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明确供应商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原材料及外协加工产品质量满足本公司需求,保障本公司生产顺利进行,经供、需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
1. 质量责任:
1.1 供方应承担的责任:
1.1.1供方应对自己原材料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对供应商的材料质量进行跟踪考核,建立质量档案。
1.1.2 供方应建立完善生产工序的控制管理,必须制定生产过程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工
序建立质控点,所有质控点供方要有专人负责,每一个质控点有专门的预防措施和实施标准。 1.1.3 供方应使生产完全受控,若有失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
1.1.4 供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完全符合需方采购订单中明确规定的质量要求,及相应的国际、国家、部委颁发的有关质量
标准(包括隐含的质量需求),不在国际、国家质量说明要求中的以需方要求为准。
1.1.5供方提供的环保材料应不含有对地球环境和人体存在显著影响的物质,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ROHS指
令、WEEE指令等,每年提供权威机构一次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有害物质检测报告(如SGS报告)。 1.1.6 供方需保障原材料从出厂至需方收料之前的的包装、运输质量。
1.1.7 供方原材料在需方生产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生产线停线或已生产好的产品返工、返修。 1.1.8 因供方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出厂后发生批次性质量事故(客户索赔、退货等)。 1.1.9 供方原材料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在用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1.2.0供方对需方退货可处理的物料、零件做返工处理后再次出货必须明确标示返工内容。
2. 供方交货需遵守以下规定:
2.1 所有供方每批交货时均须有出货检验报告,其检验内容必须是能保障其材料在需方使用中的性能、功能、装配、
使用性、外观等符合要求,交货后有任何因材料发生的品质问题均由供方负责。
2.2 新产品或供方改模、修模必须要送样(相关功能、性能、规格)合格,并制作承认书批准后才能批量生产。 2.3 对于塑料/金属原料、化学有机溶剂等需要提供化学成份分析表(材料成份证明),及安全使用说明(MSDS报
告)。
2.4 供方产品必须要有标识,标识上要有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数量、需方的料号等。
2.5 供方经需方认定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工艺、技术参数、外形尺寸等;如确实需要更改,必须先
通知需方,同时须提供样品给需方确认,经需方确认合格后,才能供货,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2.6 供方必须保证所有提交到需方的所有部材、零件中有害物质均符合需方环境关联物质管理规范管控
标准及相关测试要求标准。参照《限用物质保证书》
2.7 依照需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包括:第三方检测报告(测试机构之试验室经过ISO17025验证通
过),MSDS(材料化学成份表MSDS需有CAS.NO(化学文摘社登记号码),及各化学物质浓度百分比),材质证明及可靠性试验报告(化验报告含测试项目需有镉、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卤素、铍 及化验流程图),测试报告有效期限为一年,供方应在测报告过期前一周提交新的测试报告,过期未提供者需方将代为送测,相关测试费用从供应商当月货款中直接扣除。
3. 赔偿的具体要求协商确认如下:
3.1 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发生品质异常,供方不能处理而委托需方全检、加工,所需的返工等全部费用由供方承担(包
括工时费、场地费、管理费、水电费等),全检的不合格品全部退回供方,并由供方及时补足相应数量。 工时费=处理工时×55元/(人.小时)
水电费、场地费每次80元,管理费每次100元。
3.2 供方原材料同种产品入厂后连续三次以上(含第三次发生)在需方发生问题,需方品管部有权对供方进行经济处
3.3 3.4 3.5
3.6 3.7
3.8 3.9
4. 本协议内所赔偿处罚的金额原则上在相应货款中扣除,特殊情况按月在供方货款中扣除。 5. 对本协议有内容变更或增加事项时,可在双方协议下进行。 6. 生效时间为双方签认本协议后送货时开始生效。
7. 争议处理:供方对需方的处理有异议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需方提出,逾期视为认可需方的处理意
见。异议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需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本协议为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各存一份,传真件/复印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需方地址: 供方地址:
需方公司名称: 供方公司名称: 盖公章 盖公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 期: 日 期:
罚人民币至少300元/次,处罚直到问题改善为止。
供方原材料/加工件在需方生产中发现少工序或造成机器损坏等问题,需方品质部依照实际损失状况对供方做实物损失赔偿并不少于500元/次 的罚款。
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在生产线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停线返工、返修时,供方需对需方的返工、返修、停线所造成的损失(含所有材料损失费用)进行赔偿。 赔偿费用=停线时间(小时)×100/小时+返工工时×55元/(人,小时)+材料损失费
供方的原材料因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在客户使用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或在客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丧失使用价值造成被客户索赔,所有索赔费用由供方负责
对退回供方的产品,若供方在下次送货时混入,经需方发现,每次处罚人民币1000元;若同一批次产品混有别的产品,按情节轻重,每次处罚人民币200-2000元不等。
供方因交货延误造成需方停线,应按每小时100元赔偿我司停线损失。
需方向供方发出的品质异常单,供方需在3天内有效回复,每超过1天时间按每天50元处罚,直到收到回复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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