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S”管理考核标准
为进一步严格管理、消除隐患,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直至杜绝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6S”管理制度,制定本考核标准。
一、存在下列隐患,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物品不分类摆放及摆放不整齐,人行通道不平整、不干净、不畅通;
2、生产现场设备、备件护栏不整洁或损坏;
3、生产现场设施破损、着色不标准、油漆脱落,各类工具箱、物品、用具不实行定置摆放或摆放无牌;
4、岗位、机台、站、室、库房及其他责任区域无责任人,未实行动态管理;
5、厂房内安全栏杆有油污,在安全栏杆上搭、挂物品;
6、作业现场、安全通道地面有油污、积水、杂物;
7、在厂内道路两侧,未经批准乱摆乱放各类物品、设备、机具;
8、楼梯、进出口、门前结冰、积雪清除不及时;
9、工程土方、垃圾废物不按指定地点排放或清运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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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安全记录本乱写、乱画、撕页等;
11、安全标志、警示牌破损、不牢、涂抹、字迹不清等;
12、办公桌、资料柜、更衣箱内物品摆放不整齐、不统一、不洁净、无定置编号,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等;
13、库房内物品不按定置分类摆放,货架颜色不统一;
14、备件不定置摆放,摆放不整齐、不稳固,新旧备件未分类摆放;区域无定置标识;区域内通道堵塞;定置牌不统一、字迹不清;整体不清洁,无护栏;
15、作业区生产现场(料场)定置图、管理图不标准或与实际不符;
16、休息室墙皮、油漆、天棚严重脱落,有孔洞,门窗、玻璃破损;
17、室内外线路及灯具、开关不规范;
18、电源开关未固定;
19、厂区、作业区、班组有卫生死角;
20、建筑物内外墙面污染;
21、安全标志牌不清晰、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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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作业区域内缺少安全警示、警告标志;
23、油罐车、炸药混装车、炸药运输车脏污看不出危险标志(雨雪天除外)。
二、存在下列隐患,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供电闲置线路未及时拆除或未采取断电措施;
2、现场使用开关无电源箱或电源箱损坏;
3、电缆外绝缘破损、断裂、被大石块或其它物体压住,在水洼里浸泡;
4、配电盘无设备标号或设备标号不符、不清楚、不标准;
5、一个开关接入2台及以上电气设备;
6、电焊机缺少防护罩或防护罩不标准或接线端不包扎,二次线裸露;
7、高压柜检修不设警示线、围栏;
8、高压柜检修完不认真检查,在柜内遗留物件;
9、柱开关停送电不戴绝缘手套或不使用绝缘拉杆;
10、保险丝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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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工绝缘用品不定期检测或失效;
12、柱开关高度不标准(下爪距地面小于2.5米);
13、吊车大车走行照明缺损或不亮。
14、桥式吊车、葫芦吊开关、临时开关、检修用铁壳开关没上锁;
15、吊车上存有浮着物;
16、吊车滑线、电缆、绷绳脱落(每处);
17、吊车驾驶室内框架开焊、底面腐蚀严重;
18、氧气、乙炔瓶之间间距不够(5米)与动火距离不够(10米);
19、氧气、乙炔安全装置、设施不全,带隐患使用;
20、安全通道阻塞;
21、安全防护装置没有或不可靠;
22、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工作;
23、安全帽带系得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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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采场公路防护挡墙缺失或不标准(宽小于1.5米,高度低于1米);
25、班前会未进行危险辨识或安全措施不具体,分工不明确(看记录);
26、骑乘摩托车、三轮车、电动车、自行车进入采场;
27、危险处所不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28、钻机设备履带边缘距崖边、危险部位等安全距离不足3米;
29、机动车辆在厂区不按规定地点停车;
30、机动车辆在采场内不按指定区域停放或停放不规范;
31、坡道长时间停车不打车掩、举斗检修车辆不按规定加固定销、不掩车或掩车不标准等;
32、空车未让行重车或辅助车辆未让行运矿车、油罐车、炸药混装车、炸药运输车;
33、非指定人员驾驶油罐车、炸药混装车、炸药运输车;
34、在采场台阶下、电气设备旁、轮胎前后、铁路边等
不安全地点休息、逗留等;
35、在采场台阶下作业或检修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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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客货混装拉运备品、备件或固定措施不当;
37、钻机打眼不湿式作业,扑尘罩不齐全;
38、送饭车不在规定地点卖饭;
39、抽考职工安全操作规程达不到熟练程度;
40、安全员安全管理工作日志、安全管理记录无故不填写或填写不规范;
41、班组安全记录上没有组员本人签字、没有活动内容,没有按要求开展当班作业危险因素辨识(看记录);
42、公司联查通报、事故处理通报未张贴公示;
43、班组长不传达安全会议精神、不向职工提问规程,连续一个月检查不出问题;
44、班组长对职工违章行为不制止、不纠正;
45、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制度实施运行无记录,当月无考核;
46、不按要求传达上级和公司的安全信息、制度、文件等;
47、公司下发的安全方面的文件不全或破损;
48、没有制定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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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事故安全信息不及时传达、未组织事故案例讨论;
50、过道电缆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埋设电缆处未设置醒目标识;
51、高压电缆接头包扎不彻底,雨雪天接头处未垫起;
52、手持电动工具不定期检测;
53、电线(缆)及灯丝裸露;
54、电缆保护管腐蚀或损坏;
55、供、变电场所入室孔洞未封严堵死;
56、配电盘、电气开关及操作压扣无防水雨搭;
57、配电盘地面无绝缘胶皮;
58、电机拆线后电源电缆不包扎;
59、变压器网门不关或关得不标准;
60、配电盘绝缘胶皮有积水;
61、电动设备、工具使用后不断电、开关箱不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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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岗位绝缘用品缺少、不合格、不做耐压实验等;
63、电气设备接地线松动或不标准;
64、高压线路架设不标准;
65、电路作业区间断路器防范措施不落实;
66、刀闸开关无上、下罩或破损。空气开关有带电部位裸露;
67、电机无接线盒而采用绝缘板等外部接线;
68、高压柜侧门、下部小门未关或关不严;
69、高压柜开关损坏未及时修复;
70、柱开关高压电缆头冲上,用金属丝捆梆;
71、变压器围栏倾斜、破损严重;
72、电气作业所用绝缘用品已检测但无检测标志或数量不够;
73、高、低压室及变压器门上无警示标志牌
74、供、变电场所无防鼠板设施不进行鼠情监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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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录音电话不起录音作用;语言不规范标准;
76、桥式吊车无扫轨器或失效;缓冲器、撞头失效或破损;
77、吊物件的钢丝绳选用低于规定标准;
78、吊运物件用手扶;
79、电动葫芦压扣锁盒破损;
80、桥式吊车驾驶室内无绝缘地板;
81、起重设备没按定位停放;
82、使用人字梯子、梯子下端不设固定绳,使用梯子无专人扶或不标准;
83、脚手架、跳板等搭建不规范;吊车驾驶室玻璃损坏;
84、狭窄地方电焊作业不设监护;
85、电焊机、吊车开关没有名称、编号;
86、气焊作业在水泥地面、马路上不采取防护措施;
87、氧气、乙炔胶带与带电线缆交叉叠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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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顺地滚动氧气、乙炔瓶。
89、乙炔瓶没有回火防止器或回火防止器损坏;
90、安全防护装置不标准;厂房语音提示系统损坏或修复不及时;
91、人员通过场所施工工地夜间缺少警示灯光;
92、施工暂设物料摆放无序,参差不齐;
93、安全防护设施轻微变形及破损;
94、各种井盖、地沟、孔洞的盖板、箅子(超过500毫米)缺少或腐蚀严重;
95、运输道路飘散物料未及时清理,威胁通行安全;
96、采场照明设施维护不到位、修复不及时;
97、施工未经允许损坏路面、草坪、树木、防护堤等;
98、运矿车作业未挂指示牌或指示牌错误;
99、破碎机停止作业时未摆设禁止入料标牌;
100、爆破作业未设置警戒带、警示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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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运矿车、电铲、钻机等生产岗位夏季无降温措施;
102、驾驶车辆违反道路安全法规;
103、设备顶棚存放杂物;
104、高处作业抛掷物品;
105、皮带廊人行通道放铁锹、扫把等影响安全通行物品.
三、存在下列隐患,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岗位、机台、通廊、走台、公路等除雪不及时或防滑措施不落实;且屋檐下有冰溜子未及时清理;
2、氧气、乙炔表破损、氧气瓶高温天气曝晒、乙炔瓶倒放;
3、压力表不按规定年检及无警戒线标志;
4、道口、厂房、通廊等安全装置、安全设施损坏或恢复不及时;
5、变电所、配电室、砂轮间门、电源箱等人离开后,不及时上锁;
6、厂房等高建筑物有破损或浮着物易脱落,危及下方人员、行车安全;
7、开关箱操作按钮无操作功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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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皮带事故开关损坏、不灵敏、拉绳过长或设置位置不合理;
9、皮带系统转车前不启动警报装置。
10、起重工作业前检查不细,致使设备带隐患作业;
11、起重工违章、违规装卸(十不吊规定);
12、起重工作业前不进行试吊检查;
13、起重工在吊物作业中不鸣铃提示;
14、吊车作业行进中,吊物从现场人员头上通过;
15、在吊物下停留、行走;
16、各类电气开关箱内存放杂物;
17、多台高压柜接地线不采取并联方式;
18、高压倒合闸操作不使用录音电话;
19、电源牌、操作牌、检修牌不按规定放置;
20、柱开关不挂工作牌或挂错工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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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电线(缆)存放水中无支架架起且在水中有接头;
22、现场不按标准接临时线及开关;
23、检修维护不按规定使用专用工具;
24、车床作业不戴防护帽。
25、电焊机一、二次线无防护罩;
26、使用砂轮机不戴防护眼镜;
27、使用砂轮前未进行确认,砂轮片有裂纹,安全罩不齐、不可靠,托板间隙标准不规范;
28、气焊、电焊作业不戴防护眼镜、防护帽;
29、台钻、车床作业或使用大锤时戴手套;
30、作业间歇中,作业人员撤离现场时,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及时恢复;
31、作业时攀登、踩踏安全栏杆及跨越安全栏杆;
32、雨天及潮湿地点、密闭容器内进行作业(电工及电焊工)不穿绝缘靴、不采用绝缘垫板、照明不采用安全电压、接电不安漏电保护器;
33、进入破碎机内处理大块及杂物时开关未进行闭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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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电铲、钻机上下阶段垂直作业;
35、钻机转移落大架子小车未打到位,长距离或坡道转移不放大架子;
36、设备转移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转移中多人指挥;
37、爆破区装药前,设备没有及时移出;
38、潜水泵运转时下水作业;
39、锅炉、压力容器不按规定进行年检、特检;
40、锅炉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使用中失效;
41、不走安全通道;
42、安全带、安全绳等系得不规范;
43、排土场缺少挡车梁或挡车梁不标准;
44、排土场挡车梁前未形成反坡或反坡角度不标准;
45、用湿抹布擦抹电气设备;
46、采场内超车、超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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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进入采场检修车辆乘座人员站在护栏外、坐车帮等;
48、车辆进入采场客货混装;且超员;
49、生产汽车载乘无关人员;
50、新入厂职工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或转换岗职工未进行转岗教育;
51、电气设备无接地线;
52、起重工工作中离开工作岗位。
四、存在下列隐患,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违规钻、跳车辆、飞上飞下;
2、违规钻、跨、乘坐皮带;
3、进入工作现场不按标准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交班时不进行安全交底;
5、工作中不进行互保、安全确认、呼唤应答;
6、对上级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或检查通报未予完全执行,经复检仍存在同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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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8、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9、车辆、人员不听从爆破警戒人员指挥擅闯爆区。
10、随意动用非本岗位设备;
11、随意拆卸安全防护装置;
12、擅自进入非本岗位危险区域;
13、在易燃易爆岗位上吸烟;
14、铲装机铲斗内站人或吊运物件;
15、采场边坡浮石处理不及时,危及下方车辆和人员行走安全;
16、公路故障车前后不设醒目警示牌;
17、养路作业两侧无人监护且没有警示标识;
18、新工艺、新设备投入使用前不制定规程、不进行上岗培训或危险辨识活动,不制定《岗位作业指导书》;
19、采场独头杆、转角电杆无拉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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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电柱位置设置不合理;
21、非电气人员操作、修理电气设备、线路及动用电气开关、电工警示牌;
22、电气工人作业不按标准穿戴防护用品,作业中不挂工作牌;
23、电气作业在生产现场、高低压室等处理设备问题,不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标志牌;
24、电气作业不下达作业票;
25、单人从事电气作业;
26、停电隔离开关不上隔板;
27、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高、低压室接临时线;
28、电源牌、操作牌与实际开停设备不相符;
29、高压试电笔失灵;
30、高压网门联锁失灵;
31、用一线一地方式接照明及工具;
32、检修作业应该采取安全措施而不采取,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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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应停机进行的设备检查、注油、维护、调整时不停机;
34、未办动火证在要害部位动火施工;
35、氧气、乙炔瓶用麻绳、钢丝绳等直接绑挂吊运,批量运输中无防震胶圈、防护帽;氧气、乙炔瓶同车运送;
36、导爆管与电缆交叉或距离不足(5米);
37、拿起爆弹时没有轻拿轻放;
38、炮孔填塞使用超规格的填塞物(20毫米);
39、临近最终边坡爆破作业未采取控制减震措施;
40、六级以上强风进行起重或高处作业;
41、雨天、大雾天、夜间未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进行爆破作业。
五、存在下列隐患,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高处作业不按标准系好安全带;
2、在采场边坡等危险地点不戴安全帽;
3、进入排土场和倒装场不严格遵守“三不翻” 规定,即:不进行安全确认不翻车;挡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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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不翻车;不按照指示信号翻车(绿灯翻车、红灯停翻);
4、检修、点检、电气作业、处理设备隐患、施工等不按标准換牌;
5、移动高压带电电缆时,不使用电缆钩子;不戴绝缘手套;
6、皮带岗位处理故障和清扫不停车;
7、不按规范设置爆破警戒距离;在爆破作业现场吸烟、带火种、接打手机;
8、电工停电作业时不按规定执行停电、验电、挂接地线等标准;
9、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车辆者;
六、出现下列安全问题时,扣责任者300元、单位一把手200元、主管领导、安全员、班组长100元
1、在公司现场管理检查中存在较大问题,影响矿山整体形象被上级通报批评的单位;不按要求落实、完成上级检查安全隐患、问题、整改指令的单位。
2、生产车及辅助生产机动车辆发生行车事故的责任单位.
3、发生负主要责任的厂外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
4、生产设备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处理,不及时上报的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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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生微伤或险肇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单位。
6、不执行爆炸物品支领、发放领取制度的责任单位。
七、出现下列安全问题时,扣罚直接责任者500元、单位一把手500元、主管领导300元、安全员、班组长各200元。
1、发生交通事故,驾车逃逸事故现场的,隐瞒交通事故,不及时上报的单位.
2、发生矿内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
3、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辐射源事故的责任单位。(以环保局下发的处罚指令书为准)
4、不执行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管理制度的责任单位
八、发生轻伤事故时,给予单位一把手警告处分;主管领导、班组长严重警告处分;安全员通报批评,罚款500元,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
九、出现下列安全问题时,给予单位一把手记过处分;直接责任者、单位主管领导、班组长给予记大过处分;安全员警告处分.
1、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责任单位。
2、发生厂外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责任单位。
3、对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管理不善,造成丢失、去向不明的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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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发生死亡责任事故时,由公司对单位一把手、单位主管领导、班组长、安全员等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十一、各单位根据本考核标准,对所辖区域进行定人定责,凡无明确责任人的,单位一把手即为责任人.
十二、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三、本标准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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