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19*4年2月25日出生,*族,身份证号码:****,住****。
女方:***,1987年9月19日出生,*族,身份证号码:****,住*******。
我俩于2000年12月27日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架,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双方自愿到兴义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双方共同自愿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对子女的安排
1、子女抚养:女儿***(2012年2月5日出生),儿子**(2015年7月22日出生)均由男方监护至成年,女方每月15日前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贰仟元(¥:2000.00元)整,至孩子年满18岁止,两个孩子的教育费由男方承担,医疗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2、探望权:在不影响孩子的生活、学习的情况下,经男方同意,女方有探望权。
二、对夫妻名下共同财产的处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
三、对债权、债务的处理
1、债权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由男方享有。
2、债务处理:无。
四、男女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刘兴凤离婚前人家中拿走亲人身份证等所办理的银行卡等,信用卡,电话卡等所产生的债务由刘兴凤本人承担,若涉及违法行为,刘兴凤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五、男女双方离婚的意愿
我俩自愿离婚,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损害国家或其他人的利益。如协议内容有了隐瞒、欺骗等行为,法律责任自负。并在签字之日起自愿履行上述各项协议内容,如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政部门无权受理。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留存一份。
男方签字(指印): 女方签字(指印):
立协议日期: 年 月 日 立协议日期: 年 月 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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