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伊利的行政制度

2024-08-24 来源:易榕旅网
伊利的行政制度

第一条 公司投资行为应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增加抗风险能力,合理配置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主要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为获取未来收益而以一定数量货币资金或公司所享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1、固定资产投资,如新建项目投资、改扩建项目投资等;2、股权投资,如收购兼并、股权置换等;3、金融类产品投资,如证券投资、保险产品投资、委托理财、委贷款、金融衍生品投资等。

第三条 上述投资不包括日常经营相关的材料、低值易耗资产、劳务、服务等支出。

第四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专业化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事项由投资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并购部等部门分类管理,其中投资管理部负责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固定资产购建项目等固定资产投资;财务管理部负责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项目等金融类产品投资;并购部负责收购兼并项目等股权投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行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国家产业政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海外投资应当符合投资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强制性规范要求。

第六条 对外投资要确保产权关系清晰明确,要坚持全方位及全流程的风险控制,力争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积极提出应对对策,有效控制风险,确保投资安全。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

等。

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的投资项目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公司发展需求由集团公司管理投资业务的部门组织集团公司所属各事业部、总部各部门、分(子)公司等单位或部门制定并提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公司总裁审核后根据审批权限报公司董事会、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项目投资额度在人民币 3 亿元(含)以内的投资项目,董事会授权由集团公司总裁决策审批;超过 3 亿元的投资项目由集团公司总裁审核、董事会审议;需股东大会决策审议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投资项目管理决策程序 第一节 项目申报

第十条 公司根据市场及业务情况、经营需要,在充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由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投资立项,根据立项金额的大小和相关审批流程的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 投资立项申请的内容须包括投资项目的背景说明及可行性分析,作为公司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 项目评审及立项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管理投资业务的部门在接到立项申请文件后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召开项目评审会,对其立项情况进行可行性评审,项目评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市

场需求状况、产品定位、发展前景、经济效益测算等。项目评审需整理形成《项目评审会议纪要》。第十三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管理投资业务的部门上

报总裁,并根据第八条规定的决策权限履行审批程序,予以立项。 第十四条 评审未通过的项目,项目申报部门可以根据《项目评审 会议纪要》中的有关意见及建议,对立项申请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次上报。 第三节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立项申请批准后,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组建项目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对于需要与政府或其他相关方进行洽谈、考察等工作的,由集团管理投资业务的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考察、洽谈,形成合作意向、相关协议等。

第四节 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由项目实施责任部门或机构对项目质量、进度、费用等总体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责任部门定期向集团公司管理投资业务的部门汇报

项目实施情况;管理投资业务的部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项目进度、项目质量、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合同执行、项目文件档案等情况。

第五节 项目验收及运营评估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由项目需求单位或需求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工作,验收依据为国家标准、规范及公司内部项目验收管理相关制度。

第二十条 新建项目在投入运行满一个会计年度后,由集团公司管理投资业务的部门或牵头组织相关专业部门组成评估小组,对项目实际运行情况以及投资回报

等情况进行总结与评估,以完成对投资项目全过程的跟踪、总结、考核。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法律审核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对公司投资项目的相关法律文本、合作意向书、投资协议、合同及章程等进行法律审核,并提出法律 审核意见,项目实施机构根据法律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负责人、项目小组成员及其他知情人,不得违规向外界泄露项目信息,但向政府等有权部门申报项目文件的除 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