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性质:是私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3.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分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主要有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5.民法体系:a.基本法:《民法通则》;b.主要民事法律:《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c.民事特别法:《公司法》《票据法》6.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7.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8.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指导功能、补充功能、约束功能。
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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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10.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a.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
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b.民事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11.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是
c.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
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后果,没有民事关系就不可能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民事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12.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13.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4.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15.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
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16.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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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其他亲属、朋友—协议确定—指定—有关组织—变更17.亲属18.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
定期限(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19.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一般为
4
年,因意外事故的为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20.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1.
法人特征:是社会组织,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的社会组织,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22.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
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23.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
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一般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三部分组成。24.
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
院、慈善组织等。25.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成为人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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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如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等。26.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民事活动的组织。27.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非法人组织是组织体,是具有相应的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28.
其要件: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须有自己的名称,
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29.
合伙:两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合伙的人
格、财产、利益、民事责任具有相对独立性。30.
普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
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31.
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
和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32.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
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家庭。33.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
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34.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
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35.
民事客体的范围:物、行为、智力成果、有价证券、权利、
非物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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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
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37.38.
孳息:是指因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
的书面凭证,主要有票据、债券、股票、提单等类型。39.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
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行为和非行为事实。40.41.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权利的分类:a.以其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
为财产权(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等)与人身权(生命权、姓名权、名誉权、配偶权、亲属权等);b.以其作用为标准,分为支配权(物权等)、请求权(基于物权、债权等基础权利产生)
、形成
权(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等)、抗辩权;c.以其效力范围为标准,分为绝对权(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与相对权(债权等);d.以其依存关系为标准,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e.以其与主体的关系,分为专属权(人格权、身份权)与非专属权(财产权);f.以及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g.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分为原权与救济权。42.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
一定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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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
事法律后果。44.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
能力或资格。45.
民事责任的分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违约责任、侵
权责任与其他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46.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
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及侵权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等。47.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
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48.
特征: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民事主体实施
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是以意思表示未构成要素的行为。49.
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
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50.
附条件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
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或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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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附期限民事行为:指在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
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行为。52.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
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53.
撤销权:是指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
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力。54.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
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55.
代理特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代理行为,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56.
代理的适用范围:a.可代理的行为: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B.不可代理的行为:
事实某些财政、行政行为;民事诉讼行为。
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双方当事人约定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57.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的直
接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58.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本人的名义与
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59.
表见代理:是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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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60.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
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61.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
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62.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
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63.
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
期间和期日。64.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比较
认定时间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需经过两年需经过四年
认定事实认定失踪的事
实状态对死亡事实的
推定
申请人的顺序申请人不受顺序的限制申请人受顺序
的限制
法律后果主要解决财产代
管的问题
产生继承债务、清
偿等结果
65.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维护新秩序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
害时
法定期间的经过;权利人不
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
请求权
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并不
消灭
有中止、中断、延长的可变
期间
期间届满后可放弃时效利益
除斥期间维护原秩序
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权利发
生时
法定期间的经过
形成权
期间经过则实体权利消灭
不变期间
期间届满后利益不可抛弃
立法精神起算时间构成要件适用对象法律效力期间性质法律援用
66.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
行为
表示行为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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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事实
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意思通知,如对要约的拒绝
准法律
观念通知,如债权让与通知
行为
感情表示,如对继承人的宽恕
非表示行为,如侵权行为事件,如人的出生、死亡状态,如事件的经过、持续占有
67.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的比较
民事行为
是
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在于意思表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
事实行为
否
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
生法律后果在于事实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
应的行为能力
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效力依据本质内容
对行为人行为能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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