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UPS的运行管理规定
1. UPS送电前,需由管理处有关人员验收,资料齐全,具备双电源互为备用的条件。
2. 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处各站场。
3. UPS室专责到人,并有负责人标志。
4. 每天对UPS的供电电源巡检一次,并记录在巡检记录本上。需记录的内容:电流、电压,若有报警信息,记录在页底“备注”栏。
5. 对UPS的日常巡检项目及标准:
6.1 检查环境和温度,环境应整洁,室温在0~40℃之内;
6.2 检查UPS外壳整洁;
6.3 检查信号指示是否正确,有无报警信号;
6.4 检查照明等辅助系统是否正常;
6.5 检查制冷、制暖设施是否正常。
6. 对UPS的故障处理:
7.1 首先记录报警信息;
7.2 向管理处有关人员汇报;
7.3 若UPS故障停电,且需马上供电时,可以立即按正确的方法、步骤转移至“手动旁路”供电,再向调控中心汇报;
7.4 未经管理处允许不准打开机壳。
7.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鲁皖管道管理处
2005年7月27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