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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UPS的运行管理规定

2020-04-30 来源:易榕旅网


关于UPS的运行管理规定

1. UPS送电前,需由管理处有关人员验收,资料齐全,具备双电源互为备用的条件。

2. 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处各站场。

3. UPS室专责到人,并有负责人标志。

4. 每天对UPS的供电电源巡检一次,并记录在巡检记录本上。需记录的内容:电流、电压,若有报警信息,记录在页底“备注”栏。

5. 对UPS的日常巡检项目及标准:

6.1 检查环境和温度,环境应整洁,室温在0~40℃之内;

6.2 检查UPS外壳整洁;

6.3 检查信号指示是否正确,有无报警信号;

6.4 检查照明等辅助系统是否正常;

6.5 检查制冷、制暖设施是否正常。

6. 对UPS的故障处理:

7.1 首先记录报警信息;

7.2 向管理处有关人员汇报;

7.3 若UPS故障停电,且需马上供电时,可以立即按正确的方法、步骤转移至“手动旁路”供电,再向调控中心汇报;

7.4 未经管理处允许不准打开机壳。

7.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鲁皖管道管理处

200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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