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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日本安全战略的演变轨迹

2021-05-14 来源:易榕旅网
DOI:10.16496/j.cnki.rbyj.1998.03.012

日 本 研 究一九九八年第三期战后日本安全战略的演变轨迹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对外关系室主任 金熙德

  二战以后,日本形成了以日美安全体制为主、以自主防卫为辅的安全战略。本文拟就日本安全战略形成的原因、特点及其调整趋势进行总体概观。

一、战后安全战略的基本框架

  (一)以依赖日美安全体制为主

  二战结束时,战胜国阵营在远东面临的首要课题,是如何防范日本军国主义东山再起的问题。①此期日本国内的和平主义思潮也蓬勃兴起。在此背景下,以“放弃战争”为核心的和平宪法成为日本形成新安全战略的前提。“盟总”总司令麦克阿瑟关于起草日本新宪法的手谕规定:日本不仅放弃“作为解决争端手段的战争”,而且也放弃“作为保持自身安全手段的战争”。“盟总”的卡迪斯在起草宪法草案时,删除了麦克阿瑟手谕中“作为保持自身安全手段

的战争”这一字句,从而为日后关于是否放弃“自卫战争”的论争埋下火种。

  当初接到“盟总”的宪法草案时,日本政府中大多数人认为“放弃战争”意味着既放弃“侵略战争”,也放弃“自卫战争”。吉田首相在1946年6月26日在国会解释道:“本方案关于放弃战争的规定,虽然并没有直接否定自卫权,但由于在第九条第二款否定了一切军备和国家的交战权,因此是连作为发动自卫权的战争及交战权也加以放弃。”这种解释成为日本政府的正式见解。在国会审议过程中,众议院宪法改正小委员会委员长芦田均在宪法草案第九条

③第二款开头加上了“为达到前项目的”,这为日后承认“自卫权”埋下了伏笔。

  在占领初期,麦克阿瑟的意图倾向于使未来日本保持非武装中立。日本各界主张非武

装中立的呼声也很强烈。然而,随着乔治·凯南的冷战路线在美国的对日政策中占据主流,美国最终确立了把日本拴在西方阵营内以及继续使用日本军事基地的方针,并以此改变了“盟总”方针。

  战败初期日本决策层曾考虑在恢复独立后置身于联合国监督之下。如外务省“A作业”媾和方案就体现了“联合国中心”的设想。然而,冷战升级、朝鲜战争爆发、联合国成员分裂、来自美国的压力等外部环境变化以及早日媾和的内在需求,使日本决策层倒向了依赖美军保护的路线。芦田外相于1947年9月向美八军司令提交一封书简(“芦田书简”),提议在美苏关系好转和联合国发挥正常功能之前,美军可驻留日本或通过协定把日本的防卫委托美国。该提案成为美军驻留模式的首倡。吉田首相于1950年4月委托访美的池田藏相提出,缔结和约后“美军依然有必要驻留日本,如果美方不便提出这种希望,日本政府可以研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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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方提出这种请求的方式”。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加快了吉田内阁朝向缔结《日美安全条约》的步伐。但吉田在同年7月29日的国会答辩中还有所保留地说道:“我丝毫没有把提供军事基地作为单独媾和的诱饵的念头”。日本外务省的“B作业”媾和方案,以媾和后美军

驻留日本为前提。以此为基础,“D作业”媾和方案则侧重于早日媾和(为此不惜与美国单

独媾和),并同意在媾和后“在两国间缔结以远东安全为目的的协定”。

  1951年1月杜勒斯访日时提示了“媾和七原则”,其中“安全保障”条款称:在确立以联合国为中心的机制之前,“和约应考虑日本的设施与美国及其他军队之间继续存在合作责任。”数月后,日美就媾和后通过缔结条约维持驻日美军事宜达成一致。⑨1951年9月8日,日美在签署《旧金山和约》的同时,缔结了《日美安全条约》,依赖美军保护便成为日本安全战略的支柱。

01  50年代后半期,日本要求修改安全条约以提高日美“对等性”。1960年1月19日,日美

签署了新《日美安全条约》,但依赖美军防卫的基本框架并未发生变化。1970年6月22日,新条约的10年有效期届满,日美分别发表声明宣布,该条约无限期“自动延长”。  (二)以增强自主防卫为辅  1、重整军备

  吉田首相在媾和谈判中曾反对重整军备,作为理由举出国内外无人赞成和影响恢复经

1济。但他也表露,在美国的压力下“可能要重整军备”。他在1951年1月29日同杜勒斯会谈

时,仍强调重整军备极端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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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麦克阿瑟于7月8日指示日方组建75000名国家警察预备队、增加8000名海上保安厅定员。这项举措为日本重整军备打开了大门,标志着美国已

31抛弃对日非武装化方针。对于麦氏的指示,日方起初以为这是为强化日本治安而采取的举

措。但他们立刻从美方提示的“编制表”中觉察到这并非一般警察部队。美方指示以“波茨

51坦政令”创建警察预备队,以此杜绝了国会审议和在野党牵制的可能性。美方之所以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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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名称和创建手续做了模糊处理,正是为了回避有关日本宪法第九条的争论。吉田首相在

611950年7月29日的众议院答辩中仍强调:“其性质并不是军队”。

  《日美安全条约》前言规定:“美国……期待着日本逐渐更多地负起对直接和间接侵略防卫本国的责任。”媾和后,美国要求日本兑现这项规定。吉田首相的态度是:今后重整军备不可避免,但反对大规模的军备。1952年,吉田一再拒绝了美方提出的警察预备队增员指标,最终与美方就110000名指标达成协议,翌年提高到130000名。

  此期,吉田首相在国会提出了终止“警察预备队”、新建“防卫队”的计划,后来“防卫队”改称“保安队”。1952年7月31日国会通过了《保安厅法》。兼任第一任保安厅长官的吉田首相在训辞中称:“政府的方针是不重整军备,因为国力不允许。”“这个保安厅正是新军备的基础,是建设新国军的根基。”保安厅于8月1日组建,警察预备队和海上警备队归其管辖。  组建海上警备队是日本重建海军的序曲。在1951年10月19日盟军总司令李奇威与吉田首相的会谈中,日方决定接受美方借给18艘驱逐舰和50艘大型登陆艇。日方成立秘密的10人“Y委员会”,于1952年4月26日组建了海上警备队。与此同时,在吉田亲自过问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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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了保安大学,后改称防卫大学。  2、改变“自卫权”解释

  麦克阿瑟于1950年1月1日称:“这个宪法的规定,无论罗列何种理由,也绝对不能解释为完全否定对对方的主动攻击进行自我防卫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吉田首相也随之改变见解,于1950年1月23日的施政演说中称:“遵守放弃战争的旨趣,决不意味着放弃自卫权。”然而,他所说的“自卫权”是指依赖美军保护。他在1951年10月16日的答辩中说:“安全条约是为了保卫日本的独立、为了日本的安全而规定的,即自卫权的发动。”1951年10月18日,芦田均在众议院和平条约委员会上质问吉田首相是否已改变关于“自卫权”的见解(“芦田—吉田论战”)。吉田最终依然断定宪法第九条禁止保持一切“战争力量”,如要保持“战争力量”就须修宪。1952年11月25日,内阁会议通过了法制局拟订的对“战争力量”的如下定义:“具备能够进行近代战争的程度的装备和编制”,其标准“应在国家所处的时间、空间环境

81中具体判断”,并指出“保安队及警备队不是战争力量”。

  1953年9月27日,吉田首相与改进党总裁重光葵就创建“自卫队”达成协议。其动机,一是争取国会多数,二是争取获得美国“相互安全保障法(MSA)”援助。1953年10月的“池田·罗宾逊会谈”后,美方降低了要求日本兵员增至325000名的目标,而就池田提出的180000名定员方案达成妥协。吉田内阁提出的《防卫厅设置法》和《自卫队法》(“防卫二法”)分别于1954年5月7日和6月2日在众、参两院通过。1954年7月1日,“自卫队”正式成立。1954年4月6日,法制局长官佐藤达夫就“行使自卫权的三项条件”作了如下定义:(1)存在现实侵害;(2)没有其他排除手段;(3)为实行最低必要限度的防御而采取必要方法。法制局长官林修三和防卫厅长官大村清一在1954年12月21日和22日分别解释了如下政府见解:(1)宪法并未否定自卫权;(2)自卫队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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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战略诸方面的演变

  (一)防卫体制的发展

  1955年日本政府防卫计划第10次草案规定,在1955~1960年期间实现陆上自卫队180000名、海上自卫队12.39万吨、飞机1296架的规模。1956年6月,《国防会议构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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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24届国会通过。1957年5月20日,日本政府确定了《国防基本方针》,6月14日确定

了《第一次防卫力整备计划》(“一次防”)。1961年7月18日,日本确定了“二次防”,提出要在1962~1966年间为确立在日美安全体制下有效对付“使用常规武器的局部战以下的侵略”的防卫体制打基础。1966年11月确定了“三次防”(1967~1971年间5年计划),其基本方针未超出“二次防”范围。随着60年代日本经济规模不断增大,日本防卫费绝对额不断增加,但其在国民生产总值(GNP)中的比重却相对下降。

  1967年12月5日,佐藤首相在国会讲演中强调,“要有以自己的双手守卫自己国家的气概”。1969年7月,尼克松总统在关岛讲话中强调,盟国应承担更多的自主防卫责任。与此相呼应,1970年1月出任防卫厅长官的中曾根康弘成为“自主防卫论”的积极鼓吹者。他提

3议以“自主防卫五原则”取代“国防基本方针”,2并提出了大规模的“四次防”预算计划。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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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持下,日本政府于1970年10月20日首次发表《防卫白皮书》(翌年中断,1976年复刊),其中首次明确提出建立“自主而独立的防卫力量”。然而,随着1971年以后中美和解和国际形势趋缓,“四次防”预算的确定推至1972年10月,其规模大为缩小,其“大纲”也未采纳中曾根设想。

  在70年代石油危机和物价波动等因素影响下,“四次防”预算计划未能实现。日本政府停止制定“五次防”,而由1976年10月29日的国防会议和内阁会议确定了《防卫计划大纲》。其中,把“独立排除”的战争规模从“二次防”规定的“使用常规武器的局部战以下的侵略”改变为“限定的和小规模的侵略”。三木内阁还决定把防卫预算规模确定在GNP的1%以内。《防卫计划大纲》制定后,防卫预算决定方式由原来“×次防”的5年计划改变为单年度决定方式,在防卫厅内部则采取以5年为单位的“中期业务估算”(简称“××中业”,“××”是指昭和××年)方式,每三年修定一次。

  1981年5月8日,铃木首相在访美演讲中称,日本的政策是以“周边海域数百海里范围内和海上通道1000海里”作为日本的自卫范围。1985年9月,防卫厅“59(1984年)中业”被升格为政府的“中期防卫力整备计划”(“中期防”)。1987年1月24日,中曾根内阁决定撤销防卫费占GNP1%的框架。根据1986年7月1日《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的实施,国防会议也被改编为安全保障会议。内阁官房新设“安全保障室”取代了国防会议事务局。  (二)防卫政策的演变

  随着日本重整军备,其防卫政策走向、尤其是其武装力量是否重新走出国门,便成为日本国内政争的重要焦点和周边国家的关注对象。1950年10月10日至12月4日期间,日本应美军要求在朝鲜海域实施了扫雷。这是战后日本在海外派兵方面“初试锋芒”,同时也是不经合法程序或以改变政府见解的方式向海外派兵的先例。1954年6月2日,日本参议院在通过“防卫二法”的同时,通过了禁止自卫队向海外出动的如下短小决议:“本院在自卫队创立之际,按照现行宪法的条章和我国国民的炽烈的爱好和平精神,在此重新确认不向海外出动。”战后历届日本内阁都深知海外派兵的敏感性,即使是保守阵营中立场偏极右的岸首

62相,也曾力图避免给人以赞成“海外派兵”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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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自卫队的组建与发展,自卫队行使武力的范围问题也随之提到了议事日程,由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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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了“集体自卫权”问题。1956年5月29日,众议员稻叶诚一就此对政府提出质疑。日本政

府的答辩书首先对“集体自卫权”作出了如下定义:“尽管本国并没有受到直接攻击,但仍以实力阻止对与本国关系密切国家的武力攻击的权利”,在此基础上指出,日本在国际法上虽拥有集体自卫权,但宪法不允许拥有集体自卫权。这一解释成为日本内阁法制局的一贯见解。

  1970年日本政府首次发表的《防卫白皮书》明确了“专守防卫”方针。根据防卫厅的解释,“专守防卫”(亦即“专守防御”)即“战略守势”,其要点是:致力于建设一支最小限度的自卫力量,重点发展高性能常规武器,不拥有战略进攻性武器;不实施先发制人的攻击,只有在受到武力侵略时才进行有限的武装自卫,防御作战只限定在日本领空、领海及周边海域,不攻击对方基地,不深入对方领土实施战略侦察和反击;对于小规模的局部入侵依靠独自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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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排除,对于中等规模以上的战争依靠美军的支援。

  1976年制定《防卫计划大纲》和1978年制定《日美防卫合作指导方针》以后,日本“专守防卫”战略内涵有了较大调整,即明确地把苏联当作假想敌,把“周边海域”范围由过去的“太平洋一侧300海里,九州以西200海里,日本海100海里和远洋航线500海里”修订为“周边数百海里和航线1000海里”。在作战思想上强调“遏制防卫”和“防患于未然”,实现了由消极防御向积极防御的转变。1983年版《防卫白皮书》提出了“海上击破”战略,即不是在本土、而要在海洋(公海)上阻止和歼灭来犯之敌。  (三)“远东条款”问题

  1951年的《日美安全条约》第一条对驻日美军的作用做了如下规定:“这个军队,包括为维护远东国际和平与安全做出贡献……。”这就是最初的“远东条款”。当时,对于远东范围如何确定以及日本政府应如何对待美军在远东的行动等问题,日方并未充分考虑到。  随着日本重整军备,日本的武装力量是否配合美军在远东地区的行动,便成为日本国内政治的焦点之一。反映日方的要求,1960年1月19日签署的新《日美安全条约》第五条,把日美“共同防卫”的地理范围限定为“在日本国施政下的领域”。关于在该领域以外的远东地区的军事行动,第六条(“远东条款”)作出了如下规定:“为了对日本国的安全做贡献,并为维护远东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做贡献,美利坚合众国被允许由其陆军、空军及海军在日本国使用设施及区域。”由此确立了日本参与守卫本国的共同防卫,对日本以外地区则以提供基地为限的基本框架。

  (四)“非核三原则”和“事先协商”制度

  鉴于战后日本国民的反核感情极其强烈,日美在《关于实施第六条的交换公文》中规定,凡驻日美军军事部署及装备的重要变更和利用日本基地的战斗作战行动,都要与日本政府进行“事先协商”。所谓“装备的变更”,主要指把核弹头及中长距导弹带入日本以及与此相关的基地使用事项。岸首相和艾森豪威尔总统于新《日美安全条约》签署当天发表的联合声明也强调了“事先协商”原则。然而,美持核舰艇驶入日本港是否成为“事先协商”对象?这成为

82日本国内政治的新焦点。日本政府准许美方入港的举动屡被反对运动挫败。1964年8月,

池田内阁终于为美持核舰艇驶入日本港开了绿灯。

  在60年代后半期日美关于归还冲绳的谈判中,如何对待冲绳美军的核武器问题便提到议事日程。日本政府提出了对核武器“不制造、不持有、不带入”的“非核三原则”以及冲绳“与本土一样”非核化原则。佐藤首相在1967年12月的第57届国会上首次肯定该原则。1971年11月20日自民党、公明党、民社党通过了“关于非核及缩小冲绳美军基地的决议案”。  (五)武器出口三原则

  日本从1953年起出口武器,对此国会时有论争。1967年4月21日,佐藤首相在众议院预算委提出了不对社会主义国家、联合国决议禁止的国家、国际争端当事国出口武器的“武器出口三原则”。1976年2月27日,三木首相提出,对三原则对象以外的地区也不出口武器。1981年1月,日本国会作出了《关于武器出口问题的决议》。1983年1月4日,中曾根内阁宣布对美国不适用“武器出口三原则”,为对美提供武器技术打开了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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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同联合国的关系

  日本在申请加入联合国时声明:“日本国接受联合国宪章所示义务,承诺自成为联合国成员国之日起,以我国所拥有的一切手段遵守该义务。”言外之意,日本不能承担“以日本所不拥有的手段”为前提的义务。日本政府的国会答辩强调,执行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三条的义务并不意味着履行军事义务。1958年7月,联合国秘书长要求日本向联合国黎巴嫩监督团派遣自卫队成员,被日本政府拒绝。1961年2月,日本驻联合国大使松平康东主张派自卫队参加联合国对刚果的行动,将来参加“联合国警察军”。该主张遭到在野党猛烈反对,池田首相责令其收回发言。法制局长官林修三在1961年2月22日的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上解释道:参加联合国警察军并不违宪,但《自卫队法》中却无此项任务。  (七)综合安全观的形成

  1973年10月爆发的石油危机,震惊了99.7%的石油依赖进口的日本。福田首相在1977年1月31日的施政演说中强调:确保资源和能源“具有安全保障的重要性”。野村综合研究所受综合开发研究机构的委托,于1977年12月提出了题为《国际环境的变化和日本的对应——面向21世纪的建议》的研究报告,其中首次提出了“综合安全保障”概念。1978年11月大平正芳在自民党总裁选举中把“综合安全保障战略”作为基本政策之一。他主张,日本要在坚持日美安全条约和有节制的高质量自卫力量以外,还要搞好经济、教育、文化等各

03项内政事务,并加强经济合作、文化外交等,以便综合地谋求日本的安全。一时间,“综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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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保障”成为被政府、政界、学界所广泛接受的重要概念。  (八)日美安全合作的演变

  70年代初中美关系和解后,日本国内对日美安全体制的支持率明显下降。防卫厅防卫

13局局长久保卓也强调,日美安全体制在新形势下仍有必要,但要改变功能。70年代后期,美

国敦促日本加强对美军事合作,得到日方积极响应。日美于1978年11月27日制定了《日美防卫合作指导方针》。此后,双方军事演习大增,并进一步明确了军事分工,即美国以“核保护伞”应付战略进攻,日本承担本土防御、海峡封锁和关岛以西、菲律宾以北反潜护航作战。  1979年5月,大平首相首次称美国为“盟国”,1981年5月铃木首相首次把日美关系叫作“同盟关系”。1983年1月,中曾根首相发表“日本是不沉的航空母舰”、“日美是命运共同体”等言论,并在同年5月的西方首脑会议上提出要以“西方一员”身份参与西方安全体制。这些动向在国内遭到猛烈批判,在周边国家引起了高度关注。

三、冷战后安全战略调整轨迹

  (一)尝试自卫队走出国门

  冷战结束后,日本国内就是否参加以联合国决议为基础的多国部队发生了论战。在1990年8月到1991年2月的海湾战争中,日本向多国部队提供了130亿美元的巨额支援,但却被欧美各国批判为“只出钱,不出人”。在这种“外压”推动下,海部内阁研究“出人”的补救措施,自民党及其政府就对国际安全做贡献的必要性大造舆论。1990年10月,海部内阁

23向国会提交了“联合国和平合作法案”,但由于在野党的抵制,该法案未经表决就成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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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的自民党干事长小泽一郎提出:参与以联合国中心的“集体安全保障”活动,不同于日本禁止的“集体自卫权”;由于有安理会的决议,所以不必修改《宪法》和《自卫队法》就可向海外派遣自卫队。对于这类说法,内阁法制局局长工藤敦夫的基本见解是:第一,自卫队不能参加“联合国军”的行使武力行动;第二,自卫队参加不行使武力的“联合国军”虽不违宪,但现行《自卫队法》没有这项任务规定,所以还是不参加。

  在这种局势下,日本政府的着眼点从参加“联合国军”的问题转移到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问题上。执政党和各主要在野党最终就自卫队员在其他组织领导下参加的问题达成协

43议,但规定要遵守“维和行动五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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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此为基础,海部内阁于1991年9月向国会提出了《关于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合作法案》(简称“PKO合作法案”)。1991年11月成立的宫泽内阁,继续争取通过该法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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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法案再次搁浅,各政党就对可能行使武力的“本体业务”进行冻结的问题达成协议。3在

此前提下,该法案于1992年6月在国会通过。该法案成立后,日本从1992年9月起先后向柬埔寨、莫桑比克、卢旺达等多处联合国维和行动派出了自卫队员。这毕竟是为日本自卫队走出国门打开了大门,无疑标志着战后日本安全战略的一大转折。

63  1991年众议院常任委员会中增加了“安全保障委员会”。社会党于1994年7月放弃

了主张非武装中立、否定日美安全条约和自卫队的立场。在“总体保守化”的政治氛围中,谈论“修宪”、肯定“集体自卫权”已不再是禁忌。这为日本政府调整安全政策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日美安全同盟重新定义

  1995年以来,日美两国着手就彼此间的双边安全同盟进行“重新定义”。

  从表层看,日美加强安全同盟的理由有二。其一,用于影响国际视听的理由。日美称:鉴于亚太地区存在“不稳定因素”,有必要确立维护稳定的防范体制。其二,用于说服国内和相互说服的理由。美方主张如日本不加强对美防卫合作,将很难劝解美国国内“反对防卫日本”的强硬派;日本决策层则接过这种言辞,不断向国内透露“不加强对美防卫合作就难以留住驻日美军”的风声。

  日美安全同盟的深层动机如下。第一,以西方出现“中国威胁论”为契机,日美两国在防范中国方面形成共识。第二,美国谋求以日美同盟为核心达到维持霸权体制、约束中日俄的目的。第三,日本谋求通过支持美国的霸权地位来增强其在地区安全格局中的地位。日美安全同盟重新定义,经历了如下步骤。

  第一步骤:定下基调。1994年9月,任美国助理国防部长的约瑟夫·耐率先提出加强日美安全同盟的设想,日本政府内也出现类似呼声。1995年2月,美国国防部的《东亚战略报告》强调美国将保持在东亚的“军事存在”。日本政府于同年11月公布了《新防卫计划大纲》。

  第二步骤:重新定义。1996年4月17日,桥本首相和来访的克林顿总统发表了《日美安全保障联合宣言》。双方同意对1978年制定的《日美防卫合作指导方针》进行修改。在此两天前,日美签署了《日美相互提供物质和劳务协定》。该协定尚未超出“平时”合作范围,但其中包括了提供“武器零件”的内容。日本内阁官房长官称,这可作为仅向美军提供合作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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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条例”来处理。

  第三步骤:修改《指针》。其核心是确定“周边事态”时的日美防卫合作方式。1997年9月23日,日美安全协商委员会在纽约发表了新的《日美防卫合作指导方针》。新《指针》强调不改变日本原有防卫体系。这反映了内外因素的制约作用,即使美国也不愿看到日本的军事发展完全失控。然而,假如果真不改变任何东西,本次修改也就不会发生。  新《指针》的“新意”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1.日美安全合作性质发生变化。原来由美国保卫日本、日本借基地给美国的“单向”防卫体制逐渐向日美“双向”军事合作体制转型。通过本次修改,美国的地位与作用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变化的主要方面是日本。日本的作用正从“盾”转变为协助美国同时打赢两场局部战争的“矛”,其在战时支援美军的行动有了依据,在“周边事态”时有可能直接卷入战斗。  2.日美共同防卫范围发生变化。日美把“周边地区”作为共同干预范围。由于日美在“周边事态”中是否包含台湾海峡的问题上闪烁其词,引起了中国的严重关注。日本政府匆忙解

93释道:“周边地区”的范围“随着国际局势的发展而发生变化,没有明确界限”。在新“指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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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文本中,“周边地区”被进一步模糊处理为“周边事态”,它“是对日本的和平与安全产生重要影响的事态。周边事态的概念,不是地理概念,而是着眼于事态性质的概念”。但这种解释仍未改变上述问题的实质。

  3.日美防卫合作方式发生变化。日方对实施对美军支援的地域界定是:主要在日本领域内进行,但也可在“与战斗行动正在进行的地区划清界限的日本周围公海及其上空”进行。在“周边事态”下,日本将为美军提供设施、物资和劳务、装备维修保养、医疗服务,参与搜索、抢救等后方支援,还将承担扫雷、提供情报、以经济制裁为目的的船舶检查等明显超出后方支援范围的任务。

  日美新的安全态势包含着对中美、中日关系的负面作用。日美对“周边事态”定义的模糊处理可能助长“台独”势力的气焰,如果这种局面失控,则将给中美、中日关系带来难以预测的严重后果。新“指针”对日本政局的影响将是长期的、深远的。日本政府和政界部分势力正试图以新“指针”为动力推动“修宪”或“改变宪法解释”,突破“不具有集体自卫权”的制约,为最终重获军事外交手段扫清障碍。近年来,日本执政党和内阁成员中否认侵略历史的倒行逆施令曾深受其害的周边国家担忧。在这样的条件下,日本急于发挥地区军事作用,只能加重周边国家的疑虑。

  近年来,经济低迷和财政拮据正对日本防卫体系产生影响。如日本政府于1997年5月

128日决定修改《中期防卫力量整备计划》,4防卫厅于8月决定削减自卫队主力装备订购234量,4减少驻日美军经费的日方负担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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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推动“有事立法”进程

  就《宪法》解释而言,日本至今尚不拥有战争力量,而只有一个年防务费名列世界前茅的“自卫队”。自卫队究竟是“既违宪,又违法”,还是“不合宪,但合法”亦或“既合宪,又合法”?这些问题长期成为政争焦点。“修宪”派的锋芒直指宪法第九条。但修宪具有很大难度:该条款

4给日本带来巨大实利;和平主义思想融为日本国民的价值观;改变该条款须有足够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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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资深政治家后藤田正晴说道:不能只从国际法上谈论拥有集体自卫权的权利,“我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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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忘记,正是现行宪法对过去进行了反省,才做出了不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规定”。

  在这种现实下,日本决策层调整安全战略的手法有三:其一,对《宪法》进行“改变解释”或“扩大解释”,如对“自卫权”的解释由否定变成了肯定;其二,以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达到扩军和走出国门的目的,如《自卫队法》和《PKO合作法》等;其三,绕开法制框架,对美军的一些行动采取密约和默认方式。目前日本决策层的基本作法是,不公开提“修宪”,而在“改变解释”、“有事立法”、“制造先例”等方面做文章,由于第一种方式的余地已很小,所以尤其重视第二种方式,并积极尝试第三种方式。在对美提供合作方面,现行的有关《日美安全条约》的各种“特例法”已有42项。1997年又制定了《驻日美军用地特别措施法》,今后可能制定《美军紧急使用国内设施法》等。1996年4月15日,日美签署了《相互提供物品劳务协定》,但其适用范围是平时,日本政府正研究把其适用范围扩大到“紧急事态”的新制度框架。  (四)争取安全合作主导权

  日本安全战略的调整,还体现在对双边及多边安全合作方面。近年来,日本积极寻求开展双边和多边安全对话,提供建立多边安全机制。1993年以来,日本在与俄、中、韩等国的安全交流方面表现出更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1994年,日本提出由日美中俄以及朝鲜南北双方参加的“东北亚安全论坛”设想。1995年11月,村山首相在大阪APEC会议上提议把安全问题列入会议议程。1997年1月,桥本首相在访问东南亚时,提议把日本和东盟之间的安全会谈加以制度化。可见,推动双边及多边安全合作,已成为新时期日本安全战略的又一重要支柱。1998年7月30日,日本首相再度换马,小渊惠三接替桥本龙太郎成为日本第84任首相。从种种迹象看,小渊内阁将执行一条“没有桥本的桥本路线”,日本安全战略的既定趋势仍将继续下去。  注释:

  ①〔日〕下田武三:《战后日本外交的证言:上卷》,行政问题研究所,1984年。

  ②卡迪斯后来说道,他有意识地削除了“保持自身安全的战争”这一句,以便使日本保有自卫权。(〔日〕田中明彦:《安全保障》,读卖新闻社,1997年,第27~28页。)

  ③最先意识到“芦田修正”新意的是金森德次郎国务大臣、法制局长官入江俊郎和次长佐藤达夫。(〔日〕古关彰一:《新宪法的诞生》,中央公论社,1989年。)“远东委员会”也因此要求在日本宪法中加上“内阁总理大臣和其他国务大臣必须是文民”(宪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通称“文民条款”)。

  ④麦克阿瑟在1949年3月会见记者时还说:“美国决不想把日本作为同盟国来加以利用。美国希望日本维持中立”,“日本的作用就是成为太平洋的瑞士。”

  ⑤1〔日〕田中明彦:《安全保障》,读卖新闻社,1997年,第39~40、52~53页。  ⑥〔日〕官泽喜一:《东京——华盛顿密谈》,实业的日本社,1956年。

  ⑦〔日〕大狱秀夫编:《战后日本防卫问题资料集:第1卷》,三一书房,1991年。  ⑧⑨〔日〕外务省条约局法规课:《关于缔结条约的调查书》,第Ⅲ卷、第Ⅳ卷。

  10〔日〕吉泽清次郎监修:《日本外交史第29卷:媾和后的外交(Ⅰ)·对列国关系(下)》鹿岛出版会,1973年。

  12〔日〕吉田茂:《世界和日本》,番町书房,196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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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据科瓦尔斯基回忆,他的上司曾说:“警察预备队暂且是个4个师编制、定员75000人的日本防卫队,这是将来日本陆军的基础”。(〔美〕F·科瓦尔斯基著、胜山金次郎译:《日本重整军备》,日文版,塞玛尔出版会,1969年。)

  14〔日〕吉田茂:《回想十年:第2卷》,新潮社,1957年。

  15所谓“波茨坦政令”是伴随《波茨坦公告》的执行而发出的政令,旨在保证不经由立法措施而贯彻占领军意图。“盟总”人员恫吓在野党负责人说:“国会不具有任何审议权,反对这项指令将被视为反对总司令命令”。(〔日〕周刊新潮编辑部:《麦克阿瑟的日本》,新潮社,1970年。)

  16〔日〕大狱秀夫编:《战后日本防卫问题资料集:第Ⅰ卷》,三一书房,1991年。  17〔日〕《每日新闻》,1952年8月5日。

  18〔日〕中村明:《战后政治中动摇的宪法第九条》,中央经济社,1996年。

  19美国于1951年通过了“相互合作保障法”,并表示有意向日本提供此种援助,但其条件是日本的保安队增至10个师、350000人。

  201954年7月1日自卫队成立时,原保安队成为陆上自卫队,警备队成为海上自卫队,又新设了航空自卫队。(〔日〕教育社编:《防卫厅》,株式会社教育社,1980年版,第51~62页。)

  21国防会议以内阁总理大臣为议长,加上副总理级国务大臣以及外务和大藏大臣、防卫厅和经济企划厅长官构成。最终决定仍由内阁会议做出。

  2中曾根提出:“对于侵略,首先尽国力独自击退之。必要时依靠美国的合作来对付。”(〔日〕中曾根康弘:《政治和人生——中曾根康弘回忆录》,讲谈社,1992年。)

  23中曾根的“自主防卫五原则”:1)维护宪法,限于国土防卫;2)保持外交和防卫的一致和与其他国策的调和;3)坚持文民统制;4)维持非核三原则;5)以日美安全体制做补充。

  24日本防卫费用从1967年起降到GNP的1%以下。防卫局长久保卓也在1971年的内部论文提议把1%作为防卫预算框架。三木内阁的咨询机构“思考防卫的会”也提议,“能够得到国民支持的防卫费限度是GNP的1%”。1976年8、9月间,三木首相对自民党政调会长松野赖三提出把1%定为防卫费上限。(〔日〕盐田潮:《官邸不做决断:日美“安保”战争的内幕》,日本经济新闻社,1991年。)

  25提出该决议案的鹤见裕辅指出:“所谓自卫,仅限于我国被不当地侵略时进行的正当防卫。那应局限在守卫我国国土的具体场合。幸亏我国是个岛国,国土的意思实在明了。因此,我国的自卫必须是不向海外出动。无论何种场合,一旦超越这个界限,就将无限地向遥远的外国出动,这由过去的太平洋战争的经验非常明白。”

  26岸首相在1957年5月2日的国防会议上就“国防基本方针”草案中的提法说道:“提出为世界和平做贡献,是否会让人感到海外派兵?”

  27《旧金山和约》第五条(C)款规定:“各盟国方面承认日本以一个主权国家资格,具有联合国宪章第51条所提及的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并得自愿加入集体安全协定。”旧《安全条约》在前言部分以重复上述内容作为日美安全合作的根据。因为当时日本尚未重整军备,所以是否行使“集体自卫权”的问题还未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28在1960年4月19日的安保特委会上,社会党的横路节雄提出美持核舰艇入港是否为“事先协商”对象,防卫厅长官赤城宗德对此作出肯定的回答。(〔日〕原彬久:《战后日本和国际政治——安保改定的政治力学》,中央公论社,1988年。)

  29〔日〕《读卖新闻》,1961年2月22日。

  30大平正芳在自民党总裁竞选中首次使用了“战略”这一战后在日本颇受忌讳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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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久保卓也强调日美安全体制具有三个功能:第一,抑制战争和维护地区稳定的功能;第二,减少日本军备的功能;第三,促进日美政治经济的功能。他认为,日美安全体制的“遏制”功能正在向“维持现状”功能转化,其防范目标从“明显的威胁”转向“潜在的威胁”,并主张“在远东的和平与安全得到实证之前,对于日美双方来说,坚持安全条约是可取的。”

  32这个时期在野党在参议院占据多数,自民党争取公明党支持的努力失败。  3〔日〕小泽一郎:《日本改造计划》,讲谈社,1993年,第122页。

  34“PKO五项原则”:1)争端当事者之间成立了停战协定;2)包括属于维和队活动地区的国家在内的争端当事者同意日本参加该维和队;3)该维和队不偏向特定的争端当事者,严守中立立场;4)当上述某项原则未得满足时,日本参加的部队可以撤回;5)武器的使用限制在参加成员为防护生命等所需的最小限度之内。

  35民社党提出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每次须经国会同意,公明党提出“冻结”“本体业务”(即监视停战,监视解除武装,在缓冲地带的驻留和巡逻,对抛弃武器的收集、保管、处理,对交换战俘的援助等)。在这些条件下,自民党、民社党、公明党达成协议。社会党试图阻止该法案通过,但未能成功。

  361980年,日本众议院的常任委员会首次增设“安全保障特别委员会”。在社会党的要求下,各党派就该委员会“不得审议法案”达成协议。因此,1991年成立的委员会是具有审议法案功能的首创。

  371990年拟订、1992年修订的美国《东亚战略设想》提出,继续参与东亚安全事务,但在今后10年间对亚太美军分三阶段逐渐削减。约瑟夫·耐等人认为,美国削减东亚美军和重经济的政策正动摇着日美安全同盟,对于迅速崛起的中国也应有个明确的战略。《东亚战略报告》提出了在东亚保持10万驻军、对中国采取“接触”政策、以日美同盟作为东亚安全的核心。

  38美国国防部长佩里等人在修改《指针》时期多次称,日美合作仍应在宪法范围内进行。  39〔日〕《读卖新闻》,1997年6月1日晚刊。

  40如韩国政府于1997年多次表示:“无论出现何种情况,我们都决不容忍日本自卫队在我国的领土、领空和领海活动。”东盟9国驻日使节于1997年8月27日要求日方明确“周边事态”究竟包括哪些地区。  41〔日〕《日本经济新闻》,1997年5月29日。  42〔日〕《读卖新闻》,1997年8月7日。

  43驻日美军驻留经费分摊制度自1978年度起实施以来,日方负担额不断增加。1997年度达2737亿日元。日方决定把1998~2000年度日方负担额控制在低于上年度的水平。

  4《朝日新闻》1997年4月20日、21日的舆论调查表明,近70%的人认为《宪法》第九条“修改为好”;关于“放弃战争”和“不保持军队”,认为“很好”的占82%,认为“不好”的仅占10%。  45〔日〕《朝日新闻》,1997年5月3日。

(责任编辑 李丹丹)

  金熙德,1954年生于延吉市。1985年获硕士学位。1986年赴美任访问学者1年。1994年赴东京大学留学,获博士学位(国际政治)。1994年7月进中国社科院日本所,现任对外关系室主任。著有《日本近代哲学史纲》、《日美基轴与经济外交》、《中日关系三论》(合著)、《战后日本外交》(合著)、《转变中的中、美、日关系》(合著)等,在国内外发表论文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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