于全额扣除项目,由于其扣除不受限制,所以应做到充分扣除,并利用不同费用之间相互替代的可能性,尽可能节约其它费用支出。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和特殊人员就业,允许其按标准加计扣除一些费用。比如,对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企业在费用支出的分配上应考虑此因素。
同时,在固定资产的费用扣除中,企业还可以利用折旧方式的不同(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方式的折旧总额虽然相同,但是每年扣除金额不同),尽量使用预提费用(费用先行扣除,而待摊费用是发生后予以摊销),多次修理(修理费可全额税前扣除,而修理费用若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而作为改良支出要逐年摊销)等方式提前获得费用的税前扣除,相当于为企业争取一笔无息贷款。
“提前”亏损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的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
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在这里,企业可以对自己年度盈利或者亏损做出预测,合理安排当年度的支出和收入,通过对本企业投资和收益的控制来充分利用亏损结转的规定,将能够弥补的亏损尽量弥补,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具体有两种方法可以采用,如果某年度发生了亏损,企业应当尽量使得邻近的纳税年度获得较多的收益,也就是尽可能早地将亏损予以弥补。第二种方法是,如果企业已经没有需要弥补的亏损或者企业刚刚组建,而亏损在最近几年又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可从业务项目的选择上尽量先安排企业亏损,再安排企业盈利。
企业清算多思量
有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必须通过终结清算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资本公积金中,除企业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外,其它项目可从清算所得中扣除。对于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发生时计入资本公积,清算时并入清算所得予以课税,这相当于增值部分可以延期纳税。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创造条件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增值后的财产价值作为折旧计提基础。这样可以较原来多提折旧,抵减更多的所得税,从而减轻税负。
另外,企业可以通过改变企业解散日期来影响企业清算期间其应税所得的数额。
例如,某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解散申请书,股东会批准并作出决议,7月31日解
散。于8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清算后,年初1月—7月底止公司预计可盈利6万元。
在尚未公告的前提下,股东会再次通过决议把解散日期改为8月15日,于8月16日开始清算。
公司在8月1日—8月14日共发生费用14万元。按照规定,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日期变更后,该公司清算所得为9万元。
如果清算开始日为8月1日,1月—8月应纳所得税额为:6×25%=1.5(万元)。清算所得为亏损5万元(9万元—14万元),不纳税,那么,企业税额合计为1.5万元。
如果清算开始日为8月16日,该公司1月—7月由原盈利6万元减除14万元费用变为亏损8万元。该年度不纳税,清算所得为9万元,须抵减上期亏损后,再纳税。清算所得税额为:(9-8)×25%=0.25(万元)。
通过税务筹划,后者减轻税负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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