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差不多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差不多情况)。
(写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年月日经仲裁委员会作出()字第号裁决,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审查认为,(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仲裁委员会()字 第号裁决本院不予执行。
2、申请执行费元,由申请执行人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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