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出口集装箱运输代理协议
合同编号:ATGJ/SHA
甲方: ( 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总机:________________传真: 邮编: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为维护合作双方的共同利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就 上海地区 (服务地理区域)海运出口货物国际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双方责任
第一条 乙方提供之出货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起运港、目的港、交货地 、唛头、件数、中英文品名、毛重、体积、运输条款、海洋运费支付方式、国内费用支付方式、运输装箱方式、乙方公司联系人、电话、传真。如委托书未注明,由此引起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乙方提供给甲方用于清关的文件必须严格按照中国海关规定,如有违反“海关法”及相关规定,甲方可以退还乙方不予报关,凡因乙方报关单证有差错、缺失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通关而产生任何法律责任及任何直接、间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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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乙方委托出运货物中不得夹带任何违禁物品并承担因实际出运货物与申报不符而引起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包括各类罚金)。
第四条 在实际操作中如发生更改事宜,原则以书面确认件为准。如乙方习惯用口头方式确认更改,则不得以“无书面确认件”为由拒绝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 乙方在货物出运中要求预付改为到付、到付改为预付的,应在船舶到达目的港前 天书面通知甲方,并承担更改后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如货物在目的港被提取,甲方对此不负责任。
第六条 乙方在货物出运后因修改运/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对货物的处置方式,要求甲方代发电报通知有关承运人的,必须采用书面通知;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相关风险由乙方承担,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出具安全可靠的担保。
第七条 乙方如需对任何委托事项进行更改,应在货物装入集装箱或货物进仓库的当天且不迟于进港前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如遇船开后更改提单,必须在船开后24小时内提出并送达相关单证、保函并承担更改而产生的各类风险、责任和费用。
第八条 乙方送甲方仓库的货物,如有破损、受潮、严重变形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送货人员确认并通知乙方,甲方有权不予接收。
第九条 乙方发出委托后,甲方已订妥舱位,乙方要求撤销委托的,乙方除承担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外,亦应赔偿因撤销委托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乙方应依约向甲方支付本协议项下及每票委托的有关费用,如甲方按乙方要求将发票开给第三方的,乙方承诺负有连带付款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清关文件,不错报、不漏报、不遗失,做好每份单证的交接、签收工作。对单证遗失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甲方必须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于第一时间递交乙方,便于乙方及时付费。
第二章 订舱及承运
第十三条 乙方在开船前十天用传真、正本委托书或电子委托的形式向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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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委托订舱。
第十四条 乙方送交或传真的委托书应有乙方的印章,如委托书上没有印章的,甲方可以拒收委托书。
第十五条 甲方按照乙方没有印章的委托书予以操作,一旦乙方接受与该委托业务有关的需确认件、传真件、提单、报关退单等任一单证,视同乙方在任何时间或地点承认该委托有效。
第十六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委托书后即开始订舱,并按乙方要求的形式(电话□、传真□、E-MAIL□)将确认的船名、航次、提单号通知乙方。
第三章 费率及佣金
第十七条 海洋运费/海空联运费及相关美金费用以双方单票确认为准。 第十八条 甲方按以下类目向乙方收取人民币费用:
1. 订舱费:RMB/20’GP,RMB/40’GP&40HC(已含安保费),遇船公司/船
代订舱费发生变动,双方以补充协议形式重新修改订舱费。 2. 特种箱在普箱基础上加RMB___/TEU。
3. 上海港THC: RMB ________ (除美加线外)
4. EMC美加线、南美线及东南亚收取单证费RMB____/票,其他船公司单
票确认。
5. 乙方承担非甲方失误而产生的改配、漏装、移箱、换箱、掏箱、短驳
等杂费。
6. 其他代收代付费用
第四章 费用结算及期限
第十九条 甲方在货物出运后按本协议或乙方委托书所确认的内容或海运惯例,开具发票,及时送交乙方。如乙方需要甲方在获得指令后方能开票的,则乙方需在船开后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指令,否则甲方按实际情况开具发票,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 除非乙方实际支付,否则该发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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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候均不得成为乙方已付款的凭据。
第二十条 乙方或乙方的客户收到甲方发票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视为同意依发票金额支付运费及杂费。乙方如与船公司自确认运费,甲方按船公司发票金额向乙方开具发票。乙方如认为金额有误应自行与船公司再次确认,不得以运费有误为由拒付甲方已代垫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扣留乙方任何单证。
第二十一条
甲方确认乙方的付款方式为下列第 种。
1.信用期____天;信贷额度 人民币,乙方欠款超信用期
或信贷额度,付款方式改为付款买单并且按照日万分之五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
2.付款买单。 3.同城托收。
第二十二条
甲方于每月5日前将对帐清单传真乙方,乙方应在5个工
作日内书面确认(逾期不确认,视为无异议),并在收到甲方对帐清单的十个工作日内付费。如果超过付款期,乙方应每天支付逾期付款额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对乙方逾期未付款项,甲方有权就已发生业务的累计欠款一并向乙方主张权利。如乙方逾期付款达15天,甲方有权拒绝代理乙方委托出运货物或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扣留乙方所委托其他业务的单证或货物,直至乙方结清费用止。扣货、证期间,所造成额外经济损失,甲方不予承担。
第二十三条
凡运费到付而收货人拒付/拒提货时,由乙方承担船公司
实际应收取的到付运费及目的港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滞箱费、港口费、堆存费、滞纳金等一切相应费用。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索 赔
因货物运输而引起的任何索赔,乙方或乙方的法律关系人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在给予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充分时间的基础上,在法定时效内向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书面报告,由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代表乙方或乙方的法律关系人向船舶承运人提出索赔,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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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因乙方或乙方的法律关系人的原因而使甲方或甲方的法
律关系人向第三方提出索赔要求的时间超出法定时效的,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乙方对货物损失的索赔应提供相关法定证据(包括但不限
于:货损地国际公认机构的理货证明、图片、损失计算、法律依据、出口产品税务发票、出口货物海关报关单,外汇核销单,退税单),乙方对不能按甲方要求提供索赔依据而导致甲方或甲方法律关系人无法处理索赔事宜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对甲方的任何索赔,应作为个案协商解决,乙方不得
采取拒付或拖欠运费及其他杂费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索赔应在实际损失发生后的六十个工作日内提出,超过此时
限视作乙方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第二十九条
对甲方书面承诺而实际货物延期交付的索赔,应以该部分
货物所涉海洋运输费用为限。延期交付而产生的间接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乙方对自送货物、自做箱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货损、货差自行承担责任,当乙方需向第三方追索责任时,甲方可提供专业法律知识帮助。甲方不对包装箱内货物的货损货差负责。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罢工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
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影响本协议/单票委托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另一方。按事故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遇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直接、间接损失。
第七章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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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双方经协商未能
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的,除双方达成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外,争议事项提交上海海事法院审理。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其 他
本协议适用于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中国政
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行业惯例等。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任何一方要求对本协议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时,可随时书
面通知另一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得到另一方面确认,并从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在修改或补充未获得双方书面确认之前,仍按本协议原条款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如任何一方欲
提前终止业务往来,需在终止之日前三十天书面正式通知对方,并相互了结所有业务关系,不得以突然终止业务方式阻碍操作、收费、退单等工作。如乙方连续三十个工作日无业务委托,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失效后,协议双方仍应承担本协议项下双方应履行
而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义务。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到期如协议各方未提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
通知,则本协议将自动顺延壹年。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乙方单票业务委托书是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乙方授权 先生/小姐负责与甲方进行
业务联系,被授权人的委托签字等同与乙方的公章效力。签字式样:
第四十二条
乙方向甲方办理委托/订舱时,使用以下委托/订舱章(下
方空白处显示乙方委托/订舱章式样),并且乙方确认传真件同样有效。
第四十三条
乙方授权专门人员凭以下印章领取正本提单,甲方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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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印章为合法有效,如甲方对取单人印章有疑问,可拒发提单并及时与乙方联系(下方空白处显示乙方式样),乙方在使用甲方格式的《提单申领单》向甲方领取提单时,确认《提单申领单》传真件的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
若上述授权人、委托/订舱章、提单领单章有变更,乙方应
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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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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