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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存货

2023-09-16 来源:易榕旅网
内部控制制度

——存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存货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保证合理确认存货价值,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主要包括各类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公司代销、代管存货,委托加工、代修存货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在存货购买、生产、销售过程中,至少应关注涉及存货管理的下列风险:

(一)存货业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存货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资产损失。

(三)请购依据不充分,采购批量、采购时点不合理、相关审批程序不规范、不正确,可能导致公司资产损失、资源浪费或发生舞弊。

(四)验收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资产账实不符和资产损失。

(五)存货保管不善,可能导致存货损坏、变质、浪费、被盗和流失等。 (六)存货盘点工作不规范,可能由于未能及时查清资产状况并做出处理而导致财务信息不准确,资产和利润虚增。

第四条公司在建立与实施存货内部控制过程中,至少应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

科学合理。

(二)存货请购的事项应明确,请购的依据应充分适当。

(三)存货管理控制流程应清晰严密,存货管理原则及程序应明确规范。 (四)存货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存货的请购、审批与执行. (二)存货的采购、验收与付款。 (三)存货的保管与相关记录。 (四)存货发出的申请、审批与记录. (五)存货退回的申请、审批与记录。 (六)存货处置的申请、审批与记录。

第六条公司应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存货业务.办理存货业务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公司要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的法律、政策及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公司应对存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存货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存货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审批人应根据存货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存货业务。

第九条公司内部除存货管理部门及仓储人员外,其余部门和人员接触存货时,应由相关部门特别授权。

对属于贵重物品、危险品或需保密物品的存货,应规定更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必要时,存货管理部门内部也应执行授权接触。

第十条公司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及成本效益原则选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

实现对存货的管理和控制,但应注意计算机系统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并制定防范意外事项的有效措施。

第三章 请购与采购控制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存货采购申请管理制度,明确请购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公司自行生产的产成品应按照成本费用有关规定,合理计算产品成本. 第十二条公司应根据仓储计划、资金筹措计划、生产计划、销售计划等制定采购计划,对存货的采购实行预算管理,合理确定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等存货的比例.

第十三条公司应指定专人逐日根据各种材料、商品的采购间隔期和当日材料、商品的库存量,分析确定应采购的日期和数量,或者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重新预测材料、商品需要量以及重新计算安全存货水平和经济采购批量,据此进行再订购,尽可能降低库存或实现零库存。

第十四条公司确定采购时点、采购批量时,应考虑公司需求、市场状况、行业特征、实际情况等因素。

第十五条公司应对采购环节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 公司应根据预算或采购计划办理采购手续,预算外或计划外采购需经严格审批。

公司应根据预算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业务特点编制存货年度、季度和月份的采购、生产、存储、销售预算,并按照预算对实际执行情况予以考核.

存货采购和审批程序应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验收与保管控制

第十六条公司应对入库存货的质量、数量、技术规格等方面进行检查与验收,保证存货符合采购要求。

第十七条外购存货入库前一般应经过下列验收程序:

(一)检查订货合同协议、入库通知单、供货公司提供的材质证明、合格证、运单、提货通知单等原始单据与待检验货物之间是否相符。

(二)对拟入库存货的交货期进行检验,确定外购货物的实际交货期与订购单中的交货期是否一致。

(三)对待验货物进行数量复核和质量检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协助进行.

(四)对验收后数量相符、质量合格的货物办理相关入库手续,对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应及时办理退货、换货或索赔。

(五)对不经仓储直接投入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存货,应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八条拟入库的自制存货,生产部门应组织专人对其进行检验,只有检验合格的产成品才可以作为存货办理入库手续.

由生产车间发出至客户、实物不入库的产成品,以及采购后实物不入库而直接发至使用现场或客户的外购存货,应采取适当方法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存货保管制度,仓储部门应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加强存货的日常保管工作。

公司应建立存货动态反馈制度,对入库后三个月内未动销的存货,应及时向存货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一)因业务需要分设仓库时,应对不同仓库之间的存货流动办理出入库手续。

(二)应按仓储货物所要求的储存条件贮存,并建立和健全防火、防潮、防鼠、防盗、防爆和防变质等措施。

(三)贵重物品、生产用关键备件、精密仪器和危险品的仓储,应实行严格审批制度。

(四)公司应重视生产现场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半成品等物资的管理控制,防止浪费、被盗和流失。

第二十条存货管理部门对入库的存货应建立存货明细账,详细登记存货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内容,并定期与财会部门就存货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对。

入库记录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入库记录,应经有效授权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售产品(商品)退货的入库,仓储部门应根据销售部门填写的产品(商品)退货凭证办理入库手续,经批准后,对拟入库的产品(商品)进行验收。

因产品(商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退货,应分清责任,妥善处理。对于劣质产品(商品)或在销售环节作过样品的产品(商品),可以选择修复、报废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仓储的总体计划,并考虑工厂布局、工艺流程、设备摆放、商品存放要求等因素,相应制定人员分工、实物流动、信息传递等具体管理制度。

存货的存放和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分类编目,严格限制其他无关人员接触存货,入库存货应及时记入收发存登记簿或存货卡片,并详细标明存放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存货采购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进行初始计量,正确核算存货采购成本。

第五章 领用与发出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存货领用流程和制度。

公司生产部门、基建部门领用材料,应持有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准的领料单。超出存货领料限额的,应经过特别授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存货发出流程和制度。

存货的发出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大批商品、贵重商品或危险品的发出应得到特别授权.仓库应根据经审批的销售通知单发出货物,并定期将发货记录同销售部门和财会部门核对。存货发出的责任人应及时核对有关票据凭证,确保其与存货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一致。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会部门应针对存货种类繁多、存放地点复杂、出入库发生频率高等特点,加强与仓储部门经常性账实核对工作,避免出现已入库存货不入账或已发出存货不销账的情形。

第六章 盘点与处置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制定并选择适当的存货盘点制度,明确盘点范围、方法、人员、频率、时间等.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制定详细的盘点计划,合理安排人员、有序摆放存货、保持盘点记录的完整,及时处理盘盈、盘亏.

对于特殊存货,可以聘请专家采用特定方法进行盘点。

第二十九条存货盘点应及时编制盘点表,盘盈、盘亏情况要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财会部门、财务总监或总经理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仓储部门应通过盘点、清查、检查等方式全面掌握存货的状况,及时发现存货的残、次、冷、背等情况。

仓储部门对残、次、冷、背存货的处置,应选择有效的处理方式,并经存货管理部门、销售部门、财会部门共同审核,经财务总监或总经理审批后作出相应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 存货的会计处理,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

公司应根据存货的特点及公司内部存货流转的管理方式,确定存货计价方法,防止通过人为调节存货计价方法操纵当期损益。计价方法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仓储部门与财会部门应结合盘点结果对存货进行库龄分析,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经公司财会部门和财务总监审批后,方可进行会计处理,并附有关书面记录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包括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三条公司及所属公司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具体执行办法,实施细则或执行办法不得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实施细则或执行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并上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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