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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宣传管理制度

2020-11-16 来源:易榕旅网
媒体宣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借助新闻媒体宣传、实行企业品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增进社区成员、潜藏社区成员及投资者对企业的认识和认同,结合本企业的本质情况,拟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从保护资本市场和企业利益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到媒体管理的重要性,一致企业各渠道媒体信息宣告的口径和方式,正确办理和保护企业的媒体关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及手下子企业对外信息宣告、新闻采访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企业媒体关系的部门管理职责

1、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媒体宣传内容和对外信息宣告的最后裁定人,赞成和签发由市场部提交的、经证券投资部审察的对外宣告的信息。

2、市场部是企业媒体关系管理、媒体宣传宣告的主导部门。

3、证券投资部是企业对外敏感信息的供应、审察与看守部门。第三章工作

内容

第五条企业实行发言人制度

1、发言人为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如因工作需要,可以授权委托企业相关业务负责人(经理级别以上人员)为临时发言人,但应明确授权发言内容并做漂亮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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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言人主要发言范围:企业发展战略和策略、业绩表现、经营环境、重要事件、管理问题等。

3、当出现可能引起负面影响的偶发事件(非突发事件性质)时,发言人可以指定一名认识情况的主要负责人作为临时发言人。

4、未经授权,严禁对表面露属企业商业奥秘范围的、还没有公开宣告的财务、资本、利润、投资计划等方面信息,不得宣告远景展望性的财务数据。

第六条新媒体管理

1、企业对以下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进行一致管理

(1)企业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包括以企业名义和企业业务部门、子企业、分支机构等名义开设的官方认证微博、微信

(公众平台 )。

( 2)工作人员认证微博,包括以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等名义开设的认证微博以及经企业赞成的其他工作人员开设的、与企业相关的认证微博。

2、注册企业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时,应规范企业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昵称,昵称应包括企业全称、简称、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等最少一项内容,并提报董事会秘书赞成。未经企业董事会秘书赞成或授权,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开设与企业相关的认证微

博、微信(公众平台),不得使用企业名称、简称、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等作为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昵称。企业市场部负责对未经企业董事会秘书赞成,擅自使用企业上述信息作为注册昵称的微博、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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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平台)进行清理。对企业离职人员,由企业市场部督促其取消与企业相关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认证信息。

3、企业市场部为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平常管理部门,负责宣告和保护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对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开设及使用情况进行一致管理。市场部对纳入一致管理的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网址、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昵称、认证信息、主要用途、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上述信息若有变

更,应及时做好更正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纳入档案。

4、企业证券投资部将按看守部门要务及时将与资本市场相关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及其管理部门和人员的信息上报看守部门备案。

第七条媒体宣传内容的审察

1、各部门涉及以下内容须向市场部门提交审察,并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做最后裁定。

各部门经过包括但不限于广播、电视、广告、报刊杂志、网站、微信、微博等各种媒体对外宣告信息时,涉及以下内容信息的,均需早先报市场部审察,并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最后裁定:

( 1)与企业代言人相关的文案、画面、视频等; ( 2)与企业相关的新闻稿件、媒体简报等 ( 3)与企业相关的研究报告

( 4)与企业相关的宣传物料,包括但不限于 PPT文档、手册单页、海报、H5、视频音频、微信图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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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部门涉及以下内容须向证券投资部提交审察,并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最后裁定。

( 1)企业的战略和经营策略,在企业主营业务以外新增业务的宣

传 。

( 2)企业经营目标,包括长短期目标计划的数据描述。

( 3)属于企业商业奥秘范围的财务、资本、利润及分配、投资计划等方面信

息,已经公开宣告的信息除外。

( 4)涉及企业股东等关系方的信息。第八条媒体关系友好共处

1、基本源则:

( 1)坚持脚扎实地、客观适当、正面宣传。 ( 2)宣传企业、宣传团队为主。 ( 3)保持开放、客观和谨慎的态度。 ( 4)各部门的媒体资源共享。 2、媒体盘问:

( 1)媒体盘问分为“企业资讯信息”(企业正常资讯信息和偶发事件)和“社会性公众话题”盘问两类。与媒体合作组织社会宣传活动或主动要求媒体就企业业务发展进行报道不属于媒体盘问的范围。

( 2)接受媒体采访或宣告信息时,前后宣告的内容要一致。

( 3)非发言人在接到媒体盘问信息时,请媒体留下联系方式,并在第一时间报备给市场部,由市场部负责甄别、对接、上报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再行分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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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市场部门要做好媒体盘问的记录,在《媒体盘问记录表》进步行登记,将相关资料存档,并按季度将媒体盘问记录汇总报证券投资部备案。

3、在对付媒体时,必定采用谨慎和合作的方式:即以开放心态,正面回应,不回避媒体要求,客观谨慎,适当宣传企业,宁少勿过。

第九条关于媒体采访

1、未经企业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媒体或解析员的采访或公开宣告任何与企业相关的信息。

2、授权应以书面授权为主,如确属紧急情况,可口头授权,事后需补办授权手续。

3、原则上只有具备合适技术并已接受相关培训的且获得授权的管理人员,方可接受媒体记者、解析师(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解析

师、行业解析师等)等外界人士的采访或代表企业发言。

4、在接受采访后市场部应及时将采访单位、采访时间、公布的相关文字、图片、音像资料及授权手续报证券投资部备案。

5、如企业部门或个人因故意或粗心,以致信息宣告违规,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时,企业有权视情况对违反媒体宣传管理制度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处分,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宣传资料存档管理

1、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杂志、电视台、电台、网络等媒体宣告的与企业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2、资料收集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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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部负责收集企业宣传资料,并依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宣传资料与实行合同一并如期转人事行政部档案室存档。

3、企业活动、项目活动音像图片资料的版权均归企业所有。任何个人因公拍摄的声像图片资料版权亦归企业所有。

4、外借使用证券投资部保留的企业音像图片资料原则上需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外借企业档案室保留的音像图片资料按《档案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5、企业活动、项目活动音像图片资料需最少保留一份备份。 6、重要资料的原始文件不得外借。 第十一条

本制度附录

1、附件一:《与媒体沟通的基本技巧及注意事项》。 2、附件二:《媒体盘问记录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宣告之日起试行。 本制度讲解权在企业市场部。

第十三条

附件一:

与媒体沟通的基本技巧及注意事项

一、与媒体沟通的基本技巧

1、当与媒体接触时,必定切记以下原则及技巧:

( 1)只有训练有素且熟悉企业业务的人士才能代表企业发言;没有获得授权的非指定发言 人,应婉拒所有媒体的盘问或采访。

( 2)诚信。关于不便于显露的信息,可以表示“不予回应”或“不愿置评”或以简单的原由 回拒,绝不可以扭曲事实,同时保持礼貌和开放的态度。

( 3)保持客观和谨慎。切勿提出个人建议,或在机会未成熟时作任何推测、估计,只可表达企业的立场,未经赞成不应显露任何敏感的业务及财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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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表达须精简、简要。某些媒体善于捕风捉影,语言精练可防备被其利用,特别是接受电话接见时应格外注意,必然要听清问题才作答,同时防备作太多的讲解。

( 5)切勿回答假设性问题。

( 6)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接受声称“不会刊登,仅作背景资料用途”的访 问,因为向媒体表露的内容均有可能被刊登。

2. 接受媒体专访时的注意要点 ( 1)接受专访前:

要求对方供应采访大纲,并界定接见范围。

展望媒体将提出的问题,作出模拟答案并备妥所有必要的参照数据。

( 2)采访结束后,要求批阅稿件。一般而言,国内传媒大多会赞成全篇的审稿,而香港及国际传媒只会赞成引用原句和数据等部分内容的审稿。同时也请注意,媒体拥有报道事件的自主权,文章传达出的信息可能有别于我们原来的希望,我们能做的是:保证其正确引用原句和数据这一最低限度上,力争保留审稿的权益,使报道尽量客观正确。

( 3)一般而言电话接见其实不是专访,除非你已清楚对方的接见大纲和新闻角度,可是因为无法见面而只能经过电话完成。所以,请最好不要接受所谓的电话采访,特别是随机性的电话采访。这种随机性的电话采访最多只能算是记者的电话盘问,是为了套用受访者某些信息作为论据支持他的见解,结果经常是由正面的信息本源变成了负面的信息报道。

二 、利用媒体进行品牌实行的注意事项

1、媒体是项目销售和企业品牌实行的重要渠道之一,同时也要注意媒体宣传是一把双刃剑,要积极主动闪避不用要的负面报道。

2、利用媒体进行品牌实行时,采用大众的媒体,同时要注意地域性及覆盖范围的影响。

3、利用媒体进行项目销售或活动宣传,要突出企业品牌。 4、发言人在接受采访时要有意识进行企业品牌的宣传。 5、关于媒体中出现的负面报道办理原则以下:

( 1)无论什么时候都不倡议以情绪化的、对峙方式来办理事件。

( 2)发现负面报道事件或有媒体准备做负面报道可能引起不合适的舆论导向时,应及时通知市场部,由市场部提出上报企业研究决定相应对付措施。与此同时,追求并及时睁开相应的法律营救,并负责及时和各(1)求媒体进行删除或更正。

判断媒体可否为友好媒体,若是是,赶忙与媒体相关部门或领导沟通,取消今后的负面报道,减少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

若是为非友好媒体,接受采访,不做无谓的讲解,有技巧地进行淡化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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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媒体盘问记录表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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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由:

盘问日期:

编写 / 记者姓名及

证件编号: 媒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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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 / 记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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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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