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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2021-02-14 来源:易榕旅网


知识产权法重点内容

1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2什么叫著作权?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3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4作品受保护的情况是什么,不受保护的情况是什么?

(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包括如下几个条件:

1、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2、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3、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

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5著作权何时取得?保护期间是多少?

(一)我国采用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

(1)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2)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3)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间

(1) 在我国,作者自作品完成之日取得著作权。

(2)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3)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到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到最后去世的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4)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到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是,作品自创作完成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提供保护。

(5)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到作品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是,作品自创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6) 凡是作者使用假名、笔名等发表的作品或者未署名发表的作品,其保护期也从发表之日起保护50年。如果这50年中明确了作者,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按照作者终生加上去世后50年来计算。

6如何判断著作权的归属?

(1)(一)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不得损害原作作者的权利,且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作者与演绎作品作者的同意。

(2)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合作作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

他们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识,目标一致。如未经许可而在他人创作的乐曲上添上歌词而创作的歌曲就不是合作作品。

2、必须都参加了创作劳动。

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

作为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的(即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的著作权)和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即不能单独使用)。

(3)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

1、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

2、编辑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4)影视作品的权利主体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5)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1、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2、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即专门资金、及设备或资料等)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实际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2)法律、行政法规规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7什么叫邻接权?

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对其传播的作品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又称之为传播者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8著作权的限制有什么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

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③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④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⑤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⑥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⑦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⑧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观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⑩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⑾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⑿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述合理使用的情形,同样适用于对邻接权的限制。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我国法定使用许可包括如下情形:

①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23条)

②作品被报社、期刊社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第32条第2款)报刊声明不得转载的,而作者未声明的,视为无效,除非报刊享有专有出版权

③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可以转载、摘编;(《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④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第39条第3款)

⑤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42条第2款)

⑥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第43条)

9专利权是什么?有什么特征?其本质属性是什么?

专利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依法对发明创造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专利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专有性受到一定的限制。有强制许可、计划实施、国家征用等限制;

2、时间性较为绝对。期限较短,并且不能续展;

3、依法定程序获得。不同于版权和商业秘密权;

4、技术内容公开。有别于版权和商业秘密权。

10专利权的对象是什么?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11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必备申请文件是什么?

(1)请求书。是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表达请求授予专利的意愿。

(2)说明书。是一个技术性文件,要求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3)权利要求书。是申请人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记载专利保护的技术特征,是判断专利侵权的依据。

(4)摘要。是对说明书的简短说明,其意义在于便于查询专利文献。

12那些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哪些不是?

1、 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 故意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 故意许诺销售、销售他人专利产品的行为。

4、 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5、 进口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6、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使用行为:

(一)权利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

2.专利权的用尽是相对于每一件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而言。

3.专利权用尽只限于专利权人或经其许可的人售出专利产品以后,他人的使用或销售行为,不包括他人的制造行为。

(二)在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上使用专利的行为

这一规定是针对外国的交通工具,包括陆、海、空运输工具,临时通过我国领土、领水、领空,在其交通工具上使用我国有关专利的情况制定的。

(三)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

这也是许多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开展科学研究,促进创新。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目的使用有关专利,同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不同。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促进社会的进步。

(四)非故意的行为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

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先用权原则

专利权规定的五种侵权例外的情况中,先用权原则是在专利侵权认定中涉及最多的一种情况。许多专利侵权诉讼中,侵权人都以先用权原则作为抗辩理由。实践中,对此原则运用也较混乱。

(六)国家强制许可和国家计划许可实施行为。

13专利权民事保护的时效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相关赔偿的追及,不好确定日期的,自知道之日起,倒退两年。

14、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归属。

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1、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6条)

职务发明创造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如负责研究开发照明工具的工程师作出了一种新型的电灯。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这主要是指根据单位的要求,工作人员所承担的短期或临时的职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15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

(一)独占实施许可

1.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独占性拥有许可方专利使用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人使用供方技术的一种许可

(二)排他实施许可

1.排他实施许可也称为“独家实施许可”或“部分独占性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内独家实施其专利,而不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专利,

但许可方仍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2.排他实施许可的特征:

(1)排他实施许可的被许可方取得在合同规定范围内部分独占实施该专利的权利,但无权排斥供方自己在同一地域和同一时间内使用有关技术;

(2)许可人自己仍保留实施专利的权利,并有权要求被许可方支付专利使用费。

(三)普通实施许可

1.普通实施许可又称为“一般实施许可”或“非独占性许可。”

2.普通许可的特征:

(1)被许可方在一定范围内取得专利使用权,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

(2)许可方不仅保留自己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的权利,而且仍然有权将该专利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人使用,从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3)普通实施许可是一种允许许可方多次许可他人在同一范围实施专利的许可方式。

16商标的种类

一、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和组合商标。

二、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三、 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四、 制造商标与销售商标。

五、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六、 等级商标和防卫商标(包括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两种形式)。

17什么是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注册取得的原则,只有注册商标才能依法取得商标权,仅仅使用而未注册的商标,使用人并没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排他性权利。

18、商标权消灭的原因和情形。

二、商标权的终止

(一)商标权因注销而终止

1.注销指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所有人自愿放弃或因故不能使用注册商标的事实的确认行为。

2.注册商标在下述情况下,因注销而终止:

(1)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未申请续展注册;

(2)自动放弃;

(3)其他事由。

(二)商标权因撤销而终止

1.撤销,是指因商标注册人不遵守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而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在下列情形下可能导致被撤销: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5)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19、商标权无效的情形。

商标权无效,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依法定程序撤销该注册商标使商标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宣告无效的事由:

1.违反商标构成的禁用条款

2.注册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3.商标注册时与在先权利相冲突

4.不使用注册商标或者不遵守使用规定

由于注册不当的无效:

(一) 注册不当商标,是指违反商标禁用条款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

(二)注册不当商标无效的事由

1.违反商标构成的禁用条款

此种情形属于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商标本身存在缺陷,即商标构成要素中含有禁用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标志或者缺乏显著特征。

2.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文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2)代理人或代表人抢先注册商标

(3)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他情形

由于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无效

(一)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

1.在先著作权

2.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

3.公民肖像权、姓名权

4.商号权

5.在先商标权

(二)他人合法权益(41条/2)

1.驰名商标。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注册不当商标,基于该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可宣告抢注商标无效。

2.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3.地理标志

4.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20、驰名商标的保护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3、可禁止他人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已经登记的名称,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个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4、可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5、可撤消他人的抢先注册或享有“先使用权”。如“山特”商标案。

6、作为“第二含义”商标予以注册,放宽显著性的条件。

7、实行更严格的侵权认定标准。

21、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已为公众熟知的未注册商标,可通过商标法禁止他人抢先注册,但不能依据商

标法禁止他人使用。

(二)符合“作品”条件的未注册商标,可通过著作权法提出侵权之诉。

(三)成为外观设计一部分的未注册商标,可通过专利法提出侵权之诉。

(四)成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或装潢一部分的未注册商标,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侵权之诉。

尚未解决的问题:

1、 知识产权的保护失效有什么特殊规定?和民法的相关规定有什么区别?

2、 知识产权,起诉前有什么保护措施?具体怎样执行?

3、 报纸期刊,关于投稿的著作权有什么特殊规定?

4、 著作权有什么特点?

5、 申请专利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是什么?

6、 商标权申请的绝对限制条件和相对限制条件?

7、 商标权的内容,特征,主体,依据法条。

8、 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区别。(依据条文)

9、 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效力,限制,直接参见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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